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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 自考00996《电子商务法概论》试题及答案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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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试卷

电子商务法概论试题

(课程代码 00996)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被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未涂、错涂或多涂均无分。 1.亚洲最早的电子商务立法是(C)

A.新加坡的《新加坡电子交易法》 B.韩国的《电子商务基本法》

C.马来西亚的《电子签名法》 D.日本的《电子签名与认证服务法》 2.电子商务法对传统的口令法,以及对非对称公开密钥法和生物鉴别法等认证方法,都不可厚此薄彼,产生任何歧视性要求,该规定符合(D)

A.媒介中立 B.实施中立 C.同等保护 D.技术中立

3.根据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在网上经销下列产品,其中属于需要前置审批的经营项目是(C)

A.二手书籍 B.数码相机 C.OTC药品 D.中国移动充值卡 4.电子商务主体独立运营权是指电子商务经营者(B) A.可以随意选择域名注册

B.依法取得资格,在法律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受各种干扰和阻碍 C.自己决定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方式等 D.决定是否对客户赔偿

5.格式合同的最大特点是(C)

A.公平性 B.科学性 C.非协商性 D.非强制性 6.关于电子合同的履行地点和附随义务,不包括(C) A.瑕疵担保义务

B.电子信息的交付应将如何控制、访问该信息的资料一并交给消费者,使之能有效支配所接收的信息

C.电子信息应以有形媒介为载体进行交付

D.担保提供的信息产品或服务不侵害任何第三方的权利 7.公开密钥加密属于(B)

A.对称性密钥加密 B.非对称性密钥加密 C.公钥加密 D.私钥加密 8.采用技术特定型立法模式制定的电子签名法是(A)

A.马来西亚《数字签名法》 B.新加坡《电子交易法》

C.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 D.欧盟《电子签名共同框架指令》 9.电子认证机构的服务内容不包括(A)

A.提供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私有密钥信息查询服务 B.确认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的真实性 C.制作、签发、管理电子签名认证证书

D.提供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目录信息查询服务

10.我国《电子签名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妥善保存与认证相关的信息,信息保存期限至少为电子签名失效后(C)

A.三年 B.四年 C.五年 D.六年

11.己经获得Internet工程组标准认可的电子支付安全协议是(B)

A.SSL协议 B.SET协议 C.SSH协议 D.PKI协议 12.电子资金划拨的流动性风险是指(D) A.延迟结算支付债务的风险

B.人为的假冒、伪造、盗窃活动给电子资金划拨当事方造成损失的可能性

C.电子资金划拨系统中的计算机和通讯设备出现技术故障而使得整个电子资金划拨系统陷入瘫痪的可能性

D.指令人或接受银行无法按期清偿债务的风险 13.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的第4A编的规定,大额电子资金划拨的当事人中,可以有多个,也可以没有的当事人是(D)

A.付款银行 B.发送人银行 C.受益人银行 D.中间银行 14.下列不属于电子商务对现行税法基本要素产生影响的是(D) A.电子商务环境下,商品、劳务、特许权难以界定 B.电子商务使常设机构、固定基地等位置难以确定 C.网络贸易的税收征管、稽查和审计难以操作 D.人员的跨国流动性

15.根据经合组织和联合国范本对常设的界定,下列可以视为常设机构的是(D) A.专为存储本企业货物和商品的目的而使用的设施 B.专为本企业采购货物而保有的固定营业场所 C.只作为广告或提供信息的服务器 D.企业进行经营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 16.页面广告可分为(B)

A.搜索广告、电子邮件、 BBS广告 B.图形广告、文字广告、赞助广告

C.关键词广告、电子邮件广告、横幅广告 D.按钮广告、BBS广告、赞助广告

17.关于网络隐私权与传统隐私权的说法错误的是(A)

A.网络隐私权是以保护个人隐私不受侵害为主要目的,基本上不考虑对个人隐私的利用 B.在传统隐私权的保护中,个人几乎没有什么主动权 C.网络隐私权将“公有”和“私有”领域重新划分 D.网络隐私权更加强调主动控制权

