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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考试辅导(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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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

外汇借款利息支出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3.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从事股票、债券买卖业务以股票、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但买入价应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

【提示1】个人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免纳营业税。 【提示2】卖出价、买入价均不考虑交易中的税费。

【提示3】买卖金融商品可在同一会计年度末,将不同纳税期出现的正差和负差按同一会计年度汇总的方式计算并缴纳营业税。

4.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手续费(佣金)类的全部收入。

金融企业从事受托收款业务,如代收电话费、水电煤气费、信息费、学杂费、寻呼费、社保统筹费、交通违章罚款、税款等,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委托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5.保险业务:

(1)初保业务营业额:全部保费收入。

(2)储金业务营业额:储金的利息(即纳税人在纳税期内的储金平均余额乘以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折算的月利率计算)。 (3)保险企业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保费,凡在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核算期限内未收回的,允许从营业额中减除。在会计核算期限以后收回的已冲减的应收未收保费,再并入当期营业额中。 (4)保险企业开展无赔偿奖励业务:向投保人实际收取的保费。

(5)境内保险人以境内标的物向境外再保险人办理分保业务: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分保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境外再保险人应就其分保收入承担营业税纳税义务,并由境内保险人扣缴境外再保险人应缴纳的营业税税款。

6.贷款利息的确认时间。

7.外币折合成人民币。金融业按其收到的外汇的当天或当季季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保险业按其收到的外汇的当天或当月最后一天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

四、邮电通信业务

1.集中受理跨省出租电路业务:受理地区的电信部门余额计税;提供跨省电信业务的电信部门:按各自取得的价款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2.邮政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政电信业务及其他服务并由邮政电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五、娱乐业

娱乐业以向顾客收取的各项费用为营业额,包括门票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饮料收费及其它收费。

六、服务业

1.一般代理业以代理者向委托方实际收到的报酬为营业额。

2.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点代销福利彩票取得的任何形式的手续费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3.广告代理业的代理者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4.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为计税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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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收取的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6.对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经营旅游游船、观光电梯、观光电车、景区环保客运车所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旅游业”征收营业税。

7.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 8.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9.纳税人从事无船承运业务,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的海运费以及报关、港杂、装卸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

七、销售不动产或受让土地使用权

1.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自2011年1月28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个人转售住房业务

普通住宅 非普通住宅 5年以内 售价×5% 售价×5% 5年以上 免 差价×5% 4.自2011年9月1日起,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的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中,凡属于不动产的,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

八、纳税人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计税营业额的核定 组成计税价格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计税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九、营业额的其他规定

1.单位和个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发生退款,凡该项退款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允许退还已征税款,也可以从纳税人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

2.单位和个人在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时,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

3.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4.单位和个人因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改变,将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预收性质的价款逐期转为营业收入时,允许从营业额中减除。

5.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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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营业额。

8.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营业税税额,或者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税额。 可抵免税额=价款÷(1+17%)×17%

9.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相关规定可以扣除部分金额后确定营业额的,其扣除的金额应提供相关的合法有效凭证。

第四节 应纳税额计算与特殊经营行为的税务处理

一、应纳税额计算

二、兼营与混合销售行为税务处理 经营行为 1.兼营不同税目的应税行为: 营业税纳税人从事不同税率的应税项目

税务处理 均交营业税。依纳税人的核算情况: (1)分别核算,按各自税率计税 (2)未分别核算,从高适用税率 2.混合销售行为: 依纳税人的营业主业判断,只交一种税。 既涉及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又涉及营业税应税项目以经营营业税应税劳务为主,交营业税 的某一项销售行为 依纳税人的核算情况: 3.兼营非应税劳务: (1)分别核算,分别交增值税、营业税 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同时,还经营非应税(即增(2)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值税征税范围)货物与劳务 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三、营业税与增值税征税范围划分 1.邮电业务征税问题

(1)集邮商品的生产征收增值税。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应当征收营业税,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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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

(3)电信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营业税;对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等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2.其他与增值税的划分问题:

(1)燃气公司和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代有关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集资费、手续费、代收款等,属于增值税价外收费,应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2)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征收增值税,单独提供按揭、代办服务业务并不销售汽车的,应征收营业税。

3.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征税问题 (1)自2011年5月1日起,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照规定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

(2)纳税人的认定。规定中所称纳税人是指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 征管要求: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

(3)纳税人按照客户要求,为钻井作业提供泥浆和工程技术服务的行为,应按提供泥浆工程劳务项目,照章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4.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

对商品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费、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5%)征收营业税。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五节 税收优惠

一、起征点

对于经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个人,营业税规定了起征点。

自2011年11月1日起,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税法规定的起征点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除另有规定外)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除另有规定外)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二、税收优惠规定

(一)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5项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3.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4.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5.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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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二)根据国家的其他规定,下列项目减征或免征营业税:45项 重点关注:

1.保险公司开展的1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是指保期1年以上(包括1年期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金保险、健康保险。 2.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

4.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7.为扩大就业,鼓励创业的优惠

8.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作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9.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价租住房暂免征收营业税;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在3%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

【提示】根据财税【2008】24号文的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教材表述不是最新的政策。 10.保险公司的摊回分保费用不征营业税。 11.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不征收营业税。人民银行对企业贷款或委托金融机构贷款的业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12.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

13.对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17.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可由地方政府确定,对其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18.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19.对社保基金理事、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保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21.保险企业取得的追偿款不征收营业税。

22.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房产税。 23.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的规定。 24.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25.对QFⅡ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 26.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27.对在京外国商会按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不征收营业税。对其会费以外各种名目的收入,凡属于营业税应税范围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 28.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包括继承、遗产处分及其他无偿赠与不动产等三种情况可以免征营业税。

29.公司从事金融资产处置业务时,出售、转让股权不征收营业税;出售、转让债权或将其持有的债权转为股权不征收营业税;销售、转让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征收营业税。

30.境内单位或个人在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31.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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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外汇借款利息支出和人民币借款利息3.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从事股票、债券买卖业务以股票、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但买入价应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提示1】个人金融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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