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及國際科學展覽成績優良學生出國留學獎學金申請要點修正規定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執行參加國際數理
學科奧林匹亞競賽及國際科學展覽成績優良學生升學優待辦法第九條之一之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對象及期限如下:
(一)申請對象: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高級中等
學校學生於九十六年七月一日後代表我國參加國際數學、物理、化學、生物、地球科學及資訊(不含亞洲物理、亞太數學及國際國中生科學)奧林匹亞競賽,獲得該科競賽金牌獎項排名前百分之五十,或參加美國國際科技展覽獲得大會一等獎,並取得教育部所認定國外頂尖大學數理系所(不含大陸與港澳地區)入學許可者。
(二)申請期限:自獲奬之日起至大學畢業後三個月內。 三、審查程序、項目及時間:
(一)申請人應依申請就讀階段別,檢具相關文件(詳附件一)送本署
審查。
(二)出國留學奬學金審查程序分為初審及複審,採隨送隨審,審查
期間為六十日:
1.初審:依所送書面文件審核,經審核資格不符者,應逕予退件;文件不全須補正者,應通知限期補正,並以一次為限,逾期不予受理。
2.複審:通過初審者,送本署所組專案小組辦理複審,審查項目如下:
(1)前一教育階段歷年成績。
(2)取得入學許可之國外大學為教育部所認定之頂尖大學數理系
所。
(3)具留學國語言能力證明。 (4)獲奬相關證明。
(5)出國留學計畫書(含主題、結構、方法及問題分析等)之完整
性及適切性。 四、契約簽訂:經本署審核通過發給獎學金之學生,應自收到審查通
知之日起三個月內,與本署簽訂行政契約書(詳如附件二);逾期視為自動放棄。 五、獎學金金額如下: (一)大學學士階段:
1.前往低學費國家(如德國、法國、荷蘭等)留學者:每人每年核發美金二萬元。
2.前往前目以外之應繳交學費國家留學者,依家戶所得核予不同額度之奬學金:
(1)家戶年所得超過新臺幣一百四十五萬元家庭之子女,每人每年核發美金三萬元。
(2)家戶所得新臺幣一百四十五萬元以下家庭之子女,每人每年核發美金四萬元。 (二)碩士、博士階段:
1.前往低學費國家(如德國、法國、荷蘭等)留學者:每人每年核發美金四千元。
2.前往前目以外之應繳交學費國家留學者:每人每年核發美金一萬五千元。
前項低學費國家,由本署審定之。 六、獎學金給與期間及撥付程序如下: (一)給與期間:
1.大學學士階段最長不得超過四年。
2.碩士、博士階段合計最長不得超過四年;其未能於四年內完成碩士、博士階段學業,且未滿三十歲者,得報請本署續予推薦,惟仍應依規定於三十歲前返國,並不再續發獎學金。 (二)撥付程序:
1.奬學金每半年撥付一次。
2.申請人於完成契約書簽訂程序後,應依每年支領總額比例計算入學當月至當年度六月三十日或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留學奬
學金數額,並檢附領款收據及申請人美金帳戶影本向本署請領款項。
3.當年第二期或次年起之奬學金,由駐外機構函送申請人之訪視輔導委員評估報告單、成績單、學習進修報告單及前一期學費收據證明影本,經本署審核通過後,函送半年出國留學獎學金領款收據,由本署撥付申請人款項。 4.本署於收訖申請人領款收據等資料六十日內完成款項撥付。 5.申請人完成最後階段學業之次月起至該當年六月三十日或十二月三十一日結束止之獎學金應予繳回。 七、輔導追蹤:
(一)經本署審核通過領取出國留學獎學金之獲獎學生,學士階段依
本署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金牌及美國國際科技展覽一等獎學生出國留學獎學金輔導小組工作計畫(詳附件三),由本署聘請輔導訪視委員,進行學習與生活適應追蹤,並查核其國外學習成就;碩士、博士階段不另聘輔導訪視委員,由學生就讀學校之指導教授評估學習成果,提具說明,但經本署審核通過續予推薦者,不在此限。
