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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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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案件限时办结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案件受理、调查、取证、处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建设部《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限时办结制度是指局各科室(大队),各分局依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办理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的一种制度。

第三条 执行限时办结制度,要坚持效能原则,在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要不断优化工作程序,减少环节,方便群众,强化服务,既要明确主办人员按时办结,又要保证案件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条 限时办结的行政处罚案件主要来源: (一)上级转办;

(二)日常检查发现须立案调查的; (三)群众投诉须立案调查; (四)其他相关单位转办件。

第五条 行政处罚案件在12个工作日内办结,并提交局领导审批。

(一)转办(投诉)件、各大队(中队)巡查发现的案件,在2个工作日立案;

(二)大队(中队)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案件的调查取

证和相应的调查报告;

(三)法规宣传科(股)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案件的审核;

(四)分管领导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案件的审核; (五)主管领导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案件的审核; (六)经领导审批的案件,法规宣传科(股)在1个工作日内呈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 遇特殊情况,案件不能在12个工作日内完成的,办案人员说明原因,延期2个工作日的报分管领导批准,延期超过2个工作日的报局主要领导批准。

第七条 各科室(大队),各分局必须认真遵守限时办结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责令改正或完善相关补办手续,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

(一)工作效率低,未能按规定的时间完成有关限时办结任务的;

(二)对具备条件而不认真办理,造成延误的; (三)执法人员不作为,乱作为,有损城管执法形象的。 第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追究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由局法规宣传科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局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北海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受理举报投诉的暂行规定

根据《北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设置、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调整方案》(北编办[2012]73号)及北海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委托书》,为进一步规范举报投诉工作,确保及时有效办理,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举报和投诉(以下统称为投诉)范围

全市的市容环卫、城市园林绿化、城市道路桥梁、城市排水、城市户外广告、城市照明、燃气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二、投诉人

1.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三、投诉方式:以书面材料形式或电话投诉。 四、投诉提交的材料

(一)单位(法人)或个人与被投诉对象有直接利益关系的:

1.书面材料,属单位的须加盖公章; 2.单位委托经办人的委托书; 3.单位(个人)的地址及联系电话;

4.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核对)以及联系电话;

北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北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案件限时办结制度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案件受理、调查、取证、处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建设部《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限时办结制度是指局各科室(大队),各分局依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办理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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