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税务登记证信息采集时,必须先录入关键信息,点击【验证】按钮,验证通过后,才可用录入纳税人信息。在录入纳税人信息时,之前纳税人关键信息栏中的数据项此时不可修改。
3.根据“总分机构类型代码”选择,默认为“非总分机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可采集,组织机构代码重复时码值“总机构”不可选取
4.注销原因为:生产经营地址变更的,才能恢复设立登记。
5.录入“组织机构代码”时,系统监控是否存在已登记信息,如果登记状态为非“注销”或者“非正常用户注销”且登记信息为同一主管的,系统提示“该组织机构代码已办理税务登记,不予受理”;如果不是同一主管机关,系统提示“该组织机构代码已办理税务登记,当前登记主体如为分支 机构可继续办理”,由操作人员人工判断。
6. 录入“组织机构代码”时,系统监控是否存在已登记信息,如果登记状态为“注销”或者“非正常用户注销”,系统提示“已存在使用该组织机构代码办理税务登记的注销纳税人,是否恢复其税务登记”
7.录入“组织机构代码”时,系统监控是否存在已登记信息,如果登记状态为“注销”或者“非正常用户注销”,系统提示“已存在使用该组织机构代码办理税务登记的注销纳税人,是否恢复其税务登记”且操作员选择“是”时,系统监控如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注销原因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改变税务登记机关”时,系统同时恢复税务登记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数据迁移留抵税额。
4.在登记界面,选择主管税务机关为“河南省镇平县地方税务局”后,不要再选择“主管科室所”的选项,否则会造成无法推送到征管科,也不能推送到所。
1.2 财产行为类税源登记管理
1.2.1 不动产项目登记及变更
1.2.1.1 功能概述
纳税人销售不动产的,应在不动产销售合同签订后,持有关资料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不动产项目登记。
1.2.1.2 业务前提
1、已做过土地登记信息
1.2.1.3 操作步骤
1. 进入方式:1)依次选择相关岗位-【不动产项目登记及变更】,点击进入
界面;2)在搜索栏输入“不动产项目登记及变更”,可快速查找。如图所示:
2.在统一受理界面中录入纳税人识别号,回车带出纳税人基本信息;
3.点击土地编号录入框,点击回车系统弹出土地信息选择框,选择土地信息,点击【确定】即可;
4.输入工程项目编号,自动带出工程项目名称,录入建设期工程项目编号时,如果已登记过建设期工程项目的,系统自动带出工程信息;
5.录入建设期工程项目编号时,点击回车,如果已登记过建设期工程项
目的,系统自动带出工程信息;
6.系统保存后不动产项目编号自动生成; 7.录入tab页其他信息;
8.点击【保存启动】保存信息,保存成功后,点击【推送】结束流程,系统提示推送成功后,则完成不动产项目登记信息流程。
1.2.1.4 注意事项
录入《不动产项目情况登记表》时,监控该不动产项目所使用的土地是否存在土地税源编号。如果不存在土地税源编号,则提示“该纳税人没有土地信息不能新增!”,流程终止。
1.2.2 房屋情况登记及变更
1.2.2.1 功能概述
房屋情况登记是指以房产税源管理项目为登记对象,在办理或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时,将房产详细信息向纳税义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源管理项目的登记手续。
变更房屋情况是指以房产为税源登记对象的纳税人,在房产发生变化时,将房产的变化信息向纳税义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源管理项目的变更登记手续。
1.2.2.2 操作步骤
1.进入方式:1)依次选择相关岗位-【房屋情况登记及变更】,点击进入界面;2)在搜索栏输入“房屋情况登记及变更”,可快速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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