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缩小矿区范围变更登记
(非油气类)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放射性矿产、钨、稀土、锡、锑、钼、钴、锂、钾盐、晶质石墨矿产资源开采项目,采矿权(缩小矿区范围)变更登记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一)项目名称: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二)子项名称:采矿权变更登记 (三)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四)项目编码:12005 三、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四、审批依据
(一)《矿产资源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
(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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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变更矿区范围的;(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三)变更开采方式的;(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五、受理机构 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 六、决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七、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八、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申请人为原采矿权人。(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五条) (二)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2.在采矿权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七条第二款)
3.原采矿权涉及有偿处置的已按规定处置;(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条、财建〔2010〕1018号、财综〔2017〕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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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调整的,根据新的规定执行。
(三)不予批准的情形
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予批准。 九、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1 2 材料名称 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原件/份数 纸质/电子 复印件 原件 原件 1 1 纸质、电子 纸质、电子 要求 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备注 3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 原件 1 电子 过“自然资源部远程申报系统”直接传输至部政务大厅 经评审备案的储量评审4 意见书、变更后的矿产资复印件 源储量说明 5 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提供缴款通知书、分期缴款批复或包含矿业权出让收益1 纸质、电子 6 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材料 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价款)缴纳时间、方式的矿业权成交确认书、矿业权出让合同以及矿业权出让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