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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最新)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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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第十九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 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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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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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置措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作业。 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 8

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二十五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二十九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9

安全评价。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二十七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 第三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对验收结果负责。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九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第三十三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转。维护、保养、检测应 当作好记录,并 10

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最新) - 图文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第十九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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