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设置所需材料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一、许可依据:
1、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2、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二、办理流程:
1、按照分级审批的原则,申请人到审批大厅卫生窗口领取《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审批窗口一次性告知预申请设置者申请要件及相关材料。
2、申请人按要求填写《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并提交设置申请、要件及相关材料。
3、受理及资料审查,审批窗口对于材料不齐全告知补充材料及证明,不符合规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符合规定、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给予受理通知及接收凭证。
4、现场审查。由审批办组织相关处室及专家集体论证,现场查验核实材料,并填写《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审核专家意见表》和《医疗机构审核(相关处室)意见表》,现场审查记录。
5、将拟批准的医疗机构设置进行公示。
6、设置审批:根据专家意见、相关处室意见及现场、资料审核公示的情况,审批办作出拟同意设置意见并制作《设置医疗机构审核意见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及文件批复,报局长审定。
7、将同意设置的批准书及批复文件由审批窗口发给申请人。
三、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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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设置所需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设置医疗机构审核意见表。 (3)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4)选址报告。
(5)拟选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及房屋使用意向证明。 (6)建筑设计平面图。(按实际比例尺作图并标识清楚,指示明晰)。
(7)《资信证明》。[设置申请单位(人)的基本情况(由两个以上法人共同申请的,还应提交有效合同书)以及满足投资总额及各项预算开支]。
(8)医疗机构名称核定申请表。
(9)拟选医疗机构用房产权所属区域卫生行政部门意见。
申请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需提交相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居委的意见。
(10)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简明材料。 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个人申请设置医疗机构,需提供所在单位的人事关系证明,应为非在职人员;申请设置诊所,设置申请人应为执业医师,还需提供在医疗机构从事临床同一专业工作满5年的相关证明。
(11)涉及国有资产投入或租赁的需提交资产所有者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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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投资或租赁的批复文件;涉及转制的需提交机构设置单位及有关部门同意转制的文书,转制协议书及有关资产、人员安排的说明,拟转制机构资产评估报告;涉及联合重组的需提交联合重组双方(多方)上级主管部门意见书,联合重组双方(多方)协议书。
(12)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备案: 备案所需文书: 1、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 2、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3、医疗机构设置备案处理意见书 五、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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