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范围规定
为认真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提高安全执行力,有效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按照“系统抓、抓系统”和“三个零容忍”的工作要求,坚持“一岗双责、党政同责”和“分级负责、一查到底、责任倒查”的原则,对安全生产事故、重大隐患及安全管理行为过失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促进各项安全工作的健康、稳定发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经领导研究决定,制定本规定。
一、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界定标准
(一)重大隐患、生产安全事故依据《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安监总局令〔2015〕85号)、《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及责任追究规定》(河南能源〔2015〕810号)及《***公司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2012〕115号)等有关规定认定。
(二)安全管理行为过失根据危害程度分为一般过失和严重过失两类。
1.一般过失。入井不填写隐患单、隐患条数低于3条或查不出主要问题的;对上级文件、制度不贯彻,或执行不到位的;无故不参加安全大检查、质量标准化验收、隐患排查、安全办公会议等安全活动的;未参加分管系统重大安全隐患、安全事故追查分析或未对责任单位、责任个人进行考核的;未亲力亲为参与分
管系统“双基”考核的;领导认定为一般安全管理过失的其它行为。
2.严重过失。公司领导安排工作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言行举止给公司声誉造成负面影响的;未按要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跟班不到点或跟班次数不够,跟值班期间脱岗的;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应查而未查出,现场存在“三违”未制止,被***公司或上级部门查出的;因管理不到位,被地方政府、***公司或上级公司停头停面的;因管理不到位,被地方政府处以经济处罚的;矿井整体安全管理效果差,被公司主要领导或上级单位提出点名批评的;领导认定属于严重安全管理过失的其它行为。
二、责任追究范围
(一)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范围
1.发生一起轻伤事故、三级非伤亡事故或一般未遂事故,追究:矿井(子公司)单位负责人、党委书记、业务分管矿领导、安全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发生一起重伤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追究:矿井(子公司)单位负责人、党委书记、业务分管矿领导、安全负责人、班子其他成员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公司业务分管部室负责人、安监部负责人、业务分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发生一起一级非伤亡事故或两人及以上重伤事故,追究:矿井(子公司)单位负责人、党委书记、业务分管矿领导、安全负责人、班子其他成员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公司业务分管部室负责人、安监部负责人、业务分管领导、安全分管领导及相关责
任人的责任。
4.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按照上级公司相关文件规定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
(二)重大安全隐患责任追究范围
1.***公司机关部室或安全小分队安全检查时查出一条重大安全隐患,追究:矿井(子公司)单位负责人、党委书记、业务分管矿领导、安全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公司主要领导安全检查时查出一条重大安全隐患,追究:矿井(子公司)单位负责人、党委书记、业务分管矿领导、安全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公司业务分管部室负责人、安监部负责人、业务分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公司安全检查时查出一条重大安全隐患,追究:矿井(子公司)单位负责人、党委书记、业务分管矿领导、安全负责人、班子其他成员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公司业务分管部室负责人、安监部负责人、业务分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停工、停产、停运责任追究范围
1.***公司机关部室或安全小分队安全检查时,矿井采掘工作面因重大隐患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等情况被责令停产整顿的,追究:矿井(子公司)单位负责人、党委书记、业务分管矿领导、安全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公司主要领导安全检查时,矿井采掘工作面因重大隐患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等情况被责令停产整顿的,追究:矿井(子
公司)单位负责人、党委书记、业务分管矿领导、安全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公司业务分管部室负责人、安监部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公司安全检查时发现矿井因系统不完善、安全管理有严重漏洞或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责令停产整顿现象的,追究:矿井(子公司)单位负责人、党委书记、业务分管矿领导、安全负责人、班子其他成员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公司业务分管部室负责人、安监部负责人、业务分管领导、安全分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安全管理过失行为责任追究范围
1.***公司机关部室或安全小分队安全检查时查出一条一般过失,追究:矿井(子公司)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公司主要领导安全检查时查出一条一般过失,追究:矿井(子公司)业务分管矿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司安全检查时查出一条一般过失,追究:矿井(子公司)业务分管矿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公司机关部室或安全小分队安全检查时查出一条严重过失,追究:矿井(子公司)业务分管矿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5.***公司主要领导安全检查时查出一条严重过失,追究:矿井(子公司)单位负责人、党委书记、业务分管矿领导、安全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公司业务分管部室负责人、安监部
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6.公司安全检查时查出一条严重过失,追究:矿井(子公司)单位负责人、党委书记、业务分管矿领导、安全负责人、班子其他成员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公司业务分管部室负责人、安监部负责人、业务分管领导、安全分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责任追究处罚标准
(一)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处罚标准
1.发生一起轻伤事故、三级非伤亡事故或一般未遂事故,对矿井(子公司)单位负责人、党委书记分别罚款200元,业务分管矿领导罚款400元,安全负责人罚款300元。
2.发生一起重伤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对矿井(子公司)单位负责人、党委书记分别罚款400元,业务分管矿领导罚款800元,安全负责人罚款500元,班子其他成员分别罚款300元;对公司业务分管部室负责人罚款300元,安监部负责人罚款200元,业务分管领导罚款150元。
3.发生一起一级非伤亡事故或2人及以上重伤事故,对矿井(子公司)单位负责人、党委书记分别罚款1000元,业务分管矿领导罚款2000元,安全负责人罚款1000元,班子其他成员分别罚款800元;对公司业务分管部室负责人罚款500元,安监部负责人和业务分管领导分别罚款400元,安全分管领导罚款300元。
4.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按照上级公司相关文件规定追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