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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官方疫情期间劳动关系案件政策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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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政策口径】

一、劳动关系 (一)劳动合同订立

1、受疫情影响企业与招用的劳动者不能依法及时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可通过协商合理顺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

2、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3、受疫情影响导致原劳动合同确实无法履行的,企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依法变更劳动合同。

4、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治疗期或医学观察期均不计算为医疗期。隔离治疗结束后仍需停止工作继续治疗的,自继续开始治疗之日起计算医疗期。

5、受疫情影响试用期内的劳动者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试用期可相应顺延,但顺延时间不应超过劳动者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时间。

6、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可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上述行为可以视为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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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变更。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

7、对依法实行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的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企业不得因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8、疫情防控期间,职工因不配合政府部门疫情防控措施被追究刑事责任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企业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劳动合同、规章制度等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9、疫情防控期间不受延迟复工有关规定限制的企业以及具备复工条件的企业,应告知劳动者已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在企业提供了必要的防疫措施和劳动保护的前提下,对经劝导无效无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劳动者,企业可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与其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10、企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决定提前解散的,该行为属于劳动合同的终止情形,适用于企业全体职工。

11、对依法实行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的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劳动者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需要停工继续治疗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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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疫情期间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依法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劳动合同,但确有困难的,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方式提前面通知对方。用人单位、劳动者应当注意完整保留履行告知义务的相关证据。

13、企业因疫情影响,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延期支付工资的,企业并不具备拖欠工资、拖欠社会保险的主观恶意,劳动者以企业疫情防控期间未依法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宜轻易裁决支持。

14、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的通告》的要求,对重点地区来沪返沪的人员,严格实行为期14天的隔离观察,一律不得外出。此外,因疫情防控需要,各基层组织严格要求来沪返沪人员一律自觉居家隔离14天存在普遍性及客观性。因此,在确认确实存在来沪返沪后的隔离情形下,不宜认定为不服从企业安排。

(四)劳务派遣用工

15、对依法实行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的新冠肺炎患者、病毒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不得因此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16、疫情期间,劳务派遣单位申请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提交年度经营情况报告的,可以采取网上、邮寄等方式办理。受疫情影响确实无法按期办理的,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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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保障部门申请,合理顺延期限。

(五)共享用工

17、疫情期间,一些缺工企业与员工富余企业之间进行用工余缺调剂,由员工富余企业将劳动者借出至缺工企业工作的,不改变员工借出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员工借出企业应当保障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社会保险等权益,并督促借入企业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和工作任务,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合作企业之间可以通过签订民事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六)集体合同

18、受疫情影响,企业集体合同到期后无法及时履行法定民主程序重新签订的,企业可以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电话会议等适当方式征求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对顺延集体合同期限的意见,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顺延集体合同期限,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

19、疫情期间,企业可以采取邮寄、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报送集体合同,或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合理顺延报送日期。

二、工时与休假制度

(一)关于带薪年休假的协商原则

20、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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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的,如协商不一致,企业仍可统筹安排年休假。

(二)关于补回等量工作时间

21、因政府强制措施延迟复工且实行标准工时制的企业,复工复产后不可以在2024年度内安排劳动者补回等量工作时间。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按综合计算工时相关规定处理。

(三)关于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的工时计算

2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因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在一个工时周期内企业停工停产一段时间又复工复产的,不影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按现有的工时周期计算工作时间。

考虑到部分以月、季作为综合计算工时周期的企业停工停产时间相对较长,难以调剂,这部分企业提供相关材料并经综合计算工时审批部门同意并备案后,可以拉长现有的月、季工时计算周期,统筹计算工时周期结束时间不能超过本年度,即2024年12月31日。

(四)关于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要求

23、实行特殊工时的企业,批复时限在疫情防控期间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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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官方疫情期间劳动关系案件政策口径

【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政策口径】一、劳动关系(一)劳动合同订立1、受疫情影响企业与招用的劳动者不能依法及时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可通过协商合理顺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2、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3、受疫情影响导致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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