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通风机及安全保护设施的要求
第七条 主要通风机的各部分,包括主要通风机、蝶阀及其启动设备、防爆门(盖)、供电系统、电动机、控制设备和监测装备以及各种保护设施,必须齐全完整,安全可靠。
第八条 主要通风机:
1、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MA)。
2、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在地面;装有通风机的井口必须封闭严密,其外部漏风率不得超过5%;基本建设期间回风井有提升设备时,外部漏风率不得超过15%。
3、必须保证主要通风机连续运转。
4、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其中1套作备用,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10min内开动。
5、主要通风机,在30Hz~50Hz运行区段内,不得有共振点。 6、主要通风机装置效率长期低于50%应进行技术改造或更换。 第九条 供电系统及安全保护
1、主要通风机供电的双电源、双回路供电线路来自矿井35kV变电站10Kv不同母线段,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必须有与主要设备同等可靠的备用电源。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能担负全部负荷。正常情况下,供电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一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
2、矿井主要通风机配电设备应具有完善的保护装置;给高压电动机供电的馈电柜应装有避雷装置。
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准确可靠的在线监测装置,监测内容包括:电压 、电流、功率、转速(频率)、功率因数、风量、静压(全压)、风机效率、轴承温度、电动机定子温度、风机振动等。
第十条 控制及变频
1、矿井主要通风机实现变频控制,变频器与主要通风机电动机实现一拖一方式。
2、变频器必须能够保证在30Hz~50Hz长期运行,其谐波污染不得超过
“GB/T14549-93《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15543-2008《电能质量 三相电压不平衡》、GB/T 24337-2009《电能质量 公用电网间谐波》、GB/T 12326-2008《电能质量 电压波动和闪变》等标准要求。
3、变频器室内温度应保持在5℃~40℃。
4、矿井主要通风机控制必须实现主要通风机房配电室的高、低压出线柜、变频器、主要通风机切换柜、蝶阀的远控功能,逐步实现主要通风机正常状态的一键切换、一键反风操作。
5、主要通风机接地系统必须满足建筑避雷、电源接地、控制接地分别设置的要求。
第十一条 风门及其启动设备
1、确保电动蝶阀在2min内完成开(关)过程。 2、蝶阀开启、关闭显示屏具有到位状况显示。 3、蝶阀必须可靠密封,杜绝漏风及冬季结冰现象。 第十二条、防爆门(盖)
1、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进)风井口必须安装防爆门(盖)。
2、防爆门(盖)和出(进)风井口必须封闭严密,漏风率不得大于2%。 3、防爆门(盖)四周应加装配重,以便在主要通风机因故停机时防爆门(盖)能自动开起,形成自然通风。
4、防爆门(盖)四周应安装反风时用于压紧防爆门(盖)的压紧装置,以便保证矿井反风时要求。
第十三条、电动机
1、对旋式矿用主要通风机电动机必须选用风机专用(YBK)电动机,并具有防爆合格证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MA)。
2、采用变频控制的矿用主要通风机必须采用具有强迫冷却方式的防爆变频电动机。
3、电动机预埋的轴承测温元件、定子绕组测温元件不得少于2组(一用一备),测温范围为-50℃~200℃。
4、采用脂润滑的轴承除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定期注油外,还必须每两年进行一次清洗换油。
第十四条、矿井反风
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10min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
第十五条、备品配件
1、同等规格型号的矿井主要通风机应至少有一套备用轮毂(轮毂、叶片及紧固件)和轴承组件。
2、同等规格型号的对旋式主要通风机应备用一套电动机。
3、备品配件必须妥善保管,完好齐全,保证故障发生后能够及时对损坏部件进行更换,尽快恢复主通风设备性能。
4 使用操作与维护保养
第十六条 主要通风机房每班至少配有正、副两名操作工,并遵守下列规定: 1、依据《矿山安全法》的规定,结合现场实际情况,新操作工必须具备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并有不少于一个月的上岗前专业技术脱产培训,考试合格后由矿主管部门颁发临时合格证,见习一年后考核合格方可持证上岗。
2、持临时合格证的操作工及实习操作工不得单独操作。
