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师范大学人事信息公开事项
工资调整
(1)正常调整工资
1) 2) 3) 4)
发布上级关于工资调整的有关文件、政策;
按照政策规定,初步肯定各类人员调整后的工资标准; 经复核后上报审批; 兑现调整后的工资。
(2)职称、职务变更调整工资
1) 级;
2) 3)
经复核后上报审批; 兑现调整后的工资。
按照有关人员职称、职务聘用、任免文件,对照工资政策初步肯定工资品
附件:淮北师范大学绩效工资实施方案及淮北师范大学在职人员绩效工资标准表
淮北师范大学绩效工资实施方案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动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动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2]7号)和《关于2011年度省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2012]121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大体原则 (一)指导思想
适应分类推动事业单位改革的整体要求,健全符合我校特点、表现职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工作人员收入分派制度,慢慢成立起机制健全、关系合理、调控有力、秩序规范的管理运行体系,增进我校事业进展和体制机制创新,慢慢实现我校工作人员收入分派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二)大体原则
坚持按劳分派与按生产要素分派相结合,探索学校知识、技术、管理等参与分派的有效途径,使教职工收入与职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奉献紧密联系,鼓励创新创造;坚持改革教职工收入分派制度与规范收入分派秩序相结合,严肃分派纪律,慢慢成立公平公正、合理有序的收入分派格局;发挥校院两级办学踊跃性。
二、实施范围和时刻 实施范围:在编在岗教职工。
实施时刻: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2010年按《关于在其他事业单位预发工资(生活)性补助的通知》(皖人社发[2010]61号)执行工资(生活)性补助,2011年1月1日起执行本方案。
三、绩效工资总量、水平和组成
(一)绩效工资年度总量由不高于淮北市公事员津补助平均水平的1倍肯定。经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按年度核定后,原则上昔时不作调整。
(二)绩效工资由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组成。基础性绩效工资表现地域经济进展水平、物价水平及职位目标等因素,可设立基础津贴等项目,在我校绩效工资中所占的比例为70%。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表现教职工年度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和质量,占绩效工资总额的30%。
(三)绩效总量的分派,由核算于个人、学校统筹两部份组成。具体内容包括:个人核算部份、单位加班定额(120万元,其中专项补助30万元)、学生管理费、教学调节费、超课时费(按总量392万元、每标时40元计算,逾总量则按总量除以昔时总超课时数计算)、“两节”费、机关教辅平均奖、研究生指导费等。
四、绩效工资标准的设置 (一)分类设置
全校设立专业技术(主体职位、辅助职位)、党政管理、工勤技术职位等三类绩效工资标准。
(二)分级设置
一、专业技术主体职位分12级,辅助职位分10级。 二、党政管理职位分7级。 3、工勤技术职位分5级。
见淮北师范大学在职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70%)标准表 五、绩效工资分派
(一)基础性绩效工资,按照考勤情形按月随工资发放。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年度考核任务完成及逾额情形发放。
一、各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年初核定总额,依照必然比例按季度下拨。各学院可按照教职工全年拟完成工作量情形,按80%预发,待年关一并结算。
二、行政机关及教辅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依照必然比例每一个月随工资发放,年关考核结算,并按全校超课时平均数的80%发放管理年关奖。
六、相关政策和纪律
(一)实施绩效工资与清理规范津贴补助结合进行。对清理核查后确认的津贴补助进行适当归并,作为规范后的津贴补助纳入绩效工资。清理核查工作依照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关于开展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派情形清理核查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1]152号)规定实施。
(二)实施绩效工资后,国家规定的特殊职位津贴补助、改革性补助仍按国家现行政策继续执行,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三)按规定由政府投入的人材基金、创业基金(与财政拨款无关)和高层次人材的特殊报酬(科研启动费、安家费、教授博士贴),和临时性科研课题(项目)报酬,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四)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性补助。具体标准依据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执行。 (五)经批准受聘到两类职位上工作的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执行职位工资所对应的职位肯定。其教学工作量作如下减免:
一、正校级200标准课时/年,副校级180标准课时/年; 二、各学院正职130标准课时/年;
3、各学院主持工作的副职110标准课时/年; 4、各学院副职100标准课时/年;
五、党政管理部门正处级领导150标准课时/年; 六、党政管理部门副处级领导130标准课时/年;
7、因年龄原因再也不担任处级领导职务及延聘的正高职人员80标准课时/年; 八、科级干部80标准课时/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