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03--2016
水产配合饲料
2016-1-10发布
2016-1-20实施
*有 限 公 司 发布
Q/*03-2016
前 言
本标准是按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排: 本标准代替了Q/*03-2015。
本标准与 Q/*03-2015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产品的品种、型号的增删; 本标准由**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有限公司归口管理。 本标准由**有限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Q/*03-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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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3-2016
水产配合饲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产饲料的定义、型号、产品名称及饲养阶段、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签、储存及运输、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加工、销售的水产配合饲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NY/T 117-1989 GB/T 19541- 2004 GB/T 23736-2009 GB/T 21264-2007 GB/T 19164- 2003 GB/T 5917.1- 2008 GB/T 5918- 2008 GB/T 6432- 1994 GB/T 6433- 2006 GB/T 6434- 2006 GB/T 6435- 2006 GB/T 6437- 2002 GB/T 6438- 2007 GB/T 14699.1-2005 GB10648 GB13078
GB/T 10647- 2008 GB/T 16764- 2006 GB/T 16765- 1997 GB/T 18246- 2000 GB/T 18823- 2010 GB/T 8946-2013 GB/T 8947-1998 JJF 1070 SC/T1077-2004 农业部公告第168号 农业部公告第176号 农业部公告第193号 农业部公告第1126号 农业部公告第1773号 农业部公告第1224号
饲料用小麦 饲料用大豆粕 饲料用菜籽粕 饲料用棉籽粕 鱼粉
配合饲料粉碎粒度的测定 两层筛筛分法 配合饲料混合均匀度的测定 饲料中粗蛋白测定方法 饲料中粗脂肪测定方法 饲料中粗纤维测定方法 过滤法 饲料水分和其他挥发型物质含量的测定 饲料中总磷量的测定方法 光度法 饲料中粗灰分的测定方法 饲料采样 饲料标签 饲料卫生标准 饲料工业术语 配合饲料企业卫生规范 颗粒饲料通用技术条件
饲料中氨基酸的测定(蛋氨酸、赖氨酸) 饲料检测结果判定的允许误差 塑料编织袋通用技术要求 复合塑料编织袋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渔用配合饲料通用技术要求 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使用的药品品种目录 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 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 饲料原料目录
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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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定义
本标准采用GB/T10647-2008、GB/T16764-2006中有关定义。 4 产品名称、型号及饲养阶段
4.1 水产饲料的产品名称、型号及饲养阶段(见附表1) 5 技术要求 5.1卫生规范
配合饲料生产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T 16764-2006的规定。 5.2原料要求
应符合农业部公告第1773号规定。小麦、豆粕、菜粕、棉粕、鱼粉分别符合NY/T 117-1989、GB/T 19541- 2004、GB/T 23736-2009、GB/T 21264-2007 、GB/T 19164- 2003的规定。 5.3 感官指标
色泽一致,无发霉变质、结块及异味。 5.4 营养成分指标
水产配合饲料主要营养成分(见附表2) 5.5 水分
配合饲料水分不大于13.0%(加入防霉剂);
膨化配合饲料(虾、蟹膨化配合饲料除外)水分不大于12.0%(加入防霉剂); 虾、蟹膨化配合饲料水分不大于11.0%(加入防霉剂); 5.6 加工质量指标 5.6.1 含粉率
应为2.0mm分析筛筛下物不大于3.0%。 5.6.2 粉化率
颗粒饲料应不大于10.0%,膨化饲料应不大于1.0%。 5.6.3 混合均匀度
应混合均匀,经测试后其混合均匀度之变异系数不大于7.0%。 5.6.4溶失率
颗粒饲料(水中浸泡5min)、膨化配合饲料(水中浸泡20min)不大于10.0%。 5.7 饲料卫生标准
卫生指标应符合GB 13078的规定。 5.8 饲料中药物和药物添加剂的使用
应符合农业部公告第168号的规定,不得使用农业部公告第176号和农业部公告第193号中药品及化合物。
5.9 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应符合农业部公告第1126号和农业部公告第1224号规定。 5.7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 6 试验方法 6.1 感官指标
通过眼观、手摸、鼻嗅进行检查。 6.2 含粉率的测定
按照GB/T16765-1997中5.4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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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粉化率的测定
按照GB/T16765-1997中5.4规定执行。 6.4 粉碎粒度的测定
按照GB/T5917-2008规定执行。 6.5 混合均匀度的测定
按照GB/T5918--2008规定执行。 6.6 溶失率
按照SC/T 1077-2004附录A规定执行。 6.7 饲料中粗蛋白含量的测定 按照GB/T6432-1994规定执行。 6.8 饲料中粗脂肪含量的测定 按照GB/T6433-2006规定执行。 6.9 饲料中粗纤维的测定
按照GB/T6434-2006规定执行。 6.10 饲料中水份的测定
按照GB/T6435-2006规定执行。 6.11 饲料中总磷含量的测定 按照GB/T6437-2002规定执行。 6.12 饲料中粗灰份的测定
按照GB/T6438-2007规定执行。 6.13 饲料中氨基酸的测定
按照GB/T18246-2000规定执行。 6.14 饲料卫生指标的测定 按照GB13078规定执行。 6.15 净含量的测定
按照JJF1070规定执行。 7 检验规则 7.1 采样方法
按GB/T14699.1-2005中有关规定执行。 7.2 批
以同班、同原料的产品为一批。 7.3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指标、水分、粗蛋白质、粗灰分、钙、磷、净含量。7.4 型式检验
7.4.1 型式检验项目为5章规定的全部项目。 7.4.2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a)改变配方或生产工艺
b)正常生产每半年或停产半年后恢复生产 c)国家技术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 7.5判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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