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产业化
集群发展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资金
【发文字号】豫财农[2014]164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农业厅 【发布日期】2014.08.13 【实施日期】2014.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资金筹集使用管理
办法》的通知 (豫财农〔2014〕164号)
各省辖市、有关县(市)财政局、农业局:
根据省政府对《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对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专项资金贴息范围进行调整的请示》的批示精神,我们修订完善了《河南省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本《通知》的有关精神,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工作办公室印发的《河南省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暂行)》(豫财农〔2013〕136号)同时废止。 1 / 3
附件:河南省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
2014年8月13日
河南省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统筹整合相关财政资金,支持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规范和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的指导意见 》(豫政〔2012〕25号)、《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的实施意见》(豫财农〔2012〕52号)和省政府对《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对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专项资金贴息范围进行调整的请示》的批示精神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以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项目为平台,按照“渠道不乱、性质不变、统筹安排、集中使用、各负其责、各记其功”的原则, 统筹整合相关财政资金,集中支持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
第三条 积极推进机制创新,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鼓励金融机构和民间资本投入农业产业化集群建设,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融资渠道多样化的资金筹措格局。 2 / 3
第四条 各地应按照《河南省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专项工作方案》(豫政办〔2012〕
164号)明确的目标任务、实施步骤和重点工作,立足资源、产业优势,以基地建设为基础,以培育壮大龙头企业为重点,以产品研发和推动产品结构升级为关键,把发展潜力大、市场前景好、带动能力强、有利于促进产业升级的农业产业化集群做大、做强、做优。
第五条 各地应以创建农业产业化基地为载体,推动龙头企业与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让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更多分享种养、加工、销售收益。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六条 扶持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资金主要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的可用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的相关资金。
第七条 省财政安排的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如有结余可用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
第八条 统筹整合相关财政资金,支持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
各级财政安排的高标准粮田建设工程资金优先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设高标准粮食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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