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财政局关于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问题
的补充通知
【法规类别】会议差旅 【发布部门】汕头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6.04.18 【实施日期】2016.04.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汕头市财政局关于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加强其与市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衔接,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汕市财行〔2014〕125号)、《中共汕头市委办公室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和〈汕头市市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市办〔2015〕15号),参照《关于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粤财行〔2016〕66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加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与差旅费管理制度的衔接
市直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精神,不断完善内部控制, 1 / 2
规范公务出行,严格公务交通补贴管理,切实做好其与现行差旅费管理制度的衔接。
(一)关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驻汕市直机关公务人员公务出行。市直机关公务人员公务出行根据单位常驻地实际区别对待:
1. 常驻地在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等3个市辖区内,在本区域内从事公务活动的,按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规定由单位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不得报销公务交通费用,公务出行方式自行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在上述3个市辖区以外从事公务活动(含会议与培训),城市间交通费(或公共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参照现行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在上述3个市辖区以外从事公务活动的,原则上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出行。确有必要选择利用社会化租赁车辆方式的,在保证节约、安全、便捷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批准,按规定由社会化车辆租赁公司提供出行服务,有关费用在“差旅费”科目中核算。 2. 常驻地在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等3个市辖区外的市直机关公务人员,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与差旅费管理的衔接按所在区县有关规定执行。
3. 以上所称驻汕市直机关公务人员,是指参加驻汕市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人员。未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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