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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1-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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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 应根据工业企业生产特点、实际需要和使用方便的原则设置辅助用室,包括车间卫生用室(浴室、更/存衣室、盥洗室以及在特殊作业、工种或岗位设置的洗衣室)、生活室(休息室、就餐场所、 厕所)、妇女卫生室,并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要求。

7.1.2 辅助用室应避开有害物质、病原体、高温等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影响。建筑物内部构造应易于清扫,卫生设备便于使用。

7.1.3 浴室、盥洗室、厕所的设计,一般按劳动者最多的班组人数进行设计。存衣室设计计算人数应按车间劳动者实际总数计算。

7.1.4 工业园区内企业共用辅助用室的,应统筹考虑园区内各企业的特点。 7.2 车间卫生用室

7.2.1 应根据车间的卫生特征设置浴室、更/存衣室、盥洗室,其卫生特征分级见表9。 表9 车间卫生特征分级

卫生特征 1级 2级 3级 4级 不接触有害物质易经皮肤吸收引起中毒有毒物质 的剧毒 物质(如有机磷农药、三硝基 甲苯、四乙基铅等) 易经皮肤吸收或有恶臭 的物质,或高毒物质(如 丙烯腈、吡啶、苯酚等) 其他毒物 或粉 尘,不污染或轻度污 染身体(如仪表、金 属冷加工、机械加工 等) 严重污染全身或对粉尘 皮肤 有刺激的粉尘(如碳黑、 玻璃棉等) 其他 处理传染性材料、动物原料(如皮毛等) 高温作业、井下作业 体力劳动强度 III级或 IV 级 一般粉尘(棉尘) 注: 虽易经皮肤吸收,但易挥发的有毒物质(如苯等)可按3级确定。

7.2.2 浴室

7.2.2.1 车间卫生特征1级、2级的车间应设浴室;3级的车间宜在车间附近或厂区设置集中浴室;4级的车间可在厂区或居住区设置集中浴室。浴室可由更衣间、洗浴间和管理间组成。

7.2.2.2 浴室内一般按4个~6个淋浴器设一具盥洗器。淋浴器的数量,可根据设计计算人数按表10计算。

表10 每个淋浴器设计使用人数(上限值)

车间卫生特征 人数 1级 3 2级 6 3级 9 4级 12 注: 需每天洗浴的炎热地区,每个淋浴器使用人数可适当减少。 7.2.2.3 女浴室和卫生特征1级、2级的车间浴室不得设浴池。 7.2.2.4 体力劳动强度III级或IV级者可设部分浴池,浴池面积一般可按1个淋浴器相当于2m2面积进行换算,但浴池面积不宜<5m2。 7.2.3 更/存衣室

7.2.3.1 车间卫生特征1级的更/存衣室应分便服室和工作服室。工作服室应有良好的通风。

7.2.3.2 车间卫生特征2级的更/存衣室,便服室、工作服室可按照同室分柜存放的原则设计,以避免工作服污染便服。

7.2.3.3 车间卫生特征3级的更/存衣室,便服室、工作服室可按照同柜分层存放的原则设计。更衣室与休息室可合并设置。

7.2.3.4 车间卫生特征4级的更/存衣柜可设在休息室内或车间内适当地点。

7.2.4 盥洗设施

7.2.4.1 车间内应设盥洗室或盥洗设备。接触油污的车间,应供给热水。盥洗水龙头的数量应根据设计计算人数按表11计算。 表11 盥洗水龙头设计数量 车间卫生特征级别 1、2 3、4 每个水龙头的使用人数(人) 20~30 31~40 7.2.4.2 盥洗设施宜分区集中设置。厂房内的盥洗室应做好地面排水,厂房外的盥洗设施还宜设置雨篷并应防冻。

7.2.5 应根据职业接触特征,对易沾染病原体或易经皮肤吸收的剧毒或高毒物质的特殊工种和污染严重的工作场所设置洗消室、消毒室及专用洗衣房等。

7.2.6 低温高湿的重负荷作业如冷库和地下作业等,应设工作服干燥室。

7.3 生活用室

7.3.1 生活用室的配置应与产生有害物质或有特殊要求的车间隔开,应尽量布置在生产劳动者相对集中、自然采光和通风良好的地方。

7.3.2 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实际需要设置休息室或休息区。休息室内应设置清洁饮水设施。女工较多的企业,应在车间附近清洁安静处设置孕妇休息室或休息区。 7.3.3 就餐场所的位置不宜距车间过远,但不能与存在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工作场所相邻设置,并应根据就餐人数设置足够数量的洗手设施。就餐场所及所提供的食品应符合相关的卫生要求。

