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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答案
一、单选题(共30小题,每题1分。选项中,只有1个符合题意)
1、【正确答案】 C 2、【答案】A 3、【答案】D 4、D 5、B 6、【答案】A 7、【答案】A 8、C 9、D 10、C 11、B 12、【答案】A 13、参考答案: A 14、C 15、答案:B 16、【答案】D 17、C 18、A
19、参考答案:A 20、【正确答案】 B 21、D
22、【正确答案】 B 2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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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参考答案:A 25、【答案】D 26、C
27、参考答案:C 28、D 29、C
30、参考答案: B
二、多选题(共15小题,每题2分。选项中,至少有2个符合题意)
1、ABD 2、AB
3、【正确答案】 AB 4、AC 5、BD 6、ABCD 7、BC 8、BCD 9、ABD
10、参考答案:B,C 11、参考答案:A,B 12、BCD
13、【正确答案】 CD 14、A,C,D 15、【答案】ABD
三、判断题(共10小题,每题1分。对的打√,错的打×)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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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 4、√ 5、× 6、√ 7、√ 8、√ 9、× 10、√
四、简答题(共3大题,每题6分。共计18分)
1、(1)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金。根据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实告知并不是指主动告知。题目中业务员陈某未对被保险人、投保人进行任何询问就填写了保单。事后陈某也未要求被保险人王某做身体检查,不能认定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所以保险公司应予赔付。 (2)保险公司认为可以代位求偿不符合规定。根据保险法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因此在本题中,保险公司不能代位求偿,应当支付保险金。
(3)保险公司可以拒绝支付保险金,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1.损失应由甲公司承担。根据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本题中,双方约定的交货地点是乙企业的库房,药材被洪水浸泡时交付尚未完成。
2.乙企业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和赔偿损失不合理。根据规定,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本题中,药材因遇山洪暴发被浸泡,属于不可抗力,因此乙企业不应该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和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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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甲公司主张合同无效不合理。根据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本题中,甲公司加盖公章即为盖章,合同成立,不必经法定代表人签定确认。
3、(1)王某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本题中,王某和陈某与乙银行的保证合同中虽然将保证方式约定为一般保证,但是甲企业的破产申请已为人民法院受理,保证人王某不再享有先诉抗辩权。
(2)陈某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按份共同保证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对主债务承担保证义务的共同保证。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本题中,王某与陈某并未与债权人乙银行就份额作出约定,属于连带共同保证,因此,陈某不得以其内部份额对抗乙银行,王某与陈某向债权人乙银行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甲公司不能追偿的部分,由王某和陈某按其约定的比例分担。
(3)乙银行的请求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根据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本题中,陈某怠于行使自己对林某的借款债权,已经危害到乙银行债权的行使,因此乙银行有权行使代位权。
五、综合题(共1大题,共计12分)
1、1.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40×50%=20(万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万。 2.对外捐赠的扣除限额=600×12%=72(万元) 对外捐赠的纳税调增额=(100-72)+6=34(万元)
3.工会经费扣除限额=150×2%=3(万元),实际拨缴职工工会经费3万元,未超过扣除限额,不用调整。
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150×14%=21(万元),实际支出23万元,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150×2.5%=3.75(万元),实际支出6万元,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3.75=2.25(万元) 合计调整=2+2.25=4.25万元
4.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60-10=50(万元)。
5.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用,不能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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