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最新版)
2008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
(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第三条 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另行制定和公布。
第四条 未列入本名录和《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适时增补进本名录。
第五条 危险废物和非危险废物混合物的性质判定,按照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第六条 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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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可以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将前款所列废弃物从生活垃圾中分类收集后,其运输、贮存、利用或者处置,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第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需要,对本名录进行适时调整并公布。
第八条 本名录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
(一)“废物类别”是按照《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划定的类别进行的归类。
(二)“行业来源”是某种危险废物的产生源。 (三)“废物代码”是危险废物的唯一代码,为8位数字。其中,第1-3位为危险废物产生行业代码,第4-6位为废物顺序代码,第7-8位为废物类别代码。
(四)“危险特性”是指腐蚀性(Corrosivity, C)、毒性(Toxicity, T)、易燃性(Ignitability, I)、反应性(Reactivity,
R)和感染性(Infectivity, In)。
第九条 本名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1998年1月4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安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发[1998]8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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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废物类行业废物代码 别 来源 HW01 医疗废物 危险废物 危险特性 In In HW02 医药废物 卫生 851-001-01 医疗废物 为防治动物传非特染病而需要收定行900-001-01 集和处置的废业 物 化学药品原料药生产过程中271-001-02 的蒸馏及反应残渣 化学药品原料药生产过程中271-002-02 的母液及反应基或培养基废化学物 药品化学药品原料原药药生产过程中制造 271-003-02 的脱色过滤(包括载体)物 化学药品原料药生产过程中271-004-02 废弃的吸附剂、催化剂和溶剂 T T T T - 1 -
化学药品原料药生产过程中271-005-02 的报废药品及过期原料 化学药品制剂生产过程中的272-001-02 蒸馏及反应残渣 化学药品制剂272-002-02 生产过程中的母液及反应基或培养基废物 化学化学药品制剂药品生产过程中的制剂272-003-02 脱色过滤(包制造 括载体)物 化学药品制剂生产过程中废272-004-02 弃的吸附剂、催化剂和溶剂 化学药品制剂生产过程中的272-005-02 报废药品及过期原料 使用砷或有机兽用砷化合物生产药品275-001-02? 兽药过程中产制造 生的废水处理污泥 T T T T T T T -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