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备。 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运输、储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 11
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 12
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宿舍的出口。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施。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案。 如实记录在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 13
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训的经费。 第四十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经费。 第四十五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统一协调、管理。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 14
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间擅离职守。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守。 第四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费。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义务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四十六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 15
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最新) - 图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