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
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豫政[1997]50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7.08.21 【实施日期】1997.08.2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河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河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豫政〔1997〕50号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现将《河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河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促进事业单位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 1 / 3
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事业单位,是指由国家举办的,从事教育、科研、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业务,不具有国家行政管理职能,不以为国家积累资金为主要目的,相对独立的社会服务实体单位。
第三条 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坚持政事分开和精简、优化、效益的原则,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人力、财力、物力的可能,因地制宜,合理布局,逐步发展。
第四条 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是管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本地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和规定;
(二)拟定和实施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 (三)制定和落实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控制计划;
(四)制定和落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标准和人员结构比例; (五)制定和实施事业单位登记和审验办法; (六)具体审批和管理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 (七)检查监督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执行情况。
第二章 机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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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事业单位机构管理的内容包括:设置、撤销、分设和合并机构,确定和改变性
质、名称、隶属关系,审定、调整职责范围和规格等(以下简称设置和变更)。
第六条 设置各类事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或已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布局合理; (二)有明确的举办主体和规范的名称; (三)有明确的业务范围和固定的工作任务; (四)有经批准的投资计划或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 (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需的设施; (六)有适应业务需要的人员。
第七条 申请设置和变更事业单位,其举办主体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内容包括:设备的目的、依据、单位名称、隶属关系、业务范围、内设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人员结构比例、经费管理形式等。
(二)论证报告。内容包括: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与现有同类机构的业务分工情况,经费来源、办公地点、基本设施及其他有关情况。
(三)证明材料。与设置和变更有关的法律、法规、文件、资格认证证明等。
第八条 各类事业单位的设置和变更,按下列权限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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