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办公室根据批准的请购单签发订购单, 订购单上注明求购商品或劳务的具体项目、 价格、 数量、 交货时间等, 送交供应商并表明购买意愿; 订单在提交给供应商之前还应由财务部检查订单的合理性。
(2) 订单采购方式适用于一般商品。
3. 特约厂商采购
对于用量、 费用不太高的单项商品, 可简化采购作业, 由财务室和采购中心选定特约厂商, 介绍使用部门直接向该厂洽购。但在付款前应送校长审核,不高于市价时予以付款。
4. 直接采购方式
(1) 不适用前述采购方式的采购者可按此方式采购。
(2) 办公室按请购部门提出的请购单, 逐笔询价、 议价,并在了解交易条件后订购。
5. 紧急采购
指因紧急情况, 需要以最快的速度使采购商品到位。 紧急采购方式一般只有在临时性、突发性需要时方可采用。
第 3 章 采购期限的控制
第 5 条 办公室应按照请购部门提出的“需要日期” 办理采购。
第 6 条 采购期限包括请购单的报送审批时间、 订单处理时间、供应商备货时间、运货时间、验收时间等。
第 4 章 供应商的选择
第 7 条 各项商品的供应商至少应有三家(独家供应或总代理等特殊情况下除外), 各家背景及交易资料应记载于“供应商信息表” 存档备用。 对于未达标准的商品, 办公室应建议采购中心开发新供应商,或报送主管部门拟订开发计划。
第 8 条 对于交货质量不良、 无法按期交货或停止营业的供应商应予撤销设定。
第 5 章 询价议价规定
第 9 条 收件人员收到“请购单” 或“外购单” 时, 转采购经办人员办理询价业务。
第 6 章 采购业务进度控制
第 10 条 采购经办人员对于每一个采购项目均应根据需要确定采购业务进度。
第 11 条 预定采购业务进度应能配合请购项目的缓急, 且各业务进度须在预定日期前完成。
第 12 条 对于未能在预定日期前完成的采购项目, 采购经办人员应会同请购部门研究处理对策。
第 8 章 附则
第 13 条 本制度由财务室解释。
第 14 条 本制度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开始实施。
(四)采购付款管控制度
预付账款及定金审批制度
第 1 条 目的
为加强预付账款及定金的使用并得到及时、 准确的反映,对资金的占压, 使资金得到合理运用, 特制定本制度。第 2 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采购业务。
减少供货商
第 3 条 预付账款是指按照购货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规定, 预先支付给供货方或者劳务方的账款。 在会计核算上一律通过“应付账款”借方进行核算。
第 4 条 定金是指为保证合同履行, 预先向供应方交纳一定数额的钱款。
第 5 条 预付账款的使用范围
1. 合同中明确约定以“先款后货” 方式结算的, 可按协议约定支付货款。
2. 合同中规定超额度进货需先款后货的。
第 6 条 预付款及定金审批规定
1. 以预付款形式采购且采购金额在 5 000 元以内的采购订单, 需经报教育局主管局长审批; 采购金额在 5 000 元(含) 以上的采购订单,需经局长审批。
2. 定金数额在 5000 元以内的, 校长室审批即可; 5 000 元及以上的,报教育局主管局长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