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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融资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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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融资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信用证服务及担保租赁融资外汇 【发文字号】云政发[2000]65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04.27 【实施日期】2000.04.2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人民政府文件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融资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政发〔2000〕65号 二000年四月二十七日)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融资担保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0年4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融资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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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融资担保行为和融资担保机构的管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机构,是指政府出资设立或者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出资设立,以及企业事业法人出资设立或者企业事业法人与其他出资人共同出资设立的,以对中小企业融资行为提供保证责任为主要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包括融资担保机构之间相互提供的再担保),是指融资担保机构为债务人向债权人融资所提供的保证。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融资担保机构的设立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融资担保管理工作。

第五条 融资担保机构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融资担保机构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遵循“自愿公平、防范风险、安全稳健、市场运作”的原则。除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外,融资担保机构不得有上下级隶属关系。

第六条 政府鼓励发展融资担保服务业,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特别是为中小科技企业和科技成果产业化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第七条 融资担保机构应当协助政府实施为扶持企业发展而制定的政策,对政府的委托业务不得拒绝。政府在委托业务时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兼顾融资担保机构的利益。 2 / 3

第二章 融资担保机构设立

第八条 设立融资担保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担保机构,其最低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3亿元;不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担保机构,其最低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1亿元。

融资担保机构最低注册资本金必须是实缴货币资本金。在经营期间,投资者除依法进行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货币资本金。

第九条 申请设立融资担保机构的,应当向财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经初步审查合格后,填报正式申请表:

(一)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融资担保机构的名称、注册资本金及来源、业务范围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融资担保机构的章程; (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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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融资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融资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信用证服务及担保租赁融资外汇【发文字号】云政发[2000]65号【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0.04.27【实施日期】2000.04.2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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