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展会发展专项资金管
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榕政办[2017]56号 【发布部门】福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3.06 【实施日期】2017.03.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展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榕政办〔2017〕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福州市展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五届政府2017年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6日
福州市展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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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推动我市会展行业发展,加快建设区域性会展中心城市,根据《福州市展会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举办的展会。
本办法所称展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展会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扶持展会发展的资金。
本办法所指的“展”:即“展览”,是指主办单位通过招展方式引入参展商,在固定场所以及一定期限内,通过物品、技术或者服务的展示,进行产品、服务贸易和信息、技术交流的商业性活动。
本办法所指的“会”:即“会议”,是指在固定场所以及一定的时间内召开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交易会、洽谈会、博览会,或者具有展销会性质的研讨会、订货会等活动。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报、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
第四条 市商务局负责展会专项资金的申请受理、评估审核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展会专项资金的拨付、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商务局应根据展会管理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年度展会计划和展会专项资金预算,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2 / 4
第二章 展会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展会专项资金主要用途为: (一)展会举办资助
对在我市成功举办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国际性、国家级或者区域性(含省级,下同)展会,对展会的主办方进行资助。 (二)展会招揽奖励
对在我市成功举办国际性、国家级展会的招揽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奖励。
(三)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展会宣传、项目申办等展会基础性、保障性公共支出。
1.展会宣传:用于我市展会活动的推广费用以及其它展会宣传费用;
2.项目申办:用于我市申办各类规模大、社会效益好或能长期在我市举办的专业会议和展览的各种直接费用;用于会展业的招商引资,招揽境外品牌展会来我市举办的前期必要费用;
3.其它展会基础保障:包括用于我市会展业的课题研究、相关培训、专项调研、专项统计、重点项目评估及促进我市会展业发展的基础性、保障性工作的公共费用。 (四)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 展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享受展会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 (一)列入本市年度展会计划;
(二)符合我市会展产业发展方向,规模大、有发展潜力和社会效益; (三)符合国际性、国家级和区域性展会标准。 3 / 4
国际性展会:是指参加展会的境外法人、组织、个人或者受其委托并以其名义参加展
会的境内法人、组织、个人的数量达到总数的20%以上。
国家级展会:是指以国家部委或国家级协会名义举办的,省外参加展会的企业和人员数量达到参展企业和人员总数的20%以上。
区域性展会:是指本市以外参加展会的企业和人员数量达到参展企业和人员总数的30%以上。
(四)因特殊情况临时举办未列入年度计划,但对拉动我市经济发展有特殊贡献的大型展会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可按规定予以资助或奖励。
第七条 展会专项资金资助、奖励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个展会若有多个主题,只对符合条件的主题进行奖励,按照该主题集中展示的展位数量、参会人数进行核算;
(二)同一个展会项目,既举办展览又召开展中论坛等会议的,可同时申请展览和会议的资助或者奖励;
(三)题材相同的展会项目,原则上应进行整合,未能整合的,只对规模最大的展会项目的举办单位进行资助。对整合后联合办展且展位数达到500个以上的展览项目,资助标准在本办法第九条的基础上提高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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