18.网站在搜集13岁以下儿童的个人信息前必须征得其父母的允许,否则每违规一例将处以11000美元罚款。此规定出自(D)

A.英国《数据保护法案》 B.美国《电脑匹配和隐私权法》 C.欧盟《个人数据资料保护公约》 D.美国《儿童在线隐私权法案》 19.对数据库除采取著作权保护外,还提供“特殊权利”保护的国家(地区)是(A) A.欧盟 B.美国 C.日本 D.中国 20.将己有作品加以数字化是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一种(C)

A.作品传播行为 B.作品改编行为 C.作品复制行为 D.作品编译行为 21.同一商标的两个合法拥有者都想以他们的商标做域名的行为属于(C)

A.域名抢注行为 B.域名混淆行为 C.同一商标的域名争议 D.反向域名侵夺 22.计算机网络运行安全是指网络中的各个信息系统能够正常运行且(A)

A.能正常地通过网络交流信息 B.不会被计算机病毒入侵 C.不会死机 D.能有效拦截垃圾邮件

23.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逻辑炸弹等行为属于(D)

A.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B.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 C.故意制作、传播破坏性计算机程序罪 D.破坏计算机数据和应用程序罪 24.我国《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涉及域名侵权纠纷的案件,可行使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不包括(B) A.侵权行为地法院 B.原告住所地法院

C.被告住所地法院 D.原告发现该域名计算机终端与设备所在地法院 25.关于电子证据的出示要求,我国司法实践通常要求向法庭提交电子证据并出示(D) A.打印成文本或转换成其他的人可阅读形式的电子证据 B.与电子记录同时产生的打印文件

C.可播放的光碟或其他能被视觉理解形式的电子证据 D.以辅助证明电子证据事实的公证书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被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未涂、错涂、多涂或少涂均无分。 26.电子商务发展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ABCE)

A.在线交易主体及市场准入问题 B.网上税收问题 C.在线消费者保护问题 D.网上交友的身份认证问题 E.在线交易法律适用和管辖冲突问题 27.支付命令错误包括(BCD)

A.支付命令的传输错误 B.支付命令表述错误 C.支付命令的错误执行 D.错误的支付命令 E.支付命令的认证错误 28.广告经营者的基本义务包括(ABCDE)

A.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B.广告经营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的权利和义务 C.广告经营者提供的媒介覆盖率、收视率、发行量等资料应当真实的权利和义务 D.广告经营者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的权利和义务

E.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经营者不得为其设计、制作、发布广告

29.收集网络个人信息资料声明应包括的主要内容有(ABCD) A.收集网络个人信息资料目的的声明

B.网络个人信息资料的共享或再利用的声明 C.查阅、修正及更新网络个人信息资料的声明

D.网络个人信息资料的保护措施及隐私权保护政策链接的声明 E.收集网络个人信息资料技术方法的声明

30.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势主要表现为(ABCDE)

A.解决纠纷方式的灵活性 B.处理争端的效率性 C.解决争议的经济性 D.适用规则的灵活性 E.克服了管辖权和法律适用的问题

三、名词解释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31.功能等同原则P10:是一种将数据电文的效力与纸面形式的功能进行类比的方法。其目的是要摆脱传统书面这一单一媒介条件下产生的束缚,为电子商务创造一个富于弹性的、开放的规范体系,以利于多媒体、多元化技术方案的应用。

32.承诺P44: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已经承诺并送达于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

33.安全港模式P183:是指某一特定的在线服务商产业公布的网络隐私保护的行为指引,该指引由联邦贸易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即成为安全港,有关的网络服务商只要遵守该指引就认为是遵守了有关要求,可以免除责任。这是一种将行业自律和立法规制相结合的新模式。

