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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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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

通知

【法规类别】传染病防治 【发文字号】苏价费[2009]221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9.06.26 【实施日期】2009.07.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苏价费〔2009〕221号)

各市物价局、卫生局,各在宁省管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结合各地价格、卫生部门、群众反映及我省实际,经专家论证,决定完善、调整、暂停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见附件1、2)。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医政发[2009]18号)规定,暂停部分检验项目价格(见附件1之三);暂停二手磁共振、二手CT机检查价格。

2、降低乙肝两对半定量检测价格(化学发光法、免疫荧光法)(五项),由180元下 1 / 2

降到150元。今年根据执行情况,将适时再次降低。

3、完善部分大型设备检查项目价格(见附件2),试行一年。

4、建立大型设备及服务项目价格公示制度。根据《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各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甲类、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必须在检查、治疗和收费场所醒目处公示本设备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大型医用设备临时配置许可证》、《大型医用设备上岗合格证》、《收费许可证(副本)》;公示本设备的医疗服务价格、耗材、药品价格等。以上证书不全的,一律不得收费。

5、2006年1月以来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没有新规定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本通知从2009年7月25日起执行。 附件: 1、部分检验项目价格 2、部分大型设备检查项目价格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件1

部分检验项目价格 (一)调整价格项目 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内涵 除外内容 计价单位 价格 说明 备注

2 / 2

江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法规类别】传染病防治【发文字号】苏价费[2009]221号【发布部门】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发布日期】2009.06.26【实施日期】2009.07.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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