7.3.4 厕所不宜距工作地点过远,并应有排臭、防蝇措施。车间内的厕所,一般应为水冲式,同时应设洗手池、洗污池。寒冷地区宜设在室内。除有特殊需要,厕所的蹲位数应按使用人数设计。

7.3.4.1 男厕所:劳动定员男职工人数<100 人的工作场所可按25人设1个蹲位;>100人的工作场所每增50人增设1个蹲位。小便器的数量与蹲位的数量相同。

7.3.4.2 女厕所:劳动定员女职工人数<100 人的工作场所可按15人设1个~2个蹲位;>100人的工作场所,每增30人,增设1个蹲位。 7.4 妇女卫生室

7.4.1 人数最多班组女工>100人的工业企业,应设妇女卫生室。 7.4.2 妇女卫生室由等候间和处理间组成。等候间应设洗手设备及洗涤池。处理间内应设温水箱及冲洗器。冲洗器的数量应根据设计计算人数确定。人数最多班组女工人数为100~200人时,应设1具冲洗器,>200人时,每增加200人增设1个。

7.4.3 人数最多班组女工人数为40人~100人的工业企业,可设置简易的温水箱及冲洗器。

8应急救援

8.1生产或使用有毒物质的、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工业企业的劳动定员设计应包括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站)编制和人员定员。

8.1.1 应急救援机构(站)可设在厂区内的医务所或卫生所内,设在厂区外的应考虑应急救援机构(站)与工业企业的距离及最佳响应时间。

8.1.2 应急救援组织机构急救人员的人数宜根据工作场所的规模、职业性有害因素的特点、劳动者人数,按照0.1%~5%的比例配备,并对急救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有条件的企业,每个工作班宜至少安排1名急救人员。

8.2生产或使用剧毒或高毒物质的高风险工业企业应设置紧急救援站或有毒气体防护站。

8.2.1 紧急救援站或有毒气体防护站使用面积可参考附录A表A.2。

8.2.2 有毒气体防护站的装备应根据职业病危害性质、企业规模和实际需要确定,并可参考附录A表A.3配置。

8.2.3 应根据车间(岗位)毒害情况配备防毒器具,设置防毒器具存放柜。防毒器具在专用存放柜内铅封存放,设置明显标识,并定期维护与检查,确保应急使用需要。 8.2.4 站内采暖、通风、空调、给水排水、电器、照明等配套设备应按相应国家标准、规范配置。

8.3 有可能发生化学性灼伤及经皮肤粘膜吸收引起急性中毒的工作地点或车间,应根据可能产生或存 在的职业性有害因素及其危害特点,在工作地点就近设置现场应急处理设施。急救设施应包括:不断水 的冲淋、洗眼设施;气体防护柜;个人防护用品;急救包或急救箱以及急救药品;转运病人的担架和装 置;急救处理的设施以及应急救援通讯设备等。

8.3.1 应急救援设施应有清晰的标识,并按照相关规定定期保养维护以确保其正常运行。

8.3.2 冲淋、洗眼设施应靠近可能发生相应事故的工作地点。

8.3.3 急救箱应当设置在便于劳动者取用的地点,配备内容可根据实际需要参照附录A表A.4确定,并由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和更新。

8.4 工业园区内设置的应急救援机构(站)应统筹考虑园区内各企业的特点,满足各企业应急救援的需要。

8.5 对于生产或使用有毒物质的、且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工业企业的卫生设计应制定应对突发职业中毒的应急救援预案。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正确使用说明

A.1 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卫生设计的目的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坚持“预防为主,防 治结合”的卫生工作方针,落实职业病危害源头控制的“前期预防”制度,保证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设计符合卫生要求。

