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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电子书WORD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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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应急救援组织建立的主体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 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 应当指定兼 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 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 保证正常运转。

三、地方政府在应急救援中的职责

地方人民政府在应急救援中的职责是 :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 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 组织事故抢救。

四、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在应急救援中的职责是 :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 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组织抢救, 防止事故扩大, 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向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不得故意破坏事故 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职责是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 , 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 报或者拖延不报。

五、事故调查处理的依据和要求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实事求是、尊重科学 , 按照 \四不放过 \的原则 , 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 , 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 , 总结事故教训 , 提出整改措施 , 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六、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五条对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的义务做了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第六节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工作是关系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事。《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各级的安全生产责任 , 依照《安全生产法》相关条款的规定 , 安全生产责任概括为以下几方面 :

一、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按照现行的国务院机构设置 , 指的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 。依照《安全生产 法》第九条的规定 ,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 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 ,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四、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

在《安全生产法》中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 ,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 经营活动性质不同和违法行为的不同 , 规定了不同的法律责任。 1.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按照《安全生产法》 ,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 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 可任职 , 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 特种作业人员 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 ,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方可上岗作业等等 , 这些规定是保障安全生产的几项有效措施 , 生产经营单 位必须执行 , 如不遵守 , 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照《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二条规定 , 应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 产停业整顿 , 并可以并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2.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和个人经营的投资人的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 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技人 , 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 条件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提供必需的资金 ; 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生产经营单 位停产停业整顿。有上述违法行为 ,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 构成犯罪的 ,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 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 , 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违反《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的几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 ,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 , 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 ; 矿山建设项

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 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 , 以保证安 全设施的工程质量。在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 , 必须依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 验收合格后 , 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 这些都是保证安全生产的前期预防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 , 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履行警示告知义务。对于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 , 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对安全设备还必须进行 经常性的维护、保养 , 并定期检测 , 以保证正常运转 , 维护、保养、检测还 应当做好记录。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 这是保 证从业人员的安全所必需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 大的特种设备 , 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 , 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 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 , 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 格 , 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 , 方可投入使用。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 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如果生产经营单位 违反了上述规定 ,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 , 将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 并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罚款 ; 造成严重后果 , 构成犯罪的 ,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 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场所的条件及违法责任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 , 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 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如果违反上述规定 , 就应当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 , 对于生产、经营、 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和员工宿舍不符合法律要求的 , 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 即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责令该生产经营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 , 将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在同一座建筑物内的员工宿舍分开 , 并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 使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 舍的出口符合紧急疏散的需要 , 设置明显的标志 ; 将堵塞的出口腾空 , 将封 闭的出口打开等。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如果生产经营单位在 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纠正违法行为 , 不采取改正措施 , 将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整顿 , 直到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 的车间、商店、仓库及生产经营场所与员工宿舍都符合安全要求后 , 才能重新开始生产经营活动。

5.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有关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管理的规定及进行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 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 ,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 , 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如果生产经营单位没有经过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批 , 而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 ,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 将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 , 没收违法所得 , 并根据违法所得的数额 , 处以一定的罚款 , 造成严重后果 , 构成犯罪的 , 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 , 还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 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 , 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 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 , 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 , 并制定应急预案 , 告知 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 , 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 确保操作规 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这些都是法律对生产经营单位在危险物品的管 理及进行危险作业时应当采取的安全保障措施 ,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对于不依法执行这些措施的 ,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规定 , 将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并可以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 造成严重后果 , 构成犯罪的 , 依照刑法有关规 定追究刑事责任。

6.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违法行 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 ,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如果违反规定 ,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 将由有关行政执 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 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 还要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承包、承租时 , 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 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 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 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上述规定 , 就是对安全生产不负责任 ,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 将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责 令限期改正 ; 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7.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作业未签订安全生产 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 , 两个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 有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 , 各方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 以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 并应当 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目的是为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 如果各方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 在安 全生产管理中就可能因为责任不明而出现疏漏 , 甚至因此酿成安全事故。各方依法签订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 大家都按照协议的约定去履行各自的职责 , 才有利于保证同一作业区内的生产安全。如果违反这一规定 , 根据《安 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规定 , 将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未 改正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8.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免除或者减轻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 事故伤亡应负的责任的协议 , 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 ,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 , 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应负的责任。这是针对当前在采矿业、建筑业中 , 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强迫劳动者与其订立 \生 死合同 \一旦发生人身伤亡事故 , 只给受害者或者家属很有限的补偿 , 就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对此作了禁止性的规定 , 是对从业人员的劳动安全 合法性的法律保障。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这一规定 ,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八 十九条规定 , 该协议无效 , 并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技资人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 , 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9.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 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 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 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这是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 4 《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有若干规定 ,如果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 应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对于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 应当给予进一步的处罚 , 即予以关闭 ; 并同时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10. 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 , 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 , 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 , 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 造成重大事故 , 构成犯罪的 ,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节 中介组织机构的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十二条和第六十二条对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作了明确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 , 并对其做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一、中介组织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 , 具体包括 : 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 ; 具有专门从事安全评价的部门、固定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 , 健全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 主管安全评价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 5 年以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经历 , 并已取 得了安全评价人员注册资格 ; 具有 10 名以上注册安全评价人员 , 其中至少有 3 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从事 5 年以上安全生产工作经历的安全评价人员 ; 聘有与申报业务相关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注册安全评价人员及技术专家 ; 能够独立完成安全评价中主要职业危险、有害因素的调查分析和主要职业危险、危害程度的预测 , 对技术文件有分析审核能力并能独立编写安全评价报告 ; 申请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综合评价和专项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应具有能够独立完成对现场进行检测、分析的仪器设备。

