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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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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

信用考核管理意见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建设行业诚信经营意识,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在开发区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公布和利用信用信息开展信用考核管理活动,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 本意见所称的信用考核,是指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坚持“科学公正、量化考核、动态监管、高度联动”的原则,对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原则上为上一年度)遵守法律法规和依法经营情况的信用信息进行考核。

第四条 开发区建设交通局负责在开发区从业企业的信用考核管理工作;开发区建设业联合会负责在开发区从业企业的信用考核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 企业信用考核指标体系包括:1、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合同履约、建筑市场等经营行为指标;2、参加社会公益事业、捐助情况、依法纳税情况(以税务部门数据为准)、承担社会责任等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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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贡献指标;3、政府协会等机构考核情况、建设单位及用户评价情况、公众社会监督评价情况、参加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活动情况等企业形象指标。

第六条 企业信用考核指标体系的相关信用信息按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分类。

企业优良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在从事经营活动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受到各级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的奖励和表彰,以及对社会贡献等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

企业不良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在从事经营活动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经各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查实或行政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消费者、合作对象的不诚信行为以及被媒体曝光等所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

第七条 信息征集的依据和来源

(一)政府部门、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部门表彰决定,授予相关称号的文件以及相关证明;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法院诉讼裁决或判决书; (三)行业管理记录、建设单位及用户考核记录等; (四)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查证属实的材料。 信用信息通过建设、劳动、公安、信访、工商、税务等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提供,企业自行申报、建设单位征询、公众投诉、媒体公开公布等方式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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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信用信息公布

企业信用信息由开发区建设业联合会通过网站及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开公布。

信用信息正常公布期限为一年。对社会影响大、影响周期长的不良信用信息公布期限延长至三年至五年,公布期限起始时间自不良行为相关文件生效之日起计;

优良信用信息公布期限届满后,信息公布自动解除。不良信用信息公布期限届满后,由企业提出申请,整改符合要求的,信用信息公布解除;拒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可延长公布期限。

第十二条 不良信用信息公布实行告知制度。

不良信用信息征集认定后予以告知,企业可在十个工作日内进行申诉,申诉期满后无异议的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信用信息实行修复制度。

企业认为公布其信用信息中有误时,可向建设业联合会提出修复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建设业联合会核实后予以更正。

行政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被变更或被撤消,应及时变更或删除该不良信用信息,并及时对外公布。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对存在的问题主动进行整改并消除已造成的社会影响。整改结果经提供部门出具证明,由建设交通局和建设业联合会认定后,根据整改情况,对原公布信用信息进行调整。对整改确有实效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缩短或解除其不良信用信息公布期限,同时将整改结果留存记录,供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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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安全生产事故、违法违规行为及参与违法施工、农民工大规模群访、越级访等社会影响大、影响周期长的不良信用信息,不予整改调整。

第十五条 信用考核实行记分制。建设交通局、建设业联合会以企业每年信用记分为基础,对企业上一年度信用状况进行信用等级考核。由建筑业管理处牵头,建设业联合会具体实施,建设交通局各相关处室、中心依据各自职责参与信用考核工作,信用考核每年组织一次。

第十六条 企业信用记分是由企业信用基础分和考核年度内优良信用信息加分、不良信用信息减分合计的分数。信用基础分为100分。

第十七条 企业信用等级根据积分结果由高到低,分为AAA、AA、A、B级四个信用等级。企业的信用信息、信用等级考核结果将作为信用档案,长期留存备查。企业信用等级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AAA级信用企业。考核年度内的信用记分排名在前10%信用计分不低于150分;考核年度内不良信用信息减分累计不超过10分(含10分);

(二)AA级信用企业。考核年度内信用记分排名在前30%以内或信用记分达不到AAA级标准,信用记分不低于120分;考核年度内不良信用信息减分累计不超过15分(含15分);

(三)A级信用企业。考核年度内信用记分不低于90分,信用记分达不到AA级标准;考核年度内不良信用信息减分累计不超过20分(含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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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B级信用企业。在考核年度内信用记分达不到A级标准或有否决指标的企业。

第十九条 信用等级考核结果为AAA级的企业,管理部门在日常管理中给予优先推荐参加优秀企业评选、招标投标加分、在资质升级、增项中优先考虑、降低检查频次、减免工资保证金缴纳额度等奖励。

信用等级考核结果为B级的企业,管理部门在日常管理中重点加强监管、检查;不推荐参加任何优秀评选活动、招标投标减分、区内企业不予批准资质升级和增项。信用计分低于80分或连续两年评定为B级的,区内企业限制承揽新工程,区外企业清出开发区建筑市场。清出开发区建筑市场的企业三年内不得进区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可根据工程规模和难易程度,对信用等级考核结果为AAA级的企业,在下一年度招标投标中给予加1-2分的奖励(该奖励限使用5次);信用等级考核结果为AA级的企业,在下一年度招标投标中每次给予加0.5-1分的奖励(该奖励限使用5次);信用等级考核结果为B级的企业,不得参与政府投资工程的招投标,在下一年度社会投资工程招标投标中给予减1-2分的处罚。

第二十二条 在开发区进行信用等级考核的区外企业,在当地媒体公开公布其信用信息和信用等级考核结果,其信用等级考核结果发至企业资质注册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

本办法自 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烟台开发区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信用考核记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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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信用考核管理意见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建设行业诚信经营意识,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烟台经济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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