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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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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5 (取消该款)

6.0.3.6 旧区改建和都市边缘的居住区,其配建项目与千人总指标可酌情增减,但应符合当地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6.0.3.7 凡国家确定的一、二类人防重点都市均应按国家人防部门的有关规定配建防空地下室,并应遵循平战结合的原则,与都市地下空间规划相结合,统筹安排。将居住区使用部分的面积,按其使用性质纳入配套公建;

6.0.3.8 居住区配套公建各项目的设置要求,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7条的规定。对其中的服务内容可酌情选用。

6.0.5 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集贸市场和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必须相应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6.0.5.1 配建公共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操纵指标,应符合表6.0.5规定;

表6.0.5 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停车位操纵指标

名称 公共中心 商业中心 集贸市场 饮食店 医院、门诊所 单位 车位/100㎡建筑面积 车位/100㎡营业面积 车位/100㎡营业场地 车位/100㎡营业面积 车位/100㎡建筑面积 自行车 ≥7.5 ≥7.5 ≥7.5 ≥3.6 ≥1.5 机动车 ≥0.45 ≥0.45 ≥0.30 ≥0.30 ≥0.30 注:①本表机动车停车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

②其它各型车辆停车位的换算方法,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中有关规定。

6.0.5.2 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应就近设置,并宜采纳地下或多层车库。

7.0.1 居住区内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其中包括了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

7.0.2.3 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0%;旧区改建不宜低于25%。 7.0.4.1(5)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许多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其中院落式组团绿地的设置还应同时满足表7.0.4-2中的各项要求,其面积计算起止界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中有关规定;

表7.0.4-2 院落式组团绿地设置规定

封闭型绿地 南侧多层楼 南侧高层楼 L≥1.5L2 L≥1.5L2 L≥30m L≥50m S1≥800m2 S1≥1800m2 S2≥1000m2 S2≥2000m2 开敞型绿地 南侧多层楼 南侧高层楼 L≥1.5L2 L≥1.5L2 L≥30m L≥50m S1≥500m2 S1≥1200m2 S2≥600m2 S2≥1400m2 注:○1L——南北两楼正面间距(m); L2——当地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 S1——北侧为多层楼的组团绿地面积(㎡) S2——北侧为高层楼的组团绿地面积(㎡)

○2开敞型院落式组团绿地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4条规定。 7.0.5 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依照居住人口规模分不达到:组团许多于0.5m2/人,小区(含组团)许多于1m2/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许多于1.5m2/人,并应依照居住区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旧区改建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70%。

表6.0.3 公共服务设施操纵指标(㎡/千人)

类 不 居 住 总指标 教育 医疗卫生 (含医院) 文体 其中 商业服务 社区服务 金融邮电 (含银行、邮电局) 市政公用 (含居民存车处) 行政治理及其他 规 模 居住区 建筑面积 1668~3293 600~1200 78~198 (178~398) 125~245 700~910 59~464 20~30 (60~80) 40~150 (460~820) 46~96 用地面积 2172~5559 1000~2400 138~378 (298~548) 225~645 600~940 76~668 25~50 70~360 (500~960) 37~72 建筑面积 968~2397 330~1200 38~98 45~75 450~570 59~292 16~22 30~140 小区 用地面积 1091~3835 700~2400 78~228 65~105 100~600 76~328 22~34 50~140 (450~760) 建筑面积 362~856 160~400 6~20 18~24 150~370 19~32 — 9~10 组团 用地面积 488~1058 300~500 12~40 40~60 100~400 16~28 — 20~30 (2228~4213) (2762~6329) (1338~2977) (1491~4585) (703~1356) (868~1578) (400~720) (350~510) (400~550) 注:①居住区级指标含小区和组团级指标,小区级含组团级指标; ②公共服务设施总用地的操纵指标应符合表3.0.2规定;

③总指标未含其它类,使用时应依照规划设计要求确定本类面积指标; ④小区医疗卫生类未含门诊所;

⑤市政公用类未含锅炉房。在采暖地区应自行确定。

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6.0.3.5(取消该款)6.0.3.6旧区改建和都市边缘的居住区,其配建项目与千人总指标可酌情增减,但应符合当地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6.0.3.7凡国家确定的一、二类人防重点都市均应按国家人防部门的有关规定配建防空地下室,并应遵循平战结合的原则,与都市地下空间规划相结合,统筹安排。将居住区使用部分的面积,按其使用性质纳入配套公建;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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