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苏 省 建 设 厅 文 件
苏建质〔2006〕4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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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信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建工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141号令)、《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苏建法[2006]97号)和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的监管,按照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和《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信用管理规定》,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信用管理规定》
江苏省建设厅 二○○六年十二月五日
主题词:建设 工程 管理 通知
抄 送: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分会,各省辖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附件: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
信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按照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和《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信用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质监总站)负责。
第四条 信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信用档案的建立,信用行为的认定、记录和公布,信用考核、评定和应用。
第五条 检测机构和人员的信用行为分为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
良好行为包括检测机构与人员受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及其他良好评价、认定、认证等。 不良行为包括:
(一)检测机构与人员因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强制性标准受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其他行政处理(含通报批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等)。
(二)检测机构与人员因失信、违约、不正当竞争等情况受到有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不良评价、认定的。
第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信用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和统一的原则,建立检测机构与人员的信用档案,对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实行分等级监督管理,形成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二章 检测机构的信用
第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检测机构人员名单,其它认证、认可或授权证书(副本)复印件等。
(二)变更情况:变更事项、变更内容、变更时间等情况。 (二)良好行为记录。 (三)不良行为记录。 (四)信用评定情况。
第八条 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认定为不良行为: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141号令)、《江苏省建设工程管理条例》、《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苏建法[2006]97号)以及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DGJ32/J21-2006)等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的;
(二)检测机构背离诚信,违约或者不正当竞争等扰乱检测市场秩序的。
第九条 检测机构信用档案应通过以下途径建立:
(一)基本情况记录:检测机构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基本情况、变更情况等,填写《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基本情况表》(附表一)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基本信息表》(附表二),并在取得检测机构资质或许可变更后的1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和电子文稿两种方式发送至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如有变更应及时申报更新。
(二)市、县(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集本地区所认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信息,并附上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相关证明文件,报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三)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的各类检查评比以及收到的投诉举报所反映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信用信息,由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收集。
第三章 检测人员的信用
第十条 检测人员信用档案包含检测人员基本信息、检测人员良好行为记录、检测人员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一条 检测人员基本信息包含: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职称、检测人员岗位合格证书编号及可从事检测项目、当前工作岗位、工作简历等。 第十二条 检测人员在日常检测工作、技术创新、教育培训等方面表现良好,受到各类个人表彰、荣誉称号、奖励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良好行为。 第十三条 检测人员的以下行为为不良行为:
(一)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检测机构的; (二)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和上岗证书的;
(四)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五)伪造或修改检测报告的;
(六)未按相关标准、规范、作业指导书规定的方法开展检测工作,造成检测数据失真的;
(七)因玩忽职守,在检测工作中出现失误,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八)超出本人岗位合格证书中规定项目范围进行检测活动的;
(九)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中,被发现不能胜任相关项目检测工作的;
(十)未及时参加上岗继续教育培训和检测能力考核的; (十一)其他不良行为。
第十四条 检测人员信用档案建立与检测机构同步进行。途径与方式与检测机构信用档案建立一致。
第四章 信用管理
第十五条 省质监总站建立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信用档案及信用管理信息平台,加强对检测机构与人员信用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检测机构与人员的信用行为进行检查、记录,并将记录信息及时报送省质监总站。
第十七条 省质监总站每年对检测机构信用和能力进行综合评定和考核。根据检测机构和人员信用档案记录,以及检测能力、业绩情况、职业道德准则遵守情况等,将全省检测机构分为A、B、C三个等级,具体评定等级要求由省质监总站另行通知。
省质监总站每年公布“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级评级名单”,并将各检测机构的等级录入信用档案。
第十八条 建立《承担政府投资和重大、重要项目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推荐目录》。在A级检测机构中选择一批能力强、信誉好的纳入目录,推荐承担政府投资和重大、重要项目工程的检测工作。每半年对目录进行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对未列入目录的检测机构承接政府投资和重大、重要项目工程的,要加大工程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测力度,确保政府投资和重大、重要项目工程的质量。
第十九条 根据检测机构的年度信用等级,实行差别化监督管理。具体为:
(一)对A级检测机构:实行信用激励机制,实施简化监督和较低频率的日常检查及抽检,减少省级飞行检查次数或不进行飞行检查。
(二)对B级检测机构: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频率的日常检查及抽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