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2017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事项代码:0149
分项名称:认定、更名、补发证书。 三、办理依据
(二)负责将认定后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要求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通过备案的企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三)负责遴选参与认定工作的评审专家(包括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并加强监督管理;
(四)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复核申请及有关举报等事项,落实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提出的整改建议;
(五)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市认定指导小组下设\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认定办公室),设在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包括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更名、补发证书工作,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等。
各区(县)科委、高新区各个分园有关管理部门分别对各自区域内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确定材料完备、真实后,出具正式收件证明,同时将通过形式审查的书面材料及其正式收件证明报送市认定办公室。
(二)审批内容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四)审批对象
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申请更名的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补证的高新技术企业。
五、审批条件
(一)认定准予批准的条件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8个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企业创新能力主要从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企业成长性等四项指标进行评价。各级指标均按整数打分,满分为100分,综合得分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为符合认定要求。四项指标分值结构详见下表:
序号指标分值 1知识产权≤30
2科技成果转化能力≤30 3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20 4企业成长性≤20 (1)知识产权(≤30分)
由技术专家对企业申报的知识产权是否符合《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要求,进行定性与定量结合的评价。
序号知识产权相关评价指标分值 1技术的先进程度≤8
2对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8 3知识产权数量≤8 4知识产权获得方式≤6
5(作为参考条件,最多加2分)
企业参与编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方法、技术规范的情况≤2
(2)科技成果转化能力(≤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