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的
通知(2014)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交安监发[2014]122号
【失效依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 【发布日期】2014.06.16 【实施日期】2014.06.1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的通知
(交安监发〔2014〕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 现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1.公路、水运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行为督查表 2.公路工程项目施工工艺及现场安全督查表 3.公路工程项目实体质量督查表
4.水运工程项目施工工艺及现场安全督查表 1 / 7
5.水运工程项目实体质量督查表
6.督查项目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督查计分方法
交通运输部 2014年6月16日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提高督查的科学性,促进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平提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部组织的公路水运在建国家重点工程的质量安全督查活动。
第三条 质量安全督查,是交通运输行业实施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要方式。通过督查,了解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状况及监管情况,总结工作经验,指导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工作。 2 / 7
第四条 督查依据:
(一)国家和行业有关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政策、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有关技术标准及强制性条文;
(三)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有关合同文件。
第五条 质量安全督查实行督查组负责制,督查组由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组织有关人员组成。督查组成员对督查记录及意见署名并负责。
第六条 督查工作应坚持严肃、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督查组成员应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
第二章 督查方式和内容
第七条 质量安全督查分为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可釆取明察、暗访等方式组织,具体督查可釆取查看现场、查阅资料、询问核查、随机抽检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 综合督查是指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监管情况、在建项目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状况的抽查。
质量安全监管情况抽查,主要是抽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关工程质量安全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专项活动等的开展情况。
在建项目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状况抽查,主要是抽查项目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主要参建单位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及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工程实体质量情况 3 / 7
及质量安全专项活动开展情况等。
督查指标项、标准或要求等见附件1-5,项目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督查计分方法见附件6。
第九条 专项督查是指根据国家统一部署、行业监管工作需要或突出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所釆取的有针对性的抽查,具体工作方式和程序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三章 综合督查要求
第十条 部根据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总体情况,制订年度综合督查省份计划。每年督查省份不少于12个。
第十一条 公路水运工程具体督查项目可根据工程类别、建设规模、工程进度等情况由督查组赴现场前随机确定,每个督查省份不少于2个公路水运工程督查项目,每个督查项目抽查宜不少于3个合同段或在建规模的30%。
第十二条 综合督查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介绍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总体情况、监管工作情况、经验和做法、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措施及近两年发生的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及处理情况; (二)项目法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介绍督查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三)提问与解答;
(四)督查组随机确定抽查合同段;
(五)查阅资料、查看工地现场,抽检工程实体质量;
(六)督查组评议,对区域和项目进行质量安全评价,对重大工程质量安全隐患的原因 4 / 7
进行分析;
(七)督查组反馈督查意见。
第十三条 督查项目确定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向督查组提交下列资料: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项目施工平面布置(示意)图。图中应标注主体工程施工与监理合同段划分(里程桩号)及主要结构物、施工项目部、监理驻地、拌和场、试验室位置等;
(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项目监督机构组织的监督抽查中发现的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主要问题清单及整改落实情况。
第四章 综合督查结果处理
第十四条 督查组应及时向督查省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反馈督查意见,针对督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和建议。发现影响主要结构安全的隐患或重大质量缺陷的,应视其影响建议该工序或单位工程或标段停工,由相关主管单位督促查明原因、予以整改,同时应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督查组完成督查工作后,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应于10个工作日内印发督查意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督促整改落实,并书面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 督查组发现项目的建设、设计、监理或施工等单位(下称参建单位)质量安全管理存在明显缺陷,或任一参建单位质量安全管理行为督查指标项有2项及以上得分为0分的,可建议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该项目实行挂牌督办,对相应的施工工艺和现场 5 /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