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环境保护局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8年版)
总 则
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确立原则
在环境执法过程中,对具体环境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确定处罚种类、裁定处罚幅度时,应当严格遵守以下原则:
(一)公正、公开的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三)综合分析的原则。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应当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以下情节:
1、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
2、环境违法行为的具体方法或者手段,危害的具体对象; 3、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以及社会影响;
4、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其效
果;
5、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初犯还是再犯。
(四)量罚一致的原则。当针对常见环境违法行为,确定自由裁量权适当尺度标准,对处罚裁量标准有幅度范围的,运用插值法计算罚款金额,使情节相当的同类案件,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基本一致。
(五)从严从重处罚适用原则。环境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刑事犯罪等事项的,按上限或最高限实施处罚;当事人存有阻挠环保执法、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及多次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等情形的,从严加重处罚。有以下情形的,按违法程度上调一个档次最高限从严从重处罚,但不得高于最高处罚额度。
1、阻挠环保执法或者拒不整改的; 2、故意隐瞒编造事实推翻以前陈述的; 3、包庇或者串通其他环境违法行为人的;
4、当事人在12个月内实施了3次以上环境违法行为的; 5、当事人的环保信用等级为红牌的; 6、需配套环保设施未建成就投入生产的项目。
有以下情形的,一律按最高限实施处罚,但不得高于最高处罚额度。
1、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2、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期间或者被
责令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3、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4、环境违法行为后果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
(六)从轻或减轻处罚适用原则。非恶意违法,并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环境违法行为的,或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或积极配合环保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且环境违法行为所致环境污染轻微、生态破坏程度较小或者尚未产生危害后果的,或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主动在XX市主流媒体显著版面(XX日报、东江时报、南方都市报)上公开道歉并作出环保守法承诺的,可降低10%的罚款减轻处罚,但不得低于最低处罚额度;轻微超标或者轻微超总量排污的,可从轻处罚。当事人在12个月内第一次违法且及时纠正,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下列情形,可不予罚款处罚,由环境监察部门责令改正:
1、pH偏高或偏低0.5单位以下;
2、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烟尘、色度、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总氮、氨氮、动植物油类、总磷、磷酸盐等13种污染物排放浓度超过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0.5倍以下;
3、超过排放总量5%以下的。 二、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
(一)《XX市环境保护局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8年版)》(以下简称《裁量标准》)适用于XX市环境保护局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各县(区)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参照制定适用于本辖区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二)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达到按日连续处罚和查封、扣押及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情形要求的,应按规定实施。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涉嫌犯罪情形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三)当事人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不同的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予以量罚。
(四)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开。行政处罚案件调查部门向案件审查部门交审案件时,对于建议予以从轻、减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的应说明理由。
(五)对于未列入本《裁量标准》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可参照国家和省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实施裁量。
三、相关名词解释
(一)重大影响项目是指: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具体参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二)轻度影响项目是指: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具体参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三)影响很小项目是指: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
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具体参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四)对大气环境影响特别重大项目是指:所排放的污染物对大气环境产生特别重大影响的项目,包括火电厂、水泥厂(熟料生产)、65蒸吨(含)以上工业锅炉、垃圾发电厂、石油炼制企业、有机化工和医药化工、废气排放总量在10万立方米/小时以上的企业等1类企业。
(五)对大气环境影响重大项目是指:所排放的污染物对大气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包括10-65吨工业锅炉、重点VOCs企业(不含石油炼制企业和有机化工企业)、工业炉窑、废气排放总量在3-10万立方米/小时以上的企业等2类企业。
(六)对大气环境影响较大项目是指:包括10吨(含)以下锅炉、非重点VOCs企业、废气排放总量在1-3万立方米/小时以上的企业等3类企业。
(七)对大气环境影响一般项目是指:所排放的污染物对大气环境产生一般影响的项目,包括除1、2、3类企业的其他产生工艺废气的企业。
(八)插值法计算:处罚金额=本档次处罚裁量幅度下限值+(违法情节实际值-本档次违法情节幅度下限值)×插值系数。
(九)本《裁量标准》所称的“以上”、“以下”包含本数和裁量幅度的最高上限。
(十)本《裁量标准》同一“违法程度”对应有多个“违法情节”时,有任何一种“违法情节”(包括违法情节序号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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