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调查,在诸多小区业主纠纷中,车位纠纷占相当大比重,而问题核心在于车位产权属性。《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道路,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车位、车库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小区车位所有权归全体业主共有包括两个方面: 1.小区车位作为公共建设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已包含在全体业主购房款中,根据“谁投资、谁受益”原则,小区车位所有权当属全体业主。 2.从土地使用权角度看,业主办理产权证时,产权证书上如果载明了业主分摊了土地面积,车位所依附土地使用权归业主所有,车位所有权应当属于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建有地下停车场,其车位权属分三种情形:
1.停车场在小区房屋销售时未按公共建筑面积公摊,停车场建筑所有权应归开发商所有,开发商有权对业主出售,开发商与业主签订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
2.如果开发商在销售小区房屋时已将地下停车场按公共建筑面积分摊给了全体小区业主,该停车场产权应归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与业主签订停车场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如果小区业主需要购买该停车位使用权,只有全体业主有权处分该地下停车场车位使用权,业主应同业主委员会或经业委员会授权委托物业公司签订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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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地下停车场由人防工程改建,尽管该面积未分摊给全体业主,开发商也无权出售。
我们通常提到“房屋产权证或产权证”,在现行房地产法律规定中,是指“房屋所有权证”。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屋是指土地上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由此可见,独立车库应属法律上“房屋”,可以办理产权证。
地下停车场整体符合法律上有关“房屋”规定,可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但停车位由于不具备“房屋”属性,是否可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办理“车位所有权证”,目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还没有统一规定。小区停车位能否自由买卖?目前,小区停车位流转遭遇法律空白,无法律规定停车位不准出售,但是车位出售又会加剧停车难,两者存在矛盾。 另一种观点认为,既然车位所有权归业主所有,任何人无权出售,所谓车位使用权有偿转让合同应该是租赁合同。
《合同法》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合同。租赁合同有两个特点:1.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使用权合同,一方将财产使用权和收益权让渡给另一方。2.租赁合同是有偿合同,受让一方为使用该财产向对方支付一定费用。
车位问题长期存在,而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解决办法,我以前就想总结这方面问题归纳法律意见,收集资料等花了不少时间,希望大家仔细阅读,充分了解,也希望对将来可能诉讼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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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规定
诉讼是解决纠纷最终合法方式,法官断案是以法律为准绳,事实为基础;法律规定将影响对事实需求指向: 《物权法》
2007年10月1日施行
第五十二条 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除外。建筑区划内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除外。建筑区划内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车位、车库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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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法律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