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机械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机械车辆设备(以下简称设备)是企业生产力的重要组成要素,是企业固定资产的主要组成部分。为使设备工作更好地适应施工生产的需要,不断提高企业装备生产能力和设备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构成固定资产的设备管理。
第三条 设备管理要认真执行依靠技术进步,促进生产经营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优化配置设备资产增量与盘活设备资产存量相结合;传统管理与现代技术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设备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抓好设备管理是各级领导的重要职责。设备管理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要纳入企业生产经营目标的考核指标,并定期考核。
第五条 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适合本企业特点的设备管理制度和办法,认真执行ISO9002标准,通过技术、经济和监察措施,对设备实施综合管 —2—
理。做到全面规划、合理配置、择优选购、正确使用、安全运行、适时改造与更新,不断改善和提高技术装备水平,追求良好的设备投资效益。
第六条 在技术装备上,要从企业实际出发,采取租赁、改造与更新等措施,逐步完善和提高集团公司的技术装备水平和施工能力。
第七条 加强设备管理和维修技术的研究与应用,逐步推广以状态监测为基础的维修方法,变静态管理为动态管理,有计划地抓好定期保养与维修,保持设备的完好、高效。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各级设备主管部门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对设备的规划、选型、购置、安装、调试、验收、索赔、使用、保养、维修、改造、更新直到报废的全过程实施综合管理。
第九条 各级领导必须重视设备管理,集团公司、各子(分)公司应有一名领导分管设备工作。集团公司设备运输物资部、各子(分)公司设备运输物资科及所属工程公司的专(兼)职设备管理干部,分别归口负责本级的设备管理工作。
第十条 各级设备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集团公司设备运输物资部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上级和地方政府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 —3—
政策、法规和规定;制定本级设备管理制度和办法。
2、掌握集团公司的设备数量,协调指导大型设备的租赁、转让与维修。 3、掌握设备市场信息,参与审核年度设备更新计划;监管设备采购招标。 4、归口管理设备折旧、报废。
5、配合当地公安、交通部门办理集团公司内部机动车检验和驾驶员审验;协助办理集团公司本级车辆的有关证照、税费缴纳等手续。
6、会同有关部门抓好设备专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办理设备操作证的审批与签发。
7、组织安排年度设备检查,总结、推广设备管理与维修方面的先进经验和技术,及时表彰先进。 8、按期统计上报设备管理有关报表。
9、参与重大以上设备事故(含车辆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与处理。
二、工程有限公司设备运输物资科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设备管理规定,制定本级设备管理制度。
2、掌握设备数量和主要设备的动态及技术状况,负责设备的调配、租赁与转让。
3、掌握设备市场信息,负责编报设备更新计划,组织设备采购招标,并指导交接、验收和索赔。 —4—
4、建立设备台帐、技术档案,归口管理设备折旧、大修和报废。
5、办理机动车牌照、证件及税费缴纳手续,配合抓好车辆的检验和驾驶员的审验。
6、会同有关部门抓好设备操作(驾驶)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和大型机组人员的选配,负责设备操作证的申报和审验。
7、定期组织设备检查,总结交流、推广应用设备管理与维修方面的先进经验和技术,及时表彰先进。 8、会同有关部门抓好施工设备作业成本分析和主要经济指标的考核,按期统计上报有关业务报表。 9、参与交通事故和重大以上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与处理。
第三章 设备的前期管理
第十一条 设备的前期管理是指从规划、调研、选型、购置、安装、调试直到运行投产阶段的全部工作。各单位对前期管理环节要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组织协调。
第十二条 根据设备价值、技术含量等因素对设备综合划分为A、B、C三大类,在采购审批权限上,按集团公司、子(分)公司和工程公司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具体分类标准是: A类设备--指单台价值5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设备(含各类小型乘座车)。 —5—
