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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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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成人教育

【发文字号】津人教[2002]30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人事局 【发布日期】2002.09.24 【实施日期】2002.09.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

例〉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津人教〔2002〕30号)

各区县,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及有关单位人事(教育)部门:

现将《关于贯彻实施〈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有关问题的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二○○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关于贯彻实施〈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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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有关问题的规定

《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已于2002年2月1日起施行,现就贯彻实施《条例》 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适用范围

《条例》 第三条 中的“在本市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在职在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由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二、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市人事局的主要职责:

1、制定与《条例》 相配套的政策规定和管理制度,推动《条例》 的贯彻执行; 2、拟定全市继续教育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 3、指导、协调各区县、市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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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成人教育【发文字号】津人教[2002]30号【发布部门】天津市人事局【发布日期】2002.09.24【实施日期】2002.09.24【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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