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背景下我国个人征信现状及问题研究
作者:段玉
来源:《时代金融》2024年第23期
摘要:随着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我国消费信贷市场涌现出大量以“蚂蚁花呗”“京东白条”以及众筹等为例的信用交易方式。由于这些信用消费方式在交易过程中无需提供任何抵押物,所以导致市场各交易主体之间存在较大信息不对称现象,不可避免的会加大信用违约事件发生概率,即互联网金融消费市场存在较大违约风险。本文结合互联网金融市场发展现状,通过分析我国当前个人征信现状,发现个人征信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个人征信 信息共享 一、文献综述
国内关于互联网金融个人征信研究尚不成熟,较多学者的研究多是集中在互联网金融个人征信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等方面。郭晓宁(2017)从我国互联网金融个人征信发展现状出发,得出其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分析原因;祝文静(2024)从我国互联网金融总体趋势以及其各市场主体消费信贷结构现状出发,通过研究发现:个人征信体系建设有助于带动互联网金融消费市场需求;刘国刚(2024)借助于欧美等国的成功经验,针对我国互联网金融背景下个人征信发展现状及其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解决建议;吕娜(2017)主要是通过分析芝麻信用个人信用评分的过程和特点,发现可以从完善信息数据采集过程和强化隐私保护的角度发展我国个人征信体系。
二、互联网金融背景下个人征信业发展现状及主要问题 (一)公私征信体系并存
根据基本国情及征信业发展实际需求,我国个人征信业发展的历程是:在政府的推动下,从政府筹建到政府分离并推向市场,最终到政府独立行使监管执法权。在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初期,主要依靠政府提供硬件设施和服务等。当前阶段我国个人征信模式是以政府为主导,接入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公私征信体系并存,这样有助于弥补分别以市场和政府为主导的征信模式存在的各种缺点。虽然市场在个人征信体系中的作用逐渐壮大,但是央行的基础数据库仍然是个人征信体系的核心和主要信息数据来源。一方面,央行征信中心通过采集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和信用卡信息、接入小额贷款公司和P2P以及众筹等网络贷款平台所提供的借贷信息和公共信息等构建征信中心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另一方面,央行征信中心利用自己已有的
信息数据生产各征信产品供各金融机构使用,比如用于贷前审查和贷后管理等活动,以此同时,还有助于丰富互联网金融企业数据库信用信息。 (二)大数据时代下征信快速发展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给整个金融体系带来巨大影响的同时,也为征信行业的发展提供助力,进一步推动征信体系建设。首先,大数据时代的最大特征是海量数据信息,供市场各方参与者使用,在很大程度上有利于降低市场信息不对称程度;其次,大数据使得个人信用评价更具有效性。大数据的广泛性为信用风险评价模型提供更多难以度量指标,数据的时效性和动态性,使得风险评价模型中的指标可以保持动态变化,以及时反映信用风险情况。最后,随着各市场主体的参与,海量数据的使用,催生出各种更加个性化的征信产品和服务。与此同时,也在不断扩大各类征信产品的使用范围和领域。2024年5月央行正式下发首张个人征信行业牌照给百行征信,目前已经接入600多家互联网金融机构和消费金融机构,通过百行征信的数据体系,可以有效提升网贷平台用户审核和风控完善。 (三)个人征信市场发展潜力巨大
一方面,我国个人征信市场具有较大的发展空间。主要因为:我国现有个人征信市场规模有限、征信产品较为单一,且应用领域季较窄、由央行征信系统牵头的线上覆盖率仍然较低;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催生出市场对个人征信的大量需求。互联网金融企业出于控制风险的目的,需要大量消费者信用信贷信息。由于人民银行征信系统金融覆盖率较低,互联网金融企业只能通过向第三方征信机构购买信用信息,或通过构建基于自身业务闭环的个人征信系统。
(四)互联网金融征信监管逐渐健全
自2003年國务院赋予人民银行“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职责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职责不断调整,至2013年颁布《征信业管理条例》,正式以法律文件确定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派属机构依法为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这一条例的出台解决了我国征信业发展中无法可依的局面。虽然我国个人征信监管框架只是初步搭建,但是这将有利于加强对征信市场的管理,规范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和信息使用者的行为。从此以后,我国个人征信业开始步入了管理部门明晰、职责明确、搭建机制和有法可依的轨道。2024年2月北京互联网金融协会首次在官网对逃废债的个人名单进行公示,且人民银行召开的征信工作会议中强调:增加征信的有效供给,强化诚信建设和信用联合惩戒,强化对个人征信信息的保护,强化征信监管。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互联网金融信贷信息未纳入央行征信系统
目前,随着互联网和大数据的发展,央行征信中心已将大型银行、部分中小银行及个别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金融数据纳入征信系统,但互联网金融机构、小贷公司等金融数据尚未纳入。 (二)数据孤岛现象依旧存在
自2024年百行征信取得经营个人征信牌照并已接入以芝麻信用为代表的多家征信机构以来,已经接入较多互联网金融机构,以实现信用信息共享合作。但是就其实发展现状,并未取得预期效果。这说明即使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迅速,互联网金融背景下个人征信行业仍然存在数据孤岛现象,各家接入的合作征信机构也是各自为政,各征信平台数据并未打通,相互之间无法实现资源有效共享,导致许多互联网金融平台仍然遭受“老赖”的打击。 (三)信息公开和保护隐私之间的平衡点难以把握
随着互联网社会的发展,海量数据集中在一起,公众对信息公开化的要求越来越高。一方面,要想完善信用体系的建设,需要各种信息资料,要求社会信息更多的透明度和开放性,如果一味强调信息的公开化,不可避免地会侵犯人们的隐私;另一方面,若一味强调个人信用信息的隐私权保护,不可避免会阻碍征信过程中个人信用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将会阻碍个人征信行业甚至整个信用体系建设。理论上信息公开和隐私保护之间的平衡点能有效解决信息公开和隐私权保护之间的冲突,然而在实践中很难找到并把握这一平衡点。 (四)缺乏健全的法律法规制度
当前我国征信业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只有《征信业管理条例》和《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其中《条例》的规范对象主要是征信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对征信机构的监督管理,《办法》是以征信机构公司治理、风险防控和信息安全为管理重点,两者主要是针对征信机构进行管理,在促进征信机构规范运行、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针对信息保护和个人隐私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呈现零散的状态,缺乏一套健全的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供征信行业依据,针对互联网金融个人征信方面的内容更是缺乏有效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总而言之,我国个人征信行业,建立和完善保障征信市场健康运行、保护信息主体权益的法律法规制度任重道远。 四、对策建议
(一)推动互联网金融机构有效接入央行征信系统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的风险表现形式愈发复杂多样,对征信产品和服务需求显得更为迫切,P2P网贷平台风险、恶意逃废债现象严重。面对一系列新挑战,央行应将加强互联网信用体系建设,推动小贷公司、网贷机构全面接入征信系统,实现互联网金融、互联网电商等领域的信用信息覆盖,实现彼此间信息共享和风险联动预警,快速识别和有效化解潜在金融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