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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总论
第一章 商法概述
一、教学目及要求:明确商法的概念、调整范围,掌握与其他法律部门的联系、区别,指导思想,原则,相关术语等。形成总的商法理念。
二、教学重点和难点:商法的基本原则,商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第一节 导 言
世界范围内的商事立法始于18世纪初,是人类社会向法制迈出的重要一步,实现了社会经济生活从无序到有序、从偶然调整到一般调整的转变,从交易习惯到国家力量的保障交易。为交易的公平、自由、安全、快捷等提供了经济上的制度基础和法律依据。我国的商事立法起步较晚,完善我国的商事立法,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商法制度,能更好地促进市场经济的稳定,有序的发展。
第二节 商法的概念、特征及基本原则
一、商法的概念
广义:包括全部商事法律部门。 狭义:仅指国内商法中商私法规范。 二、商法的特征:1、调整行为的营利性;
2、调整对象的特定性;
3、商法规范的技术性和易变性; 4、公法性; 5、国际性。
三、商法的原则:集中体现了商法的性质和宗旨。
第三节 商法的调整对象
商法的调整对象即商法作为特殊法律规范体系对现实生活发生作用的范围。注意与其他法律部门,特别是与民法、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的区别。
第四节 商法的体系和渊源
一、1、商法体系的概念、内容。
2、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商法上的差异。
3、商法体系的商事法律构成,我国商法体系构成。 二、1、商法的渊源是指商法规范借以表现和存在的形式。 2、我国商法的主要渊源。
第五节 商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一、商法与民法 联系与区别
1、民法商法是调整民商事行为的法律,民法是普通法,商法是特别法,民法抽象,商法更具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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