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市
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津国资财经[2013]1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03.12 【实施日期】2013.03.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
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国资财经〔2013〕1号)
各委、局,各市管企业,各区县国资监管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夯实国有企业资产质量,规范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财务核销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国资发评价〔2005〕67 号)的要求,经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市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国资委反映。
2013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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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天津市市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的财务监督,规范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行为,促进企业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依据《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府令第88号)和国家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以下简称《准则》 )的市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独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按照《准则》 规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财务核销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是指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市国资委有关财务监督规定,对预计可能发生损失的资产,经取得合法、有效证据证明确实发生事实损失,需要进行处置时,对其账面余额和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所进行的财务核销工作。
资产减值准备具体包括企业按照《准则》 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
事实损失是指企业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 2 / 3
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
入。
第四条 市国资委依法对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原则
第五条 企业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建立和规范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制度,如实预计潜在损失和合理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并做好资产减值准备的转回和核销工作。
第六条 企业应当遵循客观性原则,当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发生事实损失时,不论该项资产是否提足了资产减值准备,企业都应当按照规定对该项资产账面余额与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财务核销。
第七条 企业应当遵循及时性原则,对形成事实损失的资产按规定要求和工作程序及时进行财务核销,核销时间应在事实损失被确认的年度内进行。
第三章 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依据
第八条 企业进行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当在对资产损失进行认真清理核查的基础上,取得合法有效证据,具体包括: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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