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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宗才硕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书第二版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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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书

姓 名 徐宗才 专 业 法律史 研究方向 中国法制史 录取类别 定向 入学时间 2014 指导教师 武乾 学院名称 法学院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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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姓 名 专 业 年 级 论文题目 徐宗才 法律史 2014 所在学院 研究方向 指导教师 法学院 中国法制史 武乾 论汉代死刑核准程序的初步确立 二、选题意义与研究综述

1)说明选题的理论及现实意义 2)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1)说明选题的理论及现实意义 理论意义 本文题目为“论汉代死刑核准程序的初步确立”,研究汉代死刑的程序性问题。死刑是中国古代很重要的刑罚手段,剥夺犯罪嫌疑人的生命。统治阶级采用死刑的手段巩固专制统治,汉朝统治者也不例外。沈家本认为:“汉代地方守令有专杀之权”。这种专杀之权,没有受到限制。沈家本先生受到当时条件的限制,得出的结论具有局限性。新出土的文献例如《二年律令》为研究汉代死刑核准制度提供直接的依据。胡仁智的《两汉郡县官吏司法权研究》一文系统分析汉代地方官吏司法的运行状况,认为地方的司法机关权力受到法律的限制,但是缺乏对中央司法机关死刑适用的研究,没有说明为何史料中地方守令专杀案例颇多。日本学者研究过汉代的诉讼制度,论证中所选取的史料全面,论证有力,但是日本学者为了他的观点很容易忽视其他案例,只选取对自己观点有用的案例,例如为了论证郡奏死刑案例,日本学者只选取王温舒和严延年的案例,像郅都、宁城、义纵擅自执行死刑的案例被忽视。本文将系统研究汉代的死刑核准制度,研究范围扩大到中央政府一级,对史料的引用比日本学者更加广泛,还专门用一个章节分析汉代死刑核准程序出现实践偏差的原因。 现实意义 一、全面研究汉代死刑的核准制度,从制度和实践层面对比分析汉代死刑核准制度的特点和原因,可以深化对汉代死刑核准制度的认识,弥补目前学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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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不足。 二、汉代处于秦到魏晋的过渡期,全面认识汉朝是如何继承秦朝司法制度,怎样影响魏晋的死刑核准制度。 2)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目前国内有学者对唐朝、明朝、清朝的死刑判决与复核进行专门的研究,但是对汉代的死刑判决与复核还没有进行专门研究。有些学者在研究中国古代死刑的判决与复核时多从宏观上研究死刑判决与复核的变迁,没有对汉代死刑的判决与复核进行专门的论述,加之汉代时间久远,给人的印象十分模糊不清。目前国内有对汉代诉讼程序研究的文章。 国内研究现状 胡仁智的《两汉郡县官吏司法权研究》一文,介绍两汉郡县的司法地位和分工,郡县司法官吏的组成结构,动态分析郡县司法权的运行状况,郡县司法权制约的因素,汉代不同司法官吏的司法风格,影响汉代司法官吏活动的主要因素。本文对汉代地方司法运行的研究很全面,但是没有专门研究汉代死刑核准的章节,也没有研究汉代中央一级司法机关的司法运行情况。李文玲的《中国古代刑事诉讼法史》第三章第三节介绍汉代刑事案件的判决、上诉、复审、奏谳、执行,不过对汉代上诉、复审、奏谳的介绍简单,只是教科书式介绍,资料的引用不全面,观点和资料之间的论证不严密。沈家本的《历代刑法考》认为汉代地方守令专杀权大,一点制约都没有,沈家本的论断很武断,他的观点来自对传统史料的引证,得出的结论也有局限性。程树德的《九朝律考》卷一汉律考通过对汉朝史料的整合,对汉律相关的罪行给予案例参考,这只是史料的重新组合,没有新的观点,不过史料蛮有价值。张晋藩的《中国司法制度史》第三章第三节介绍了汉代的诉讼审判制度,认为汉代有上诉和复审制度,不过只有四段简单介绍,只是简单宏观叙述,并没有详细的论述。张晋藩主编的《中国法制通史》第二卷第九章第三节介绍秦汉的审判制度,介绍了读鞠、乞鞠、复审和改判,第十五章第二节介绍了亲亲得相首匿和先请制度,第十六章介绍了两汉的司法组织,第十九章第四节介绍了录囚制度,这种介绍比较分散,没有形成系统的论述和严谨的结论。曹旅宁的《张家山汉律研究》分章节对张家山汉律各篇进行考证,其中对职官和《奏 3

