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7 可能存在或产生有毒物质的工作场所应根据有毒物质的理化特性和危害特点配备现场急救用品,设置冲洗喷淋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必要的泄险区以及风向标。泄险区应低位设置且有防透水层,泄漏物质和冲洗水应集中纳入工业废水处理系统。
6.2 防暑、防寒 6.2.1 防暑
6.2.1.1 应优先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原材料,工艺流程的设计宜使操作人员远离热源,同时根据其具体条件采取必要的隔热、通风、降温等措施,消除高温职业危害。
6.2.1.2 对于工艺、技术和原材料达不到要求的,应根据生产工艺、技术、原材料特性以及自然条件,通过采取工程控制措施和必要的组织措施,如减少生产过程中的热和水蒸气释放,屏蔽热辐射源,加强通风,减少劳动时间,改善作业方式等,使室内和露天作业地点WBGT指数符合GBZ2.2的要求。对于劳动者室内和露天作业WBGT指数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应根据实际接触情况采取有效的个人防护措施。
6.2.1.3 应根据夏季主导风向设计高温作业厂房的朝向,使厂房能形成穿堂风或能增加自然通风的风压。高温作业厂房平面布置呈“L”型、“Π”型或“Ш”型的,其开口部分宜位于夏季主导风向的迎风面。
6.2.1.4 高温作业厂房宜设有避风的天窗,天窗和侧窗宜便于开关和清扫。 6.2.1.5 夏季自然通风用的进气窗的下端距地面不宜>1.2m,以便空气直接吹向工作地点;冬季需要自然通风时,应对通风设计方案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并根据热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热风补偿系统容量,进气窗下端一般不宜<4m;若<4m时,宜采取防止冷风吹向工作地点的有效措施。
6.2.1.6 以自然通风为主的高温作业厂房应有足够的进、排风面积。产生大量热、湿气、有害气体的单层厂房的附属建筑物占用该厂房外墙的长度不得超过外墙全长的30%,且不宜设在厂房的迎风面。
6.2.1.7 产生大量热或逸出有害物质的车间,在平面布置上应以其最长边作为外墙。若四周均为内墙时,应采取向室内送入清洁空气的措施。
6.2.1.8 热源应尽量布置在车间外面;采用热压为主的自然通风时,热源应尽量布置在天窗的下方;采用穿堂风为主的自然通风时,热源应尽量布置在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侧;热源布置应便于采用各种有效的隔热及降温措施。
6.2.1.9 车间内发热设备设置应按车间气流具体情况确定,一般宜在操作岗位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侧、车间天窗下方的部位。
6.2.1.10高温、强热辐射作业,应根据工艺、供水和室内微小气候等条件采用有效的隔热措施,如水幕、隔热水箱或隔热屏等。工作人员经常停留或靠近的高温地面或高温壁板,其表面平均温度不应>40℃,瞬间最高温度也不宜>60℃。
6.2.1.11当高温作业时间较长,工作地点的热环境参数达不到卫生要求时,应采取降温措施。
a)采用局部送风降温措施时,气流达到工作地点的风速控制设计应符合以下要
求:
—— 带有水雾的气流风速为3m/s~5m/s,雾滴直径应<100μm; —— 不带水雾的气流风速,劳动强度I级的应控制在2m/s~3m/s,II级的控制在3m/s~5m/s,III级的控制在4m/s~6m/s。
b)设置系统式局部送风时,工作地点的温度和平均风速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工作地点的温度和平均风速 热辐射强度 (W/m2) 温度(℃) 350~700 701~1400 1401~2100 2101~2800 冬季 风速(m/s) 20~25 20~25 18~22 18~22 夏季 温度(℃) 1~2 1~3 2~3 3~4 风速(m/s) 26~31 26~30 25~29 24~28 1.5~3 2~4 3~5 4~6 注1:轻度强度作业时,温度宜采用表中较高值,风速宜采用较低值;重强度作业时,温度宜采用较低值,风速宜采用较高值;中度强度作业时其数据可按插入法确定。 注2:对于夏热冬冷(或冬暖)地区,表中夏季工作地点的温度,可提高2℃。 注3:当局部送风系统的空气需要冷却或加热处理时,其室外计算参数,夏季应采用通风室 外计算温度及相对湿度;冬季应采用采暖室外计算温度。
6.2.1.12工艺上以湿度为主要要求的空气调节车间,除工艺有特殊要求或已有规定者外,不同湿度条件下的空气温度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空气调节厂房内不同湿度下的温度要求(上限值)
