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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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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黄石政规[2010]22号 【发布部门】黄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12.03 【实施日期】2011.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石政规〔2010〕22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黄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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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黄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提高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质量和维护道路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黄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在建设、装修和拆除建筑物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局是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建筑渣土管理处负责建筑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环保、建设、交通、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和协助工作。

第五条 建筑垃圾管理实行城管部门、公安部门联合执法制度;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实行运输单位公司化专营和车辆密闭运输制度。

第六条 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支持和鼓励建筑垃圾综合 2 / 3

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举报乱堆、乱倒建筑垃圾,损害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二章 申报、运输管理

第八条 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向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按规定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和文明施工保证金,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建筑垃圾处置费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九条 建筑垃圾产生单位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填写的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报表; (二)建筑垃圾处置方案;

(三)与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签订的运输合同(新建项目由建设单位与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直接签订)和市城管部门签订的《建设工地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书》; (四)新建项目还应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市城市管理局收到申请后,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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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黄石政规[2010]22号【发布部门】黄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12.03【实施日期】201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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