3、操作工每年必须有不少于累计32学时的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新建及技术改造后的设备投运前,必须及时对原有操作、维修和管理人员进行不少于10天的工作原理、控制技术、操作规程等方面的培训。
4、操作工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操作规程、要害场所管理制度、巡回检查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做到三懂四会:懂操作规程、懂设备性能、懂设备原理,会操作、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一般故障。
5、主要通风机及设施各环节的运行和维护都必须责任到人,机电维修工执行包机、巡回检查维护制度,并做好记录。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现场无法处理的问题迅速向有关部门汇报。
6、操作工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应每小时将主要通风机的运转情况记入运转日志薄内,若发现异常,立即向机电科上报。操作工不得擅自调整主要通风机运行工况及各种保护。
7、主要通风机发生故障如温升过高、振动超限、声音异常等情况时,当班操作工必须采取果断措施,及时切换到备用风机,同时将故障及切换情况上报机
电科和矿调度、矿设备管理部门。主通风系统发生重、特大事故时,机电科、调度室必须在30min内向集团公司煤业机电装备部、总调度室分别汇报。
8、每季度应至少检查1次反风设施,每年应进行1次矿井反风演习;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
9、矿井反风必须编制反风安全技术措施,经审批后方可进行。
10、反风时应在总指挥发布反风命令后,在调度室的统一指挥下顺序启动主要通风机。
11、矿井反风时间原则上不低于2h。
12、电动蝶阀调节风门必须有冬季采暖保温措施。 第十七条 严禁主要通风机房兼作他用,并满足下列要求:
1、主要通风机房内必须安装水柱计及通风机在线监测装置,必须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和应急照明。
2、主要通风机房内应备有必要的检修工具及电气操作器具,并摆放整齐。 3、主要通风机房、供配电室封堵严密。配备有效灭火器不少于4个,灭火砂0.2立方米以上,所用消防器材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4、严禁变配电室、变频器室、控制室采用水、汽、明火采暖。
第十八条 主通风系统的检修维护应有相对固定的检查修理时间,并制定有检修维护保养制度:
1、风机切换后,必须及时对备用风机及附属设施检查、检修,保证完好状态,对风道进行必要的清理与清扫。
2、充分利用节假日停产检修时间,每年不少于2次的供配电设备吹灰、紧固检查。
3、所用检查、维修、试验、测试、测定等项目内容和处理结果必须留有记录,签字备查。
4、所有维护、修理和调整工作必须由专职的大型设备维修工进行。 第十九条 主通风设备的各部分,包括主要通风机、蝶阀及其起动设备、防爆门(盖)、供电系统、电动机和控制设备以及各种保护和闭锁装置等,每天必须由专职人员(即大型设备维修工)检查1次,机电队主管队长或技术负责人每旬不少于1次现场检查,机电科分管科长或主任工程师每月不少于1次现场检查。矿分管机电的矿长应每季不少于1次现场检查。检查情况和问题处理结果都应留
有记录。
第二十条 主通风设备的各部分,包括主要通风机、配电设备、防爆门(盖)、蝶阀、各种保护装置,除日、周、月检外,涉及的检查项目还有:
1、对防雷、避雷设施每年雨季前做一次检查、试验。 2、各种保护每年校验一次。
3、输电线路在雨季前进行预防性试验和检查。 4、采用钢制压模叶片的叶柄每2年探伤一次。 5、防爆门(盖)每6个月检查一次。 6、每季度检查一次反风设施。
7、改造及大修后的矿井主要通风机空载试运转时间不得小于72h。 8、改造后的矿井主要通风机及相关设施必须经单项工程验收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转。
9、矿井反风演习前,矿机电科应提前检查、检修、清理风机及相关设施,确保完成预定的反风目标。
10、加强设备润滑管理,建立并严格执行润滑“五定”制度(定人、定质、定量、定点、定期),做好换油记录。主要设备要建立润滑卡片,实行润滑专责管理。润滑油剂要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一条 矿井通风系统调整时,矿通风科应及时与矿矿机电科沟通,严禁矿井主要通风机在喘振区工作。矿井主要通风机运行参数调整必须由矿总工程师批准,矿机电科、机电队根据审批后的参数指定专人调整。运行参数调整必须做好记录。
第二十二条 主通风系统的检查、检修必须遵照下列规定: 1、严禁带电检修电气设备。
2、对主要通风机风道、旋转部位、电动机的检修,必须将风机房供(配)电系统的对应输出开关柜断路器断开,悬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警示牌,并留有监护人。
3、检修完毕必须认真清点清理检修工具、器材等,保证所检修现场无油垢、煤尘、棉纱、遗留工具及杂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