B类设备--指单台价值在5万元及以上和不足50万元的中型设备。
C类设备--指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下构成固定资产条件的小型施工设备及机具。
第十三条 设备购置应纳入年度购置计划,凡购买单台价值10万元以上的设备,必须按规定进行招标采购;10万元以下的小型机械(具)也要遵循公平、公正、比质比价的原则择优采购。
第十四条 设备选型应遵循“经济适用、技术先进、合理配套”的原则,既要满足施工生产的需要,又要符合安全、环保和节能的要求,在选购进口大型设备时,还要进行必要的技术与经济指标的论证。 第十五条 购置A类大型设备,无论列入计划与否,各子(分)公司应认真填报《机械车辆采购审批表》(见附件五)上报集团公司批准后办理。
第十六条 新购设备到货后,各工程公司(项目部)要按规定进行验收,及时安装调试,投入使用。对随机携带的产品合格证书、使用说明书和相关的图纸资料应报工程有限公司设备部门一份存档。 设备安装调试完后,应填写《新增设备验收记录单》(见附件六)上报工程有限公司设备部门,作为新建固定资产的依据。
第十七条 自制施工设备,必须有完整的技术资料,并经试用和技术鉴定,确认符合使用要求后,设备部门才能纳入固定资 —6— 产管理。
第四章 基础工作管理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规定构成固定资产的设备,应按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和地方公安车管部门的规定,统一编制、喷刷管理号码及企业标识,建立台帐、技术档案,保证帐、卡、物相符。
第十九条 工程有限公司设备部门负责建立、保管A、B两类设备技术档案,其档案内必须保留有: 1、产品合格证;
2、购买合同(批量合同可留复印件);
3、购货发票复印件(汽车还应有车辆购置税发票复印件); 4、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购置税证复印件; 5、设备外形照片; 6、设备履历书;
7、新增设备验收记录单; 8、相关图纸资料。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自有主要施工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经济指标考核标准。
第二十一条 统一机动车归户管理,集团公司自有汽车要统一在辽阳落户,特殊情况确需挂外地牌照的,须报集团公司批准。禁止集团公司内部汽车挂私车牌照和外单位(私人)车辆挂靠集 —7—
团公司所属单位上牌照。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汽车证件(含车辆行驶证、登记证、购置税证、车船使用税证、运输管理证、营运证、二级维护证、尾气排放合格证及司机驾驶证等)管理,所有证件由各子(分)公司自行办理。集团公司内其它单位由设备运输物资部协助办理。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三定”管理责任制,即定单位、定人员、定责任。对专人操作的设备,实行司机责任制;一机多人操作的设备,实行机长负责制;小型设备和机具可实行专人或班组负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基层单位应根据自有设备数量、驻地环境和施工任务的特点,建立一定面积的机库(棚)、停车场、维修保养间及配件库等设施,做到设备临时停放有场地,长期停放有库棚,解体维修有车间。 第二十五条 为盘活设备资产,现有主要施工设备要实行动态管理,采取租赁或有偿转让的方式调剂余缺。有偿转让时,设备档案及有关技术资料应一并移交。
第二十六条 各级设备部门必须利用微机辅助设备管理,加强设备管理信息资料的积累和统计分析,指定专人负责登记统计和上报各种报表。
第二十七条 登记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及时掌握设备的数量、技术状况、分布动态、资产价值;定期统计设备管理使用、保养维修、安全生产情况;办理设备的折旧、新增、租赁、改型、 —8—
报废手续;建立和保管设备技术档案;分析设备技术、经济指标及相关定额的执行情况。
第五章 使用与保养
第二十八条 为提高设备的综合效率,设备的使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1、统筹安排,合理调配,尽量减少设备的投入; 2、同厂牌、同型号的设备应尽量集中使用;
3、选用的设备规格、性能和数量要与工程任务、施工方法及使用条件相适应。 第二十九条 设备在投入使用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技术状况良好,能确保正常使用。
2、建立健全设备定期保养,安全操作,交接班及登记统计制度。
3、严禁设备带故障或超速、超压、超温、超负荷运转;不得任意改变其性能和用途;禁止随意拆卸零部件和附属设备,尤其是各种安全保护装置。
4、使用新出厂或大修后的设备,应严格执行磨合期的有关规定。
5、使用的燃油、润滑油(脂)、防冻液必须按使用说明书中规定的品牌选用,其中,进口设备使用国产油料时,必须选用厂 —9—
方认可的品牌。