A.2 本标准规定的适用范围涵盖了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所有用人单位,既包括企业,也包括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施工期持续数年或施工规模较大,存在多种职业病危害及危害较大的建设项目或因施工等特殊需要的临时性工业企业设计,或工业园区的总体布局等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A.3 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卫生设计应遵循职业病危害的预防控制对策。职业病危害的预防控制对策包括对职业病危害发生源、传播途径、接触者三个方面的控制。发生源的控制原则及优先措施是:替代、改变工艺、密闭、隔离、湿式作业、局部通风及维护管理;传播途径的控制对策及优先措施是:清理、全面通风、密闭、自动化远距离操作、监测及维护管理;接触者的控制原则及优先措施是:培训教育、劳动组织管理、个体医学监护、配备个人防护用品以及维护管理等。

A.4 工业企业卫生设计人员应通过各种方式学习、熟悉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了解职业病防治知识,根据职业病危害评价结果进行工业企业的卫生设计。

A.5 对本标准条文执行严格程度的用词,采用以下写法:

A.5.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一般采用“应”,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应”或“不得”。

A.5.2 表示一般情况下均应这样做,但硬性规定这样做有困难的用词:采用“应尽量”或“尽可能”。

A.5.3 表示允许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A.5.4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一般采用“宜”或“一般”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宜”。

A.5.5 条文中必须按指定的标准、规范或其他有关规定执行的写法为“按……执行”或“符合……要求”,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规范或其他规定执行的写法为“参照……”。

A.6 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设置或配备原则可参考表A.1。 表 A.1 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设置或配备参考原则

职业病危害分类 严重 300 人~1000 人 >300 人 一般危害 <300 人 轻微 劳动者人数 >1000 人 设置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2人 设置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 >300 人 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 可配备兼职人员 配备专职人员 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及管理人员 设置机构、配备专职人员>2人 A.7 为区别于环境卫生选址要求,本标准的选址与总体布局卫生学要求突出了工业企业周边环境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以及工业企业之间的相互影响,有关环境评价选址要求参见相关标准。

A.8 有关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强度(浓度)的卫生学要求分别在GBZ2.1、2.2和本标准中给出, GBZ2.1、2.2给出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强度(浓度)限值称为工作场所职业接触限值,本标准 暂时保留的部分物理因素强度暂称为卫生限值,并将在适当时机纳入GBZ2.1或GBZ2.2。

A.9 规定产生工频电磁场设备安装地址(位置)周边居住区、学校、医院、幼儿园等区域的电场强度<4kV/m是指该区域的最高容许接触水平,长期慢性的健康影响特别是致癌效应尚有待于进一步研究。

A.10 紧急救援站或有毒气体防护站使用面积可参见表A.2。 表 A.2 紧急救援站或有毒气体防护站使用面积

职工人数(人) <300 300~1000 1001~2000 2001~3500 3501~10000 >10000 最小使用面积(m2) 20 30 60 100 120 200 A.11 有毒气体防护站的装备可参考表A.3 配置。 表 A.3 有毒气体防护站装备参考配置表

装备名称 数量 备注 万能校验器 空气或氧气充装泵 天平 采样器、胶管 快速检测分析仪器(包括测爆仪、测 氧仪和毒气监测仪) 器材维修工具(包括台钳、钳工工具) 电话 录音电话 生产调度电话 对讲机 事故警铃 2 台~3 台 1 台~2 台 1 台~2 台 按需要配备 按需要配备 1 套 2 部 1 部 1 部 2 对 1 只 设有声光报警器,备有空气呼吸器、苏生气体防护作业(救护)车 1 辆~2 辆 器、 安全帽、安全带、全身防毒衣、防酸碱胶皮衣 裤、绝缘棒、绝缘靴、手套、被褥、担架、防 爆照明等抢救用的器具 根据技 术防 空气呼吸器 护人 员及驾 驶员 人数 确定 过滤式防毒面具 每人 1 套 A.12 急救箱配备内容可根据工业企业规模、职业病危害性质、接触人数等实际需要参照表A.4确定。

GBZ1-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7.1.1应根据工业企业生产特点、实际需要和使用方便的原则设置辅助用室,包括车间卫生用室(浴室、更/存衣室、盥洗室以及在特殊作业、工种或岗位设置的洗衣室)、生活室(休息室、就餐场所、厕所)、妇女卫生室,并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要求。7.1.2辅助用室应避开有害物质、病原体、高温等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影响。建筑物内部构造应易于清扫,卫生设备便于使用。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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