34.网络商业方法P201:也称为网络商业模式,是指电子商务经营人在经营过程中所使用的新型网络商业经营方法,如网上商品销售方法、网络广告方式、网上支付链接方式等。

35.电子证据P233:又称计算机证据,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如计算机储存的证据、计算机产生的证据、计算机传输的证据、计算机记录的证据、计算机打印的证据等。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5分,共20分) 36.试述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P43

答: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法律后果截然不同;对于要约而言,如果对方做出了承诺,要约人即负有与之订合同的义务,否则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要约在有些情况下是不得撤销的。而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其发出人则不负有这些义务。他可以自由地决定是否接受对方的意思表示,也可以随时撤销已发出的意思表示。

37.分析电子货币的法律性质。P119 (1)信用卡和电子支票类的电子货币;仅是传统货币的新型支付方式,并不是一种等价物,更不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货币;电子现金代表一定价值,初步具备货币特征。

(2)电子现金满足成为货币的以下条件;被广泛地接受为一种价值尺度和交换中介;不依赖于银行或发行机构信用的用于清偿债务的最终手段;具有完全的可兑换性本身能够成为价值的保存手段;完全的不特定物;支付具有匿名性。 (3)目前使用中电子现金的价值必须以既有货币为基础,仅仅是既有货币电子化的产生物。且根据货币法定化原则,电子货币要成为独立的通货形式,必须得到国家立法的明示许可。综上所述,电子货币目前不具备货币的法律性质。

38.简述各国关于网络广告的ISP责任规定。P148

答:网络业相对发达的国家大多数认为对于中介服务提供者(ISP)而言,要求他们承担绝对的监控义务,即不问主观过错与否,只要发生了侵权事件,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随时随地都负担监控失职的责任,未免苛刻,从长远来看也不利于网络业的发展。相反,许多国家和地区现在大部分以成文法或判例法的形式确立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的过错监控责任,即发生侵权事件时,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只有在具备主观过错的情况下(一般是故意或重大过失)才承担侵权责任。对此欧盟、德国、法国、美国加拿大分别有相关的规定。例如《欧盟电子商务指令》要求成员国在满足指令规定的条件下,服务提供者在履行传输服务、存储服务、主机服务中不承担责任。

39.简述利用著作权方式保护数据库的主要缺陷。P199 (1)著作权无法保护不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产品。

(2)按照著作权只保护形式不保护内容的原则,数据库的著作权保护范围也只限于其表现形式而不能延及内容。

然而数据库的核心价值不在于采用什么样的数据或编排体例,而在于库中的数据元素,即数据库的内容。数据库制作者付出大量精力和投资,将分散的数据信息搜集起来,经过系统的整理提供给用户,可是这些经过辛苦搜集、整理的信息一旦被他人简单地换一种方式重新编排,即可能成为另一个数据库的内容,而著作权对此无能为力,这是著作权方式保护数据库另一个缺陷。

五、论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40.试述我国《电子签名法》的主要内容,并陈述该法律有哪些方面需要完善。P69

(1)我国《电子签名法》包括5章36条。该法首次赋予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并明确规定了具备法律效力的电子签名应具备的条件,为规范电子签名的行为,规定了电子签名的安全保证措施

(2)由于电子商务往往需要第三方(即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对电子签名人的身份进行认证,向交易双方提供信誉担保,因此电子认证机构可靠与否直接影响电子签名的真实性和电子交易的安全,根据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实际需要,《电子签名法》明确了电子认证服务市场的准入制度、法律地位及认证程序、认证机构暂停、终止认证服务的业务承接制度;确定由政府对认证机构实行资质化管理 (3)《电子签名法》明确了合同双方和认证机构在电子签名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进一步细化了各种认证服务程序;增加了有关条款追究政府监管部门不依法进行监督的法律责任 (4)对在电子政务和公用事业领域涉及的文书和电子签名作出了原则规定。 这部法律在以下方面需要完善:

一是关于电子签名的适用范围,目前法律仅将其限制在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领域,不能涵盖电子签名的所有功能,另外,这些领域电子签名应用范围、对安全性的要求级别、几所引发的法律关系形态都有明显差别,一部简练的电子签名法很难同时调整这些不同类型的关系。 二是法律中对交易主体的民事责任规范较少,整个法律存在偏重行政责任,忽视民事责任的倾向;

三是对电子认证机构的条件过于笼统,可能引起行政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对多个认证机构间的交叉认证等行为也未纳入法律视野,因此需要有更详细的细则或司法解释来支撑。

41.试述电子认证与电子签名的关系以及电子认证机构提供的服务内容。P75

答:电子认证虽然与电子签名一样,都是电子商务中的安全保障机制,但是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二者的具体功能、应用范围以及手段和目的等方面还是存在着显著区别。认证是建立在电子签名这种技术保障之上的组织保障。电子签名着重保护数据电文的安全,使之不被否认或篡改、假冒,它同时适用于封闭性和开放性的交易网络,是一种技术手段的保证;而电子认证则主要应用于交易方身份与信用度的确认,它不仅需要一定技术标准,还需要为电子签名提供组织制度上的保障,它主要运用于开放性的交易网络。此外电子签名一般仅涉及交易双方的关系,而电子认证则以作为第三方的认证机构的活动作为电子认证法律关系的核心。 电子认证机构的服务内容主要包括:(1)制作、签发、管理电子签名认证证书;(2)确认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的真实性;(3)提供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目录信息查询服务;(4)提供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状态信息查询服务。 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1小题,10分)

42.2010年10月,原告JR公司获悉并查实,百度公司开设的“百度贴吧—高密板吧”网页出现《JR公司的高密板全球最差》文章及相关网页“回复:JR的高密板全球最差,有道理,谢谢提醒!”。JR公司经当地公证处对上述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并于2010年11月 5日函告百度公司,要求百度公司删除相关内容,同时要求百度公司提供发布上述文章之用户详细信息与地址。现百度公司虽然删除了相关内容,但是未提供发布用户的信息及地址。综上,百度公司的行为已经侵犯了我公司的商业信誉,请求法院判令百度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我公司的损失。百度公司辩称:百度贴吧为百度公司提供的电子公告服务。法律并未要求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承担事先审查义务,而是实行上网用户责任自负原则,且本公司已经履行提示义务,并对内容进行事后监督管理。请求驳回JR公司的请求。 请问:

(1)互联网服务商(ISP与ICP)的侵权责任是怎样划分的? (2)本案中百度公司是否侵权?为什么? 答案:

(1)侵权责任分为直接侵权责任和间接侵权责任。直接侵权责任就是由于直接从事了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这种责任是不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为前提的。对于ISP或者ICP,如果是由其自己来组织、撰写、编辑作品或材料的,应承担直接侵权责任。 间接侵权责任,主要是由于侵权人的行为是其它侵权行为的继续或者是为其它侵权行为提供了条件,是否承担责任以行为人是否有主观上的过错为前提。ISP经营者,更多的使适用这种责任。对于ICP而言,其主要承担版权侵权责任,若授权内容由其自己上载,则其承担直接侵权责任。由他人提供部分内容的ICP,就这一部分内容,在一定情况下适用间接侵权责任。在责任分担上,主要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2)在本案中,百度贴吧,属于电子公告服务,百度公司作为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并没有直接上载侵害原告的内容,不适用直接侵权贲任。根据法院规定:当网络上所传播的内容存在侵权内容时,权利人提出合理请求时,网络服务商应当釆取技术措施消除侵权信息,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百度公司对上传涉案帖子的内容,在接到原告函告后,立即删除了,因此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则无须承担间接侵权责任。

2016年10月 自考00996《电子商务法概论》试题及答案 - 图文 

2016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试卷电子商务法概论试题(课程代码00996)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被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未涂、错涂或多涂均无分。1.亚洲最早的电子商务立法是(C)A.新加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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