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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师 《刑事诉讼法学》第4章期末考试学习资料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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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学》第4章

一、简述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的内容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条的规定,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有以下几点内容: 第一、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对所有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各种诉讼权利,都应给予保障。不允许侵犯或者剥夺。

公、检、法三机关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首先应当告知诉讼参与人享有哪些诉讼权利及每一诉讼权利的意义;其次要为他们行使诉讼权利创造一定的条件,不能剥夺、限制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第二、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应依法给予特殊的保护。未成年人在生理和心理两个方面都与成年人有明显的差别,他们缺乏依法正当行使诉讼权利的能力,所以应给予特殊的保护。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殊保护”主要体现在:第一,司法机关在讯问和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第二,为未成年被告人指定辩护人,以便在审判阶段更加充分地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辩护权。

第三、赋予诉讼参与人以控告权。根据法律规定,诉讼参与人对于侵犯其诉讼权利以及人格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这是依法使诉讼权利的保护性措施,它可以有效防止审判人员、检察人员或侦查人员侵犯其合法的诉讼权利。

二、简述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的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这是依法不追诉原则的法律依据。

福师 《刑事诉讼法学》第4章期末考试学习资料33

《刑事诉讼法学》第4章一、简述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的内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条的规定,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有以下几点内容:第一、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对所有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各种诉讼权利,都应给予保障。不允许侵犯或者剥夺。公、检、法三机关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首先应当告知诉讼参与人享有哪些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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