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试航证书签发申请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船舶试航检验发证工作, 保障船舶试航安全。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建造船舶检验和管理的通知》(交海发〔2002〕19 号)、《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等相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以下船舶:
(一)广东海事局建造检验(含重大改装)和营运检验船舶。 (二)国外驻华检验机构和香港海事处在广东海事局辖区建造检验(含重大改装)并向广东海事局申请签发试航证书的船舶。 第三条 船舶试航证书签发申请
(一)广东海事局建造检验船舶,船舶制造厂应提交: 1. 船舶试航申请说明(格式见附件1)。
2. 安全航速测试方案(适用拖轮、具有拖带功能的工作船、全回转推进船舶)。
(二)国外驻华检验机构/香港海事处建造检验船舶,船舶制造厂应提交:
1. 船舶试航证书申请表(格式见附件2)。
2. 经建造检验机构确认的检验项目声明(格式见附件3)。 3. 经建造检验机构批准的倾斜试验报告、完工稳性计算书、试航工况稳性计算书(如试航工况与设计满载状态吃水相差较大时,可仅提交试航稳性情况说明文件,予证明试航工况稳性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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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安全航速测试方案(适用拖轮、具有拖带功能的工作船、全回转推进船舶)。
第四条 船舶试航前,船舶制造厂除确认船舶应完成的项目已完成外,还应对船舶以下情况进行重点确认:
(一)船舶试航装载工况较完工稳性计算书基本装载工况更为恶劣时,应补充计算试航工况稳性计算,并经建造检验机构批准。
(二)吃水变化小的不载货船舶(如拖轮),应根据实船配载,提交试航工况稳性计算,如除船员以外的试航人数超过12人时,尚应按客船要求补充稳性计算(破舱稳性除外),并经建造检验机构批准。
(三)对拖轮、具有拖带功能的工作船、全回转推进船舶,船舶制造厂应会同船舶设计单位和船东制定安全航速测试方案,以保障有关操舵试验的安全。
(四)核实实船配载情况,确保实船配载与试航稳性的装载情况相符。
第五条 船舶试航前,试航证书签发机构应确认船舶应完成的检验项目已经建造检验机构检验合格,重点对船舶以下基本条件进行确认:
(一)系泊试验合格,无影响航行试验的遗留项目。 (二)船体结构及强度经检验机构批准。 (三)倾斜试验已完成,完工稳性校验合格。 (四)航行试验大纲已经检验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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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载重线已勘划,水密、风雨密完整性经检验合格,影响船舶干舷的各种水密开口已处于关闭状态。
(六)主、辅机械设备(包括主机启动、换向)安装、试验情况正常。
(七)救生设备布置到位,并处于即时可用状态,应根据参加试航人员数量配备110%的救生衣。
(八)消防设备经检验、试验正常,对试航人员起居处所应视情况增配手提式机械泡沫灭火器,并对这些设备的即时可用性和布置的合理性进行确认。
(九)舵设备、锚设备经检验、试验正常。
(十)航行设备、信号设备、通信设备检验、试验情况正常。 (十一)舱底排水系统及防止油污设备、压载水系统检验、试验情况正常。
(十二)报警及安全设备经试验正常。
(十三)试航时船上较大的临时设施或设备应予以固定,如:露天甲板上易移动或滚动大件,临时安全栏杆、扶手、踏步等。
第六条 广东海事局建造检验船舶,试航证书签发机构根据相关图纸资料和建造检验记录以及实船,对第四条和第五条要求的项目进行确认,不再单独填写检验报告。
第七条 国外驻华检验机构/香港海事处建造检验船舶,试航证书签发机构通过申请方提供的资料和实船对第四条和第五条要求的项目进行确认,确认后填写“船舶试航证书签发检验报告”(格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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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试航证书签发机构不对所提交的倾斜试验报告、完工稳性计算书、试航工况稳性计算书和安全航速测试方案进行实质性计算校核,仅作为备案资料。
第八条 船舶试航时,船舶制造厂应确保: (一)与试航无关的人员不得上船。
(二)船舶试航区域应符合该船批准的航区,内河船舶不得在海上水域试航,能见度不良时禁止试航。
(三)参加试航人员不得干涉船长为保证船舶试航安全而做出的相应操作。
第九条 广东海事局建造检验的所有客船、船长20m及以上货船应签发试航证书,20m以下货船按本规定要求进行航行试验。
第十条 国外驻华检验机构和香港海事处建造检验船舶根据申请签发试航证书。
第十一条 需航行试验的营运检验船舶参照本规定相关要求,但不再签发试航证书。
第十二条 试航证书有效期一般不超过30天。对国外驻华检验机构/香港海事处建造检验船舶,试航证书有效期可根据实际适当延长,原则上不超过60天。
第十三条 签发船舶试航证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船舶检验计费规定》(1998)6.3规定计费。对广东海事局建造检验船舶,与船舶建造检验费一并计收。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广东海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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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海事局:
我厂(公司)制造的 船拟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 水域进行船舶航行试验,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至少包括下面内容):
1. 本船试航前应完成的检验项目已完成并经检验合格□。 2. 船舶系泊试验已完成,无影响航行试验的缺陷和故障□。 3. 倾斜试验或空船重量测定已完成,完工稳性校验合格□。 4. 配备经批准的航行试验大纲□。
5. 试航人数,船舶配载、物品配备等情况 。 6. 船舶试航工况较完工稳性计算书基本工况更为恶劣时,则应补充计算试航工 况的稳性 。
7. 吃水变化小的不载货船舶(如拖轮),应根据实船配载,提交试航工况稳性 计算,如除船员以外的试航人数超过12人时,尚应按客船要求补充稳性计算(破舱稳性除外) 。
8. 对拖轮、具有拖带功能的工作船、全回转推进船舶,船舶制造厂应会同船舶设计单位和船东制定安全航速测试方案, 以保障有关操舵试验的安全 。 9.其他情况说明 。
注:1. × :适用,-:不适用。2.“ ”表示需说明或提供相关资料。3.此表适用广东海 事局建造检验船舶。
船舶试航申请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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