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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最新)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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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修 正 前 后 对 照 表

(条文中红色黑体字部分是对原法条文所作的修改或者补充内容)

修正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修正后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注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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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监督。 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调、解决。 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

第九条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第九条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二条 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 3

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二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第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欠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律责任。 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任。 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五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六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修正前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修正后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4

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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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条文中红色黑体字部分是对原法条文所作的修改或者补充内容)修正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修正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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