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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销犯罪的侦防对策研究
作者:王浩宇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11期
摘 要 网络传销犯罪是一种以网络为载体的新型传销犯罪,具有隐蔽性强,科技含量高,侦办难度大等特点,社会危害性极大。针对目前网络传销犯罪的种类和特点及目前公安机关侦查难点,本文提出要完善法律条文、创新方式方法、搞好部门合作等应对对策。同时为了加强对网络传销犯罪的防范,还要加强防范意识、树立正确价值、加大检举力度。 关键词 网络传销犯罪 种类 特点 侦防 作者简介:王浩宇,江苏警官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4.233 现行的世界是信息化的世界,从信息革命之始我们注定就要与计算机中的虚拟世界打交道。随着互联网时代的进一步发展,利用网络为媒介进行的传销犯罪越来越多,如泰州“9.18”特大网络传销案,邳州“星火草原”微信公众号传销案件,无锡“跨省网络传销案”等,惩治网络传销活动面临的形式依然十分严峻。 一、网络传销犯罪的概念
网络传销犯罪是以互联网为媒介的一种新型传销犯罪,一般由不法分子通过互联网,以巨额利润相引诱,赋予上线成员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成员的权利,通过成员缴纳一定费用或者间接发展下线数量作为计算和给付报酬的依据的非法牟利犯罪。 二、网络传销犯罪的种类 (一)虚拟产品型
这种网络传销主要是宣传原始股、理财产品等网络虚拟产品,向人们许诺兑现高额回报,但需要交纳会费才能获得会员资格。 (二) 网络平台型
网络传销经营者用网络购物和电子商务为幌子,构建购物和营销平台,新加入者必须在网络购物和营销平台购买一定量的商品作为发展下线资格,最后再按照自己发展下线的人数和购买商品的金额来获取报酬。 (三)免费返利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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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销者利用普通人都有免费获得某种商品的心理,在网络上抛出“免费获利”、“免费获取商品”、“消费全免”等诱惑力很强的标语,成功吸引人们的注意力后,再诱使不明真相的人上当受骗。
(四) 博弈心理型
网络传销者利用大多数人年轻人喜欢在网络上进行博弈、赌博,然后以网络游戏、网络赌博为引诱,诱使加入者先注册游戏充值卡之类的业务,通过这种变相交纳会费的方式获利,再许诺各种报酬鼓励加入者吸收新会员。 三、网络传销犯罪的特点
同传统的传销犯罪相比,网络传销犯罪具有一些独特的特点: (一)涉众更为广泛
庞大的网民规模给网络传销犯罪的形成提供了机会和空间;同时,网络具有的无边界的特点使得网络传销犯罪的经营者和组织者可以不受地域的限制发展大量的会员、下线。 (二)隐蔽性更强
网络本身就是一个虚拟世界,使得传销突破了地域和国界的限制遍地开花,犯罪分子往往躲在幕后操纵。传统的传销犯罪多以实物销售进行传销,而网络传销犯罪的传销标的物大多是虚拟无形的,例如广告推销,招募基金、股权投资等,这类犯罪的实施更加隐蔽,一些进行网络传销犯罪的网站为了躲避侦查,选择将其服务器建在国外。 (三)犯罪成本低
在传统传销中,不法经营者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才能建立起多层次的传销等级,但是在网络传销犯罪中由于网络的虚拟性,不法经营者往往利用自己在网络上的虚拟身份对传销组织进行分工和管理,这就加大了侦查机关的侦查难度。犯罪成本低廉、方式更为便利使得不法分子心存侥幸,为了非法获利不惜铤而走险,触犯法律。 (四)科技含量高,侦办难度大
与传统传销相比,网络传销往往需要熟悉网络的使用和基础管理,并且懂得先进的理念与手段对之进行包装宣传后诱骗群众参与。网络传销的经营者与组织者具有长期从事网络科技、市场推广、互联网金融等工作的经验这也为打击此类犯罪加大了难度。 四、网络传销犯罪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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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网络传销犯罪已呈愈演愈烈之势,通过网络传销犯罪获取巨额利润的案件频频出现。目前全国有上千万人参与网络传销。传销作为一种“经济邪教”,对国家、社会、家庭和个人,其危害都十分严重。
网络传销伴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过程,通过互联网技术设置违法网站,利用人们贪财的心理,通过拉人加入,人拉人然后拉下线形成一种典型的金字塔型的传人传销。网络传销往往入门门槛比较低,但是受骗人数多,发展也很快。通过网络违法分子怂恿他人缴纳高额入会费或认购高昂的假冒伪劣商品,加入到传销队伍中来,到最后反而血本无归,有的还倾家荡产、妻离子散,社会危害性极大。 五、网络传销犯罪的侦查难点 (一)线索发现难
当前网络传销案件的线索来源主要是群众的举报,受骗者来报案的情况并不多。大部分受骗者认为自己的受骗金额并不大,出于对自己名声的考虑,选择自认倒霉。其它受骗者则认为,即使投诉了执法部门也不会去处理,所以就选择不去报案。按照职权工商部门是无法对可疑网站进行监控的,必须由公安机关网监部门来进行,因此工商部门在案件线提供方面很难有所帮助。但现实情况是公安机关对网络传销的侦查一般建立在工商部门所提供的犯罪资料之上,这就造成打击网络传销犯罪活动一直处于被动局面,是我们面对的一大难点。 (二)反侦查能力强
网络传销组织者大都是从事网络传销活动多年的老手,他们一般都是从事过传统传销活动的,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网络传销活动都是在网络上发展会员,会员一般进入特定的网站才能加入网络传销。会员所使用的用户名及密码一般都是独立的,平时的联系主要是通过即时通讯工具来完成。网络传销的经营者还要求会员汇款时一律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这样上线和下线彼此就不用碰面,组织者与经营者躲在幕后,一旦下线被执法部门查获,上线也能立即逃之夭夭。由于会员只在互联网的虚拟空间上发展下线,加之会员之间始终保持单线联系,相关部门在查处时很难查证公司网站和会员的真实信息、身份,仅凭网络上的信息想要追查上线变得非常困难。另外,由于网络本身的虚拟性特点,使得网络传销比传统的传销活动的人员构成也更为隐蔽。 (三)取证难度大
网络传销取证的关键在于后台数据的突破,在调查取证上面临着巨大的困难。对于跨国的网络传销行为,由于网站的注册地是在国外,在国内没有进行工商登记,因此在法律适用和国际管辖权等问题出现很多争议。因此仅仅依靠地方公安机关的力量很难有效打击,需要多部门、多警种、跨地区通力合作,但目前各地对传销打击力度不均,有地方只驱不打甚至视而不见,导致不能有效、彻底的打击网络传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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