(二)前款學士階段訪視輔導委員查核留學獎學金獲獎學生國外之學
習成就,或碩士、博士階段學生指導教授評估學生之學習成果,將作為每半年是否續發奬學金之依據。 八、回饋條件:
(一)領取獎學金或國外就學期間因故停止續領獎學金者,應履行返
國服務義務,其服務年限按領取獎學金之年數計算,領取一年者,服務一年,依此類推。碩士、博士階段經本署同意續予推薦之年限,不列入計算。
(二)前款返國服務義務之履行,應於領取獎學金完成學業後十年內
完成。
九、終止或償還獎學金原因如下:
(一)申請人於領取獎學金期間,未通過本署輔導小組查核學習成就
表現者,終止發給獎學金。
(二)有特殊或緊急事故,須於領取獎學金期間回國處理者,返國及
停留期間所需費用,由當事人自行負擔;其返國停留日數一年總計以九十日為限,逾九十日者,停止發給獎學金,並按當年度未滿一年之剩餘日數除以當年度全年日數之比例歸還已領取之獎學金,逾期不歸還者,依契約之約定追償之。 (三)已獲審核通過核發本獎學金者,其原申請之國別、大學校院系
所及學習(研究)計畫不得變更。但有正當理由並提出具體說明,經本署所組專案小組審核通過者,不在此限,並以一次為限。未經本署同意而變更者,喪失獎學金領取資格,應償還已領取之獎學金,且不得再申請本獎學金。 (四)未依前點規定返國服務者,應償還已領之全數獎學金。 十、其他權利義務事項如下:
(一)取得本獎學金核發資格後,相關權利義務事項,應依參加國際
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及國際科學展覽成績優良學生出國留學獎學金行政契約書辦理。
(二)申請人抵達國外後,應持入學註冊證明書件正本、抵達國外報
到卡及簽訂完成之本獎學金行政契約書,至駐外單位辦理報到。 (三)領取本獎學金者完成各階段學業後,應將所著研究論文或成果
報告各二份送交本署。
(四)本要點規定應繳交之證件,除特別註明應繳交正本者外,一律
繳交影印本(不予退還),並由申請人書明與正本相符後簽名蓋章。所繳交之書件或表卡有虛偽不實,經本署查明者,依下列規定處理:
1.已完成申請手續者,取消申請資格。 2.已通過審核者,喪失領取獎學金資格。 3.已領取獎學金者,其已領之獎學金應全額償還。
(五)以國外學校在學證件申請本獎學金者,其國外學歷之查證認
定,依各學習階段國外學歷查證(驗)及認定作業相關規定辦理。
(六)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本署所組專案小組決議處理。 十一、附則: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高級中等學校
學生於九十四年及九十五年代表我國參加國際數學、物理、化學、生物及資訊(不含亞洲物理、亞太數學及國際國中生科學)奧林匹亞競賽,獲得該科競賽金牌獎,或參加美國國際科技展覽獲得大會一等獎,並取得教育部所認定國外頂尖大學數理系所入學許可者,自獲獎之日起三年內提出出國留學獎學金之申請,逾期不予受理;其留學獎學金額度規定如下: (一)大學學士階段:
1.前往低學費國家(如德國、法國、荷蘭等)留學者:每人每年核發美金二萬元。
2.前往前目以外之應繳交學費國家留學者:每人每年核發美金三萬五千元。
(二)碩士、博士階段:
1.前往低學費國家(如德國、法國、荷蘭等)留學者:每人每年核發美金四千元。
2.前往前目以外之應繳交學費國家留學者:每人每年核發美金一萬五千元。
(三)前二款低學費國家,由本署審定之。
(四)其他留學獎學金相關事項仍依本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申請人為公費生及有實習或服務義務者(如師範校院公費生、軍警校院生、軍人、替代役、警察等),應自行依其身分之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留學事宜;其依本要點申請獎學金獲審核通過者,不得以因其身分所生之事由申請延緩出國留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