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师听评课制度
(2012年春修订稿)
一、总则
为强化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推动教学经验交流,促进新进教师尽快成长,特根据学院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二、听课人员及时间要求
(一)学院院长、科研副院长每学期至少听课2个学时。 (二)分管教学副院长每学期至少听课4个学时。 (三)教研室主任每学期至少听课3学时。 (四)新引进教师第一学期听课不少于5次。 三、听课要求
听课可随机安排,也可以是有针对性地跟踪听课。听课人员应了解和掌握如下几方面的情况:
1、教师讲课与学生听课的基本情况;
2、教师、学生对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3、有关教学和教学管理、教学后勤工作中的其它问题。 六、评课要求
教学副院长根据本制度建立并定期教师相互观摩听课、评课。评课应突出以下要点:
1、新进人员授课中存在不足与改进建议
2、其他被停课人员人员授课中存在不足与改进建议 3、思政课课堂教学中的共性问题 四、听评课管理
听课人员在听课后,应及时、认真填写教务办统一印发的《上海政法学院教学质量评价表》并交教学秘书保管。
领导干部和教学管理人员必须坚持执行听课制度。学院办公室
将对听课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听课结果的处理意见
1、领导及有关人员对于听课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给有关人员及管理部门,有关责任部门要及时给予解决处理。
2、学院办公室应对《上海政法学院教学质量评价表》中所记载的主要情况和问题进行整理、汇总、公布,并及时对相应问题进行解决。
3、领导及同行专家听评课结果将作为任课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业务考核中的重要内容。
马克思主义学院 201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