二、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规定 , 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中介组织机构 , 接受有关生产经营单位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委托 , 进行相应的安全评介、认证、检测、检验等技术服务工作 , 并对其做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如果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 就要对其违法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包括罚款、撤销资格 , 构成犯罪的 , 就要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三、中介组织机构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 , 出具虚假证明 , 构成犯罪的 ,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没收违法所得 ,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 , 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的 , 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 元 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 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机构 , 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三章 相关法律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一、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行为 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法犯罪行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 分为以下几种 : 1. 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行为的规定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 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 , 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情节特别恶劣的 , 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由于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 ,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 , 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 , 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 ,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对直接责任人员 , 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情节特别恶劣的 , 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构成该罪须具备三个条件 : 一是生产经营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 , 即不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 二是经营单位职工或有关部门提出后 , 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 ; 三是导致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3. 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的犯罪行为的规定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 , 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 3 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 ; 后果特别严重的 , 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4. 关于消防责任事故的犯罪行为的规定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 , 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对直接责任人员 , 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后果特别严重的 , 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1. 关于玩忽职守犯罪和滥用职权犯罪行为的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 , 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 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 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情节特别严重的 , 处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 , 依照规定。

2. 关于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为的规定

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 , 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 , 情节严重的 , 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 3 年 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

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 就是一种不履行职责的行为 , 就是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 , 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 定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 , 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 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 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情节特别严重的 , 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一、立法依据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 该法的立法依据是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匾设定和实施 , 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 , 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 秩序 , 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 根据宪法 , 制定本法。 \

二、行政处罚的原则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 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 ; 未经公布的 , 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 ,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 警告;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行政拘留;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四、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 ( 自治区、直辖市 ) 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 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 , 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组织所应具备的条件包括 : 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 具有熟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 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 , 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五、行政处罚的管辖原则

《行政处罚法》的管辖分为地域管辖、指定管辖和移送管辖。地域管辖是指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 指定管辖是指对管辖发生争议的 , 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 移送管辖是指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 , 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行政处罚的适用以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原则 1. 行政处罚的适用

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九条对行政处罚适用的当事人条件、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条件等做了规定。

对于行政处罚的责任年龄 , 该法规定 , 不满 14 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 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有违法 行为的 , 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这也是行政处罚原则之一即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 说明行政处罚不是目的 , 而是一种手段。应当把处罚的手段与教育的手段结合起来 , 保障法律的实施 , 防止违法和犯罪 , 维护安定团结的社 会局面。

对于行政处罚的责任能力 , 《行政处罚法》规定 ,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但应当责令其监护 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 , 应当给予 行政处罚。

对于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条件 , 该法规定 , 当事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 , 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么功表 现的 ; 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 , 没有 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对行政处罚与刑罚合并适用的情况 , 该法规定 ,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 , 人 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 , 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 , 应 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 , 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 , 行政机关 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 , 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2.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原则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 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行政处罚应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七、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权利

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 当事人的权利包括 : (1)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昕取当事人的意见 ,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 应当进行复核 ;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 ,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2) 当事人对当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 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 ,

并有权予以检举。

八、行政处罚的程序

进行行政处罚的决定时 , 明确规定了三种不同行政处罚的程序 : 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 简易程序是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 , 可以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法》的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五条对简易程序做了详细规定。

一般程序是除可以当场做出的行政处罚外 ,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 , 通过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 , 收集有关证据 ; 必要时 ,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 可以进行检查。《行 政处罚法》的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一条对一般程序做了详细规定。

听证程序是行政机关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 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 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昕证的权利 ; 当事 人要求昕证的 , 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昕证的费用。《行政处罚法》的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做了规定。

九、行政处罚的执行

《行政处罚法》的第四十四条至第五十四条对行政处罚的执行做了规定。 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行政处罚的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做出后 , 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 , 予以履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 , 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条对行政处罚收缴罚款做了详细规定 ; 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当事人不能履行行政处罚时 , 行政机关可以采取的措施。

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 根据违法行为的主体不同 , 分为 8 种责任 : 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法律责任 ; 行政处罚不使用或使用非法单据罚款的法律责任 ; 行政机关违法自行收缴罚款 , 财政部门违法返还罚款或拍卖款项行为的法律责任 ; 非法处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以及利用职务便利 , 牟取非法个人利益行为的法律责任 ; 行政机关使用或损毁扣押的财物行为的法律责任 ; 行政 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行为的法律责任 ; 行政机关为违法牟取本单位私利 , 以罚代刑 , 包庇纵容违法行为应追究的法律责任 ; 行政机关玩忽职守 , 因不作为造成损害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立法目的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 调整劳动关系 , 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 , 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二、劳动过程中有关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具体规定

《劳动法》第十一章第八十五条至八十八条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和各级工会在监督检查时所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作了规定。由于政府机构改革 , 原由劳动行政部门履行的有关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职能划归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那么对劳动过程中有关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 , 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 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 发现事故隐患 , 及时处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有关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时 , 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劳动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 使法律规定的职权 , 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在《劳动法》中还规定了工会和个人对劳动过程中的监督权利。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三、劳动过程中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具体规定

《劳动法》第六章是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 , 包括以下内容 :

(1)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 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 , 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 , 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 , 减少职业危害。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2)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 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 和使用。

(3)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 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4)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5)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 有权拒绝执行 ; 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 体健康的行为 , 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6) 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 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 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 , 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第四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依据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电子书WORD版本)

二、应急救援组织建立的主体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三、地方政府在应急救援中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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