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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资料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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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的电子版。

8.2.3施工资料应做到与工程进度同步,保证资料内容分类准确,字迹工整、格式统一、纸张大小一致、整齐,严禁涂改、伪造、随意抽撤或损毁、丢失施工资料。

8.3施工资料的报验、报审

8.3.1施工资料应实行报验、报审管理,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应按报验、报审程序,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后,方可报建设(监理)单位。施工资料的报验、报审应按照事先约定的时限要求执行。

8.3.2项目经理部的各业务部门和分包单位应有专人负责对外报验、报审施工资料。其中施工技术资料管理流程、施工物资资料管理流程、施工资料验收资料管理流程、工程验收资料管理流程遵照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执行。

8.3.3 分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应通过总承包单位审核同意后,方可报建设(监理)单位。单位工程和分部工程的报验及验收必须由总承包单位组织实施,分包方配合。分项工程的报验及验收可由总承包单位根据甲方、监理的要求以及分项工程的部位、代表性、复杂程度和重要程度决定是否由分包单位组织实施。

8.3.4 物资进场时应由材料人员填写《进场材料通知单》,同时必须提交质量证明文件等其它资料给相关人员,没有质量证明文件的物资不得投入使用。

8.3.5物资复试完成报验、施工资料完成报审后,项目经理部材料、试验、质量、测量和技术人员等必须及时将相关资料交资料员存档。

8.3.6对安全、质量有特殊要求的重要物资,进场前应由项目总工程师负责组织通知项目经理部材料科该种物资进场时需要提交的质量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并应写入合同中。

8.4施工资料的收集整理

8.4.1资料员接收时应核对资料的时间、部位、内容、签认手续等的正确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完成交接登记手续。

8.4.2对于资料中存在问题和达不到施工总承包方要求的资料可以拒绝接收。

8.4.3项目经理部资料员应及时按资料管理标准进行整理、编目、组卷。

8.5施工资料的监督检查

8.5.1项目经理部资料员应对施工资料进行日常检查,对施工资料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相关方和项目总工程师汇报,项目总工程师应组织相关人员整改并验证整改结果。

8.5.2根据项目施工进度情况,项目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对施工资料进行每月定期检查和施工重要阶段(工程正式开工、基础完成、主体结构完成一半、主体结构完成、竣工验收及工程档案编制完成)检查,并留存书面检查记录、整改措施、整改结果。

8.5.3项目经理部在完成重要施工阶段后,经自查合格,提请公司技术发展部检查。公司技术发展部对项目经理部进行阶段性检查,一般为基础完成、主体结构完成、竣工验收前及工程档案编制完成、创优等阶段,对检查结果签发《技术管理检查记录》并验证整改情况。

8.5.4针对各级上级主管单位检查提出的问题,由项目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整改,并书面上报公司技术发展部审查、验证项目施工资料的整改情况。

8.5.5各项目管理公司和专业分公司所属的工程项目经项目经理部自检合格后,报项目管理公司和专业分公司验收并监督验证整改情况。

8.6分包工程施工资料的管理

8.6.1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部与分包单位(包括:本公司内部分包和对外单位分包)签订分包合同之中必须明确总包方和分包方在施工资料管理方面所承担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施工资料(包括竣工图)编制的套数、日常管理、报验程序、移交程序、移交时间、移交套数以及工程竣工图编制和取费等有关事宜。

8.6.2分包单位必须配备具有专业资质的资料管理人员,并将资料员的资质证书(原件)报总包项目部审核备案,由总承包单位上报公司技术发展部备案(复印件)。

8.6.3资料管理采用两级同时管理的办法,分包单位负责对承包范围内的施工资料及时进行收集和整理,同时总承包单位负责对整个工程范围内的所有施工资料进行及时进行汇总整理。所有施工资料管理必须执行北京市地方标准《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的要求以及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必须使用计算机进行填写和管理。

8.6.4总承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按要求定期对分包单位形成的资料进行监督、检查和审核。分包单位对其收集整理施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8.6.5在分包单位完工后,要按照双方约定和总承包单位的要求对资料进行整理,自检完成后报总承包单位验收、验收合格后移交总承包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最后由总承包单位和公司负责竣工资料的汇总整理和对外移交工作。

