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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部的泄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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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部的泄密行为 唐青林 案件要旨 企业内部导致商业秘密泄露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五种因员工跳槽等人员流动造成的企业商业秘密的泄露;因兼职人员的在外兼职行为而导致的商业秘密的泄露;因离退休员工离开企业后的商业秘密的泄露;因企业员工的保密意识不强,在对外交流、交往的过程中,导致企业商业秘密的泄露;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因私利而泄密。 基本案情 原告公司成立于2006年2月,主营五金机械、建材、钢材、纺织品、服装及土特产销售及进出口业务。 在经营过程中,原告为大量获取国外客户资料,自2006年公司成立至2009年5月,连续四年七次派出公司代表参加广交会,先后投入二十余万元资金和大量的人力、物力,逐步开发建立了国际市场的客户经营信息网络。 原告的胶合板出口贸易是其主要进出口业务,从2006年到2008年原告公司的胶合板出口业务量逐年增多。 2006年2月,原告公司制定了保密制度,指定专用计算机,并对该经营信息的载体电子邮箱采取了设置密码等保密措施。 2006年至2009年,原告每年与国外客户成交一定数量的胶合板销售业务,与泰国曼谷公共有限公司、进出口有限公司、香港 ’公司、印度尼西亚公司、罗马尼亚和奥地利公司等均成交过胶合板的销售业务。 被告钱龙自2006年2月至2009年3月,在原告处从事国内外客户的进出口货物的报价、联系采购货源、验货、发货、审核提单等业务。 被告赵娟自2007年5月至2009年4月在原告处工作,主要业务为通过掌握的原告通过广交会获得的独立的客户名单资料、原告推广的对外联系的电子邮

箱设置密码及客户的联系电话等与国外客户进行胶合板外销出口业务的联系、翻译、谈判、审核提单等。 2008年12月,被告钱龙以其姐姐钱伟伟的名义设立了与原告经营相同进出口业务的被告公司,被告钱龙、赵娟将掌握的原告的客户经营信息非法披露给公司,并以被告公司的名义多次与原告的客户发生相同的胶合板销售业务,将所洽谈成的业务转移到公司。 被告公司在2009年1月16日至9月18日不足九个月的时间里,利用非法获取的原告的客户经营信息,先后与泰国曼谷公共有限公司、进出口有限公司、香港 ’公司、印度尼西亚公司、罗马尼亚和奥地利公司、爱沙尼亚一家公司共发生31笔胶合板销售业务,除爱沙尼亚客户的这一笔业务为原告2009年春季第105届广交会新开发的客户外,其他30笔业务的客户与原告的客户完全一致,实现销售收入共计1302979美元。 原告在2006年至2008年每年度实现的胶合板业务销售额分别为45万美元、89832776美元、146456404美元,2009年1——9月份实现的胶合板业务销售额仅为18788024美元。 2009年5月,原告多次催被告钱龙、赵娟交出其所掌握的原告客户电子邮箱密码等客户资料,但二被告至今未交出,故原告于2009年7月14日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一、关于原告的客户资料等经营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问题。 本案原告主张三被告侵犯其商业秘密的内容是其公司的客户资料等经营信息。 原告作为一个从事胶合板进出口业务的有限公司,根据其自身的业务范围、特点,通过广交会,投入资金、人力、物力开发、建立起来的信息内容由两部分组成一是

公司获得的国外客户的名称、地址、电子邮件、网址、业务联系人等客户名单资料;二是客户名单资料与公司业务经营内容紧密结合,以电子邮件为载体的客户经营信息。 这些内容反映了原告与国外客户就货物的品名、规格、质量、数量、价格等的谈判过程以及谈判技巧、原告货物的销售价格、客户订单等外销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而且客户名单与公司的胶合板外销业务交易信息紧密关联。 因此,原告的客户经营信息体现了公司的经营特点。 以上经营信息是原告在经营过程中花费人力和财力经过努力才积累形成的,对于同行业的一般人员来讲,不可能在公开场合完整地获得,原告也未曾在任何公开渠道将上述信息予以披露,故这些经营信息并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秘密性。 原告自2006年成立以来,重视保护其客户经营信息,建立公司保密制度,指定业务人员专用计算机及电子邮箱并加设了密码,通过原告法定代表人钱胜国与被告赵娟的通话录音资料证实原告公司采取了具有针对性的保密措施,应当认定原告为防止信息泄漏采取了与其商业价值和电子邮件这一信息载体的特性相适应的合理的保密措施。 原告利用上述客户经营信息,每年与多家国外客户成交胶合板销售业务,2006年至2008年的业务销售额逐年大幅度增长,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被告钱龙、赵娟将其掌握的原告客户经营信息非法披露给被告公司使用,在不到九个月的时间里为被告公司与七家国外客户成交销售业务31笔,实现了销售收入1302979美元,原告的客户经营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和价值性。 因此,法院认定该客户经营信息符合法律规

业内部的泄密行为

业内部的泄密行为唐青林案件要旨企业内部导致商业秘密泄露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五种因员工跳槽等人员流动造成的企业商业秘密的泄露;因兼职人员的在外兼职行为而导致的商业秘密的泄露;因离退休员工离开企业后的商业秘密的泄露;因企业员工的保密意识不强,在对外交流、交往的过程中,导致企业商业秘密的泄露;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因私利而泄密。基本案情原告公司成立于2006年2月,主营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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