谳书》的考证为认识汉代死刑核准制度有帮助。朱红林的《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集释》对二年律令进行了系统地考证和解释,其中考证的汉代的奏谳制度、乞鞠制度、亲亲相隐、上请制度、监察制度、《沈命法》、上报制度对研究汉代死刑核准制度有材料上的帮助。闫晓君的《秦汉法律研究》为上篇秦汉时期的诉讼审判制度提及死刑的上报制度,但是资料的整理不全面,只提及汉代死刑核准的一个方面。瞿同祖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第四章第一节和第二节提及汉代法律上的特权阶级,上请制度是对贵族法律特权的保护。杨一凡主编的《中国法制史考证》甲编第二卷第七章秦代法吏体系考略介绍了不同级别司法官吏的权力,突出特点是地方郡县司法官吏权限很大,《中国法制史考证》乙编第二卷第二十三章考证了从“失期,法皆斩”律条所使用的主体范围,《中国法制史考证》乙编第二卷第二十四章解释了两汉“鞠狱”的正释,对正确认识汉代的鞠狱有很大启发。张兆凯主编的《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史》第三编第二章第二节有关汉代审判制度的变化简单提及了奏报和复审,研究不够深入。李均明的《简牍所反映的汉代诉讼关系》一文,以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奏谳书》等简牍资料为中心,结合传世文献的记载,从诉讼各方、告劾、逮捕、讯鞫、论报、奏谳、乞鞫和执行等八个方面,勾勒出汉代诉讼关系的基本轮廓。徐世虹的《汉代民事诉讼程序考述》考察了汉代的民事诉讼程序。张建国的《汉简〈奏谳书〉和秦汉刑事诉讼程序初探》就《奏谳书》的标题进行了解读,认为应视作“奏书”和“谳书”两类,作者在此基础上对秦汉时期的告劾、讯、鞫、论、报等刑事诉讼程序进行了探讨。张积的《汉代法制杂考》选取诸阙、覆、录囚三个专项来论证汉代法制,对史料进行了新的追索。万竹青的《汉代儒家化的诉讼制度初探》对汉代诉讼制度的儒家化特性进行了考察。刘长江的《汉代法政体制述论》对汉代司法体系进行了探讨,认为廷尉是汉代最高司法机关,但并非唯一有司法审判权的机关,丞相、御史、尚书等行政长官亦兼理司法。汉代所创制的疑狱谳报、录囚、杂治(议)、春秋决狱、秋冬行刑等制度,对中国封建法政体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赵光怀的《狱吏与汉代司法系统》考察了司法系统中的狱吏,认为司法从属于行政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一大特色。汉代各级政府中均设有专门负责司法的掾吏,我们统称之为“狱吏”,他们是汉代司法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汉王朝对这些狱吏十分重视,贵治狱之吏是汉代政治的一个重要特征。这些“狱吏”不仅在司法运作中发挥着重 4

要作用,还影响到社会生活、政治生活中的许多方面,对汉代社会产生了重要影响。律璞的《两汉司法官员立法功能探析》对过去很少有人研究的汉代司法官员立法问题进行了探讨,认为两汉司法官员积极参与立法,在司法领域通过制作判例创制法律,为推动儒家思想法律化作出了积极贡献。陈长琦、赵恒慧的《两汉县级管辖下的司法制度》对汉代的县级司法进行了考察,认为汉代县级司法有一整套既定的程序,关于立案、审理及爰书、证据、乞鞫、监禁等都有规定,案件的审结与县令长的素质密切相关。赵恒慧的《试论两汉与亲属有关的司法程序》一文认为,汉代亲属关系同司法程序之间的关系密切。汉代的司法官吏往往根据当事人之间的亲属关系来决定是否受理,在审判时,又根据当事人的亲属关系来决定判罚轻重。此外,汉代还形成了一些不成文的旨在维护特定亲属关系的司法规定及惯例,如亲亲相隐、代刑、株连等。赵光怀的《“告御状”:汉代之诣阙上诉制度》一文探讨了汉代的诣阙上诉制度。作者认为,诣阙上诉是汉代司法程序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它源于“谳狱”制度。诣阙上诉制度是对常规司法程序的补充,由最高统治者裁决,也是冤假错案获得平反的最后机会。孙展的《上书与秦汉法制》一文认为,上书是秦汉时期较为普遍的一种政治文书,这种文书深刻地影响了当时的法制。在立法过程中,上书者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建议法令的设定与更改;在司法活动中,上书还可以起到起诉、辩护、上诉、申诉的作用。这种活动由于有利于加强皇帝对官僚系统的控制而得到皇权的支持。刘凡振、刘广平的《西汉举报立法初探》从秦入手,探讨了西汉举报立法的渊源。李晓英的《汉代证据制度探析》对汉代证据制度进行了研究。孟志成的《论秦汉法律的适用时效》根据出土文献、传世典籍中有关律令的记载和其他史料,对秦汉时期实行的适用法律不溯及既往、不追究赦前犯罪、罪犯死亡后不追诉等规定进行了考察,认为这些规定既符合经济原则,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精力审理现行案件,又能防止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在法制建设史上具有积极意义。杨国誉、晋文的《汉代赦制略论》认为,汉代是赦免经常化、制度化的时期,对秦亡教训的反思、经学治国原则的施行以及种种现实需求的驱动,使得赦的应用空前兴盛,并形成了专擅、随意和“盛时赦少,乱时赦多”的特点,对汉代社会诸方面都产生了深刻影响。张建国的《居延新汉简“粟君债寇恩”民事诉讼个案研究》一文,用个案分析的方法对汉代的民事诉讼进行了探讨。作者就所考察的案件的性质、文书的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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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书姓名徐宗才专业法律史研究方向中国法制史录取类别定向入学时间2014指导教师武乾学院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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