9.施工资料的验收

9.1在施工合同中没有施工资料编制移交等有关内容时,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与建设单位签订相关协议或合同。

9.1.1当建设单位不委托我方编制工程档案和竣工图且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时,我方宜以书面形式让建设单位予以确认,然后按照北京市地方标准《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的要求汇总整理向建设单位移交的资料。

9.1.2当建设单位委托我方编制工程档案和竣工图时,项目经理部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竣工图编制合同书》,合同签订和取费标准见《竣工图编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

9.2工程竣工验收前,项目经理部应完成施工资料的整理、汇总,并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报公司技术发展部验收。各项目管理公司和专业分公司所属的工程项目经项目经理部自检合格后,报项目管理公司和专业分公司验收。

9.3工程档案预验收

9.3.1工程竣工备案前,项目经理部应按照移交城建档案馆工程档案的内容整理施工资料,协助建设单位提请城建档案馆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项目总工程师应提前向公司技术发展部汇报工程档案预验收的安排等情况。

9.3.2预验收时应按照城建档案馆要求携带建设单位委托我方编制工程档案的协议书(或《工程竣工图编制合同书》)备案,否则城建档案馆不予办理预验收。

9.3.3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负责工程竣工备案工作。 10.施工资料的移交管理

10.1向公司信息档案中心移交施工资料

10.1.1凡公司施工的工程项目(包括各项目管理公司和专业分公司),自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必须向公司信息档案中心移交一套完整的工程资料原件(包括:分包工程的资料原件、一套完整的竣工图)。

10.1.2在向公司信息档案中心移交前,项目经理部应将工程资料中不可弥补的问题及资料整理中存在的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将此说明放入归档的第一盒资料中。

10.1.3公司存档的施工资料按《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的要求组卷,用铅笔在资料和图纸的右下角编写页号(背面在左下角编写页号),案卷用棉线在左侧三孔装订,使用公司信息档案

中心专用《卷内目录》做卷内目录(一式两份),其中一份装入科技档案资料盒内,另一份及电子版的卷内目录交公司信息档案中心存档。(后附公司信息档案中心《卷内目录》)

10.1.4属国家级、市重点的特大型工程项目应向公司移交电子版的工程资料和声像资料。随着建筑施工管理信息化的发展,今后将不断调整移交范围,最终达到要求所有施工项目必须向公司移交电子版的工程资料和声像资料。

10.1.5经项目经理部和各项目管理公司和专业分公司自检、审核合格后,报公司技术发展部验收,合格的工程资料向公司信息档案中心移交,办理移交手续,公司技术发展部保存一份档案移交登记记录。

10.1.6公司自存的施工资料的接收、保管和利用应按公司综合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施工资料保存期自竣工验收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施工资料的销毁应由公司信息档案中心组织相关部门和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

10.2向建设单位及城建档案馆移交施工资料和工程档案 10.2.1项目经理部向建设单位和北京市城建档案馆分别移交施工资料和工程档案前,应由项目经理部填写《工程资料移交申请表》(后附《工程资料移交申请表》),经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程师同意后报公司,经公司有关部门和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移交。

各项目管理公司和专业分公司所属的工程项目,也应由项目经理部填写《工程资料移交申请表》,经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程师同意后报项目管理公司和专业分公司,经公司有关部门和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移交。

10.2.2当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所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对施工资料的移交没有特殊约定时,施工单位负责编制两套施工资料(原件)其中交建设单位一套,交公司信息档案中心一套。建设单位如不需要施工资料则必须由该单位负责人写出书面说明并加盖单

施工资料管理办法

料的电子版。8.2.3施工资料应做到与工程进度同步,保证资料内容分类准确,字迹工整、格式统一、纸张大小一致、整齐,严禁涂改、伪造、随意抽撤或损毁、丢失施工资料。8.3施工资料的报验、报审8.3.1施工资料应实行报验、报审管理,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应按报验、报审程序,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后,方可报建设(监理)单位。施工资料的报验、报审应按照事先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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