相对湿度(%) 温度(℃) <55 30 <65 29 <75 28 <85 27 ≥85 26
6.2.1.13高温作业车间应设有工间休息室。休息室应远离热源,采取通风、降温、隔热等措施,使温 度≤30℃;设有空气调节的休息室室内气温应保持在24℃~28℃。对于可以脱离高温作业点的,可设观察(休息)室。
6.2.1.14特殊高温作业,如高温车间桥式起重机驾驶室、车间内的监控室、操作室、炼焦车间拦焦车驾驶室等应有良好的隔热措施,热辐射强度应<700W/m2,室内气温不应>28℃。
6.2.1.15当作业地点日最高气温≥35℃时,应采取局部降温和综合防暑措施,并应减少高温作业时间。 6.2.2 防寒
6.2.2.1 凡近十年每年最冷月平均气温≤8℃的月数≥3个月的地区应设集中采暖设施,<2个月的地区应设局部采暖设施。当工作地点不固定,需要持续低温作业时,应在工作场所附近设置取暖室。
6.2.2.2 冬季寒冷环境工作地点采暖温度应符合表3要求。 表3 冬季工作地点的采暖温度(干球温度)
体力劳动强度级别 Ⅰ Ⅱ 采暖温度(℃) ≥18 ≥16 Ⅲ Ⅳ ≥14 ≥12 注1:体力劳动强度分级见GBZ2.2,其中I级代表轻劳动,Ⅱ级代表中等劳动,Ⅲ级代表重劳动,Ⅳ级代表极重劳动。 注2:当作业地点劳动者人均占用较大面积(50m2~100m2)、劳动强度I级时,其冬季工作地点 采暖温度可低至10℃,II级时可低至7℃,III级时可低至5℃。 注3:当室内散热量<23W/m3时,风速不宜>0.3m/s;当室内散热量≥23W/m3时,风速不宜>0.5m/s。
6.2.2.3 采暖地区的生产辅助用室冬季室温宜符合表4中的规定。 表4 生产辅助用室的冬季温度 辅助用室名称 办公室、休息室、就餐场所 浴室、更衣室、妇女卫生室 厕所、盥洗室 气温(℃) ≥18 ≥25 ≥14 注: 工业企业辅助建筑,风速不宜>0.3m/s。 6.2.2.4 工业建筑采暖的设置、采暖方式的选择应按照GB 50019,根据建筑物规模、所在地区气象条件、能源状况、能源及环保政策等要求,采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
6.2.2.5 冬季采暖室外计算温度≤-20℃的地区,为防止车间大门长时间或频繁开放而受冷空气的侵袭,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置门斗、外室或热空气幕。
6.2.2.6 设计热风采暖时,应防止强烈气流直接对人产生不良影响,送风的最高温度不得超过70℃,送风宜避免直接面向人,室内气流一般应为0.1m/s~0.3m/s。 6.2.2.7 产生较多或大量湿气的车间,应设计必要的除湿排水防潮设施。 6.2.2.8 车间围护结构应防止雨水渗透,冬季需要采暖的车间,围护结构内表面(不包括门窗)应防止凝结水气,特殊潮湿车间工艺上允许在墙上凝结水汽的除外。 6.3 防噪声与振动
6.3.1 防噪声
6.3.1.1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应按GBJ87设计,对生产工艺、操作维修、降噪效果进行综合分析,采用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方法。对于生产过程和设备产生的噪声,应首先从声源上进行控制,使噪声作业劳动者接触噪声声级符合GBZ2.2的要求。采用工程控制技术措施仍达不到GBZ2.2要求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计劳动作息时间,并采取适宜的个人防护措施。
6.3.1.2 产生噪声的车间与非噪声作业车间、高噪声车间与低噪声车间应分开布置。 6.3.1.3 工业企业设计中的设备选择,宜选用噪声较低的设备。 6.3.1.4 在满足工艺流程要求的前提下,宜将高噪声设备相对集中,并采取相应的隔声、吸声、消声、减振等控制措施。
6.3.1.5 为减少噪声的传播,宜设置隔声室。隔声室的天棚、墙体、门窗均应符合隔声、吸声的要求。
6.3.1.6 产生噪声的车间,应在控制噪声发生源的基础上,对厂房的建筑设计采取减轻噪声影响的措施,注意增加隔声、吸声措施。
6.3.1.7 非噪声工作地点的噪声声级的设计要求应符合表5的规定设计要求: 表5 非噪声工作地点噪声声级设计要求
地点名称 噪声车间观察(值班)室 非噪声车间办公室、会议室 主控室、精密加工室 噪声声级 dB(A) ≤75 ≤60 ≤70 工效限值 dB(A) ≤55 6.3.2 防振动
6.3.2.1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避免振动对健康的影响,应首先控制振动源,使手传振动接振 强度符合GBZ2.2的要求,全身振动强度不超过表6规定的卫生限值。采用
工程控制技术措施仍达不到要求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计劳动作息时间,并采取适宜的个人防护措施。
