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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调整商品林采伐管理政策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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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调整商品林采伐管理

政策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森林采伐更新 【发文字号】闽政办[2003]86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3.07.15 【实施日期】2003.07.1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福建省调整商品林采伐管理政策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3]8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调整商品林采伐管理政策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七月十五日

福建省调整商品林采伐管理政策的意见 1 / 3

为适应森林分类经营、分类管理的需要,进一步加大中幼林抚育间伐、调整树种结构

的力度,促进商品林的发展,加快森林资源的培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原林业部发布的《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福建省森林条例》,在坚持限额采伐、凭证采伐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对商品林的采伐管理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及林木采伐主伐年龄的确定 (一)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

1.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所在地的林业长远规划,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在森林经营方案规划期内,需要调整培育目标的,应报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国有的农场、牧场、工矿企业等单位经营的森林资源,应在有关林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根据生产经营和市场的需要以及林业产业政策的要求,确定培育目标并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在森林经营方案规划期内需要调整培育目标的,应重新报备。今后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不再下达各类培育目标的控制比例。 (二)林木采伐主伐年龄的确定

1.已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实行定向培育的单位,可对森林经营方案中各培育目标的成熟林和过熟林实行主伐。各培育目标的龄组划分标准参照有关技术规程。

2.未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单位,按照《管理办法》中用材林主要树种主伐年龄表确定林木主伐年龄。定向培育短周期人工用材林的,按照省林业厅制定的《福建省短周期人工用材林主伐年龄表》(以下简称《主伐年龄表》)确定林木主伐年龄,因集约经营等原因需要突破《主伐年龄表》规定的主伐年龄的,由经营者按工艺成熟或经济成熟提出报告,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逐级报省林业厅批准后执行。 2 / 3

3.《管理办法》、《主伐年龄表》中未列树种的、新引进树种的,其林木主伐年龄由

省林业厅根据需要适时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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