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文件
珠院发[2007]54号 签发人:邓建新 发文时间:2007年11月22日
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中,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通过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社会捐助助学金和学校助学借款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能
第五条 学校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委员会,院长任主任,党委书记、主管财务的副院长任副主任,副院长、院长助理和学
实用文档
生工作处处长任成员,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各专业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党总支书记(或直属党支部书记)任组长、院长(或主持工作的副院长)任副组长、辅导员任成员,负责本专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第七条 各专业学院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评议小组,由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根据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范围与条件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第九条 学生本人或学校能够证明学生难以支付学习费用、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一)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二)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支付学费困难的;
(三)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造成家庭经
实用文档
济困难并持有医院病历的;
(四)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五)家庭所在地遭遇自然灾害,支付学费困难的;
(六)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支付学费困难的; (七)家庭收入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持有农村特困户、城镇低保户证书的;
(八)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十条 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一)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二)父母亲重病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单亲家庭且来自贫困及边远地区的;
(四)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五)其它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学生。
第十一条 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失去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资金的申请权力。
(一)受到学校严重警告(包括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二)一个学年累计旷课超过10学时(包括10学时)的; (三)上学年有一门课程成绩不合格(包括补考成绩)的; (四)生活不俭朴,吸烟、酗酒或者参与赌博的; (五)有其它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实用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