表6 全身振动强度卫生限值 工作日接触时间(t,h) 4<t≤8 2.5<t≤4 1.0<t≤2.5 0.5<t≤1.0 t≤0.5 卫生限值(m/s2) 0.62 1.10 1.40 2.40 3.60 6.3.2.2 工业企业设计中振动设备的选择,宜选用振动较小的设备。
6.3.2.3 产生振动的车间,应在控制振动发生源的基础上,对厂房的建筑设计采取减轻振动影响的措施。对产生强烈振动的车间应采取相应的减振措施,对振幅、功率大的设备应设计减振基础。
6.3.2.4 受振动(1Hz~80Hz)影响的辅助用室(如办公室、会议室、计算机房、电话室、精密仪器室等),其垂直或水平振动强度不应超过表7中规定的设计要求。 表7 辅助用室垂直或水平振动强度卫生限值
接触时间(t,h) 4<t≤8 2.5<t≤4 1.0<t≤2.5 0.5<t≤1.0 t≤0.5 卫生限值(m/s2) 0.31 0.53 0.71 1.12 1.8 工效限值(m/s2) 0.098 0.17 0.23 0.37 0.57 6.4 防非电离辐射与电离辐射
6.4.1 产生工频电磁场的设备安装地址(位置)的选择应与居住区、学校、医院、幼儿园等保持一定的距离,使上述区域电场强度最高容许接触水平控制在4kV/m。 6.4.2 对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设计时,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6.4.3 在选择极低频电磁场发射源和电力设备时,应综合考虑安全性、可靠性以及经济社会效益;新建电力设施时,应在不影响健康、社会效益以及技术经济可行的前提下,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以降低极低频电磁场辐射的接触水平。
6.4.4 对于在生产过程中有可能产生非电离辐射的设备,应制定非电离辐射防护规划,采取有效的屏蔽、接地、吸收等工程技术措施及自动化或半自动化远距离操作,如预期不能屏蔽的应设计反射性隔离或吸收性隔离措施,使劳动者非电离辐射作业的接触水平符合GBZ2.2的要求。
6.4.5 设计劳动定员时应考虑电磁辐射环境对装有心脏起搏器病人等特殊人群的健康影响。
6.4.6 电离辐射防护应按GB 18871及相关国家标准执行。 6.5 采光和照明
6.5.1 工作场所采光设计按GB/T 50033执行。
6.5.2 工作场所照明设计按GB 50034执行。
6.5.3 照明设计宜避免眩光,充分利用自然光,选择适合目视工作的背景,光源位置选择宜避免产生阴影。
6.5.3.1 照明设计宜采取相应措施减少来自窗户眩光,如工作台方向设计宜使劳动者侧对或背对窗户,采用百叶窗、窗帘、遮盖布或树木,或半透明窗户等。
6.5.3.2 应减少裸光照射或使用深颜色灯罩,以完全遮蔽眩光或确保眩光在视野之外,避免来自灯泡眩光的影响。
6.5.3.3 应采取避免间接眩光(反射眩光)的措施,如合理设置光源位置,降低光源亮度,调整工作场所背景颜色。
6.5.3.4 在流水线从事关键技术工作岗位间的隔板不应影响光线或照明。
6.5.3.5 应使设备和照明配套,避免孤立的亮光光区,提高能见度及适宜光线方向。 6.5.4 应根据工作场所的环境条件,选用适宜的符合现行节能标准的灯具。 6.5.4.1 在潮湿的工作场所,宜采用防水灯具或带防水灯头的开敞式灯具。
6.5.4.2 在有腐蚀性气体或蒸气的工作场所,宜采用防腐蚀密闭式灯具。若采用开敞式灯具,各部分应有防腐蚀或防水措施。
6.5.4.3 在高温工作场所,宜采用散热性能好、耐高温的灯具。
6.5.4.4 在粉尘工作场所,应按粉尘性质和生产特点选择防水、防高温、防尘、防爆炸的适宜灯具。
6.5.4.5 在装有锻锤、大型桥式吊车等振动、摆动较大的工作场所使用的灯具,应有防振和防脱落措施。
6.5.4.6 在需防止紫外线照射的工作场所,应采用隔紫灯具或无紫光源。
6.5.4.7 在含有可燃易爆气体及粉尘的工作场所,应采用防爆灯具和防爆开关。 6.6 工作场所微小气候
6.6.1 工作场所的新风应来自室外,新风口应设置在空气清洁区,新风量应满足下列要求:非空调工作场所人均占用容积<20m3的车间,应保证人均新风量≥30m3/h;如所占容积>20m3时,应保证人均新风量≥20m3/h。采用空气调节的车间,应保证人均新风量≥30m3/h。洁净室的人均新风量应≥40m3/h。
6.6.2 封闭式车间人均新风量宜设计为30m3/h~50m3/h。微小气候的设计宜符合表8的要求。
表8 封闭式车间微小气候设计要求 参数 温度(℃) 风速(m/s) 相对湿度(%) 冬季 20~24 ≤0.2 30~60 夏季 25~28 ≤0.3 40~60 注: 过渡季节微小气候计算参数取冬季、夏季插值。 7 辅助用室基本卫生要求
7.1 一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