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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红豆杉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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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红豆杉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

【法规类别】野生动植物资源 【发文字号】林护发[2002]287号 【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 【发布日期】2002.12.18 【实施日期】2002.12.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红豆杉资源保护

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林护发[2002]287号)

我国红豆杉属所有种均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和科学研究价值。为保护好这一宝贵的自然资源,促进资源增长和合理利用,各地做了大量工作,在红豆杉原生地划建自然保护区,建立专门保护机构,严厉打击乱砍滥伐、乱采滥剥及非法经营红豆杉的行为,并通过大力引种繁育,发展红豆杉资源,探索科学合理利用的途径,取得了显著成效。然而,从目前情况来看,仍有少数企业和个人在高额利润的驱使下,在野生红豆杉采集或采伐、紫杉醇及其他红豆杉产品加上经营及进出口等环节,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致使部分地区野生红豆杉种群遭受严重破坏。为切实保护好野生红豆 1 / 2

杉资源,扶持红豆杉的人工培育和基地建设,促进资源增长和产业发展,国家林业局发

出通知,要求各地进一步加强野生红豆杉资源保护和规范红豆杉资源经营利用管理工作。

一、切实加强野生红豆杉资源的保护

自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律停止受理采集野生红豆杉枝条或采伐野生红豆杉直接用于商业性生产紫杉醇或其它产品的申请。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野生红豆杉的,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及其相关规定,根据采集地野生红豆杉资源状况提出采集或采伐作业方案和监督检查措施,报国家林业局批准。经批准后,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采集证》(林木采伐的,还需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采集单位方可凭证在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批准的范围和数量实施采集或采伐作业,严禁超范围和超量采集或采伐。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区域野生红豆杉资源状况,研究制定野生红豆杉保护专项措施,特别是野生红豆杉集中分布的地区,应通过积极划建自然保护区、保护小区或保护点等有效措施,改善野生红豆杉生存条件,为其自然发展提供基本保障。国家林业局驻各有关省区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要加强对红豆杉资源保护管理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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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红豆杉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红豆杉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野生动植物资源【发文字号】林护发[2002]287号【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发布日期】2002.12.18【实施日期】2002.12.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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