第三十条 主要施工机械和各类汽车,应配备固定的操作(驾驶)人员,其人员必须持有设备操作证和机动车驾驶证。设备操作证由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统一颁发。因无证操作而导致设备损坏或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从严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一条 施工设备的转场调运应科学组织,安全可靠。各种机械在转场时的限制自行距离:履带式机械不准超过50公里;轮式(非汽车底盘)机械不准超过200公里;超过上述距离时,应以拖车或火车载运。
第三十二条 为提高设备的投资效益,各单位必须坚持施工设备使用成本核算制度,坚持实施《机械设备运转五日记录》制(见附件九),认真开展单机(车)成本核算。
第三十三条 各子(分)公司,要将设备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纳入企业经营管理目标指标进行考核,其具体目标是:机械完好率≥85%;车辆完好率≥90%;利用率≥65%;设备资产成新率≥50%;设备维修费用率≤8%。 第三十四条 设备的保养是保证设备技术状况良好,运行安全可靠的重要技术措施,应重点抓好以下环节:
1、要根据实际运转小时、行驶里程和操作手册中明确的保养规定,严格组织实施; 2、保养实施情况应及时记入《司机手册》和《设备履历书》; 3、要根据设备保有量,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保养维修人员。 —10—
第三十五条 设备的保养种类应根据机械和车辆的技术特点确定,科学地组织实施。具体分为: 一、机械的保养:一律按实际运转小时确定保养种类,按保养种类确定实施单位。具体分为: 1、各种机械的日常保养,一律由主管司机自行完成。
2、A、B两类机械每50小时(每周)、250小时(一个月)的保养和C类机械的各类别保养,由司机自行负责完成。
3、A、B两类机械每500小时(三个月)、1000小时(每半年)的保养,由维修人员会同操作人员共同完成。
4、A、B机械2000小时的保养,由工程公司设备管理人员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和司机实施。 1-4项实施保养的具体项目(内容)以随机操作手册中规定的内容为准。
二、汽车的保养:一律按实际行驶公里数确定保养种类,按种类确定实施单位。具体分为: 1、日常保养:属日常性维护,一律由驾驶员自行完成。
2、一级保养:每行驶2000-2500公里(或50 摩托小时),由司机或专业修理人员共同完成。 3、二级保养:每行驶8000-12000公里(或250 摩托小时),由专业维修人员和司机共同完成。 三、设备的特殊保养:包括设备的磨合保养和换季保养,保养工作由司机和维修人员完成。 —11—
1、磨合保养:指新设备和大修后的设备在摩合期内的保养,此项保养是最影响设备后期使用寿命的一项重要保养,应严格按 设备使用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2、换季保养:指年最低气温在0℃以下地区,入夏与入冬前进行的季节性保养,保养的重点是润滑、冷却系统和传动部分。换季保养既可单独进行,也可结合定期保养进行。
第三十六条 严格设备的燃料和润滑油的管理,施工现场使用的燃油应沉淀达48小时以上,加油必须使用加油器;凡新购进的润滑油,在使用前必须采用简易油质分析仪或油质图谱进行测试,确认符合规定后方可使用。严禁使用质量标准不明的或劣质油。
第三十七条 凡预计连续停用满三个月以上的主要施工设备应当封存,封存设备应保证处于完好状态。设备的封存与启用由各工程公司(项目部)自行管理,其中车辆封存后,应及时到当地征费、运管等部门办理报停手续。
第三十八条 封存的设备,不得露晒、雨淋,特别对各加油口、进气口、电瓶及搭铁线、冷却水(液)等要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凡封存半年以上的设备,每隔三个月应进行一次保养。
第六章 修理与配件
第三十九条 设备修理要实行计划预期检修和以设备状态监 —12—
测为基础的预知维修相结合的修理制度,积极发展设备状态监测和故障诊断技术,开展项目修理,逐步向按需维修制过渡。
第四十条 设备修程分为检修、项修和大修。
检修(小修):主要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清洗及调整,修复或更换磨损及不能维持正常使用的零部件,维持设备的完好标准。
项修(总成件大修):是根据设备的结构、使用特点和存在的问题,对已丧失精度或达不到设计标准要求的某些部件(总成)进行针对性修理。修复后的部件(总成)性能要满足或达到产品原设计要求。 大修:全面解体检查、清洗、修复或更换已磨损的零部件。大修后的设备必须全面恢复其技术性能,主要几何精度(能力)达到有关大修标准或合同要求。
第四十一条 设备检修和项修不编制维修计划,由工程公司(项目部)自行安排修理。
A、B两类设备大修由工程有限公司负责管理,各工程公司(项目部)应编制大修计划,报工程有限公司审批,其中对单价300万元以上的设备大修,须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机械车辆大修应严格执行有关大修周期标准,具体大修标志分为:
机械大修标志:以原局发《施工机械大修周期暂行规定》的间隔时间和主要总成件技术状况为依据,进口设备间隔周期可适当延长。 —13—
汽车大修标志:
1、大客车、小客车、轿车、吉普车以车身为主,结合发动机总成状况符合大修条件时,即可大修。 2、货车以发动机总成为主,结合车架总成或其它两个总成符合大修条件时,即可大修。 第四十三条 设备大修可采取自修和委外,集团公司内部单位承担设备大修应具备的条件是: 1、承修人员中应有1-2名具备3年以上修理工作经验,并取得中级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的专职技工。
2、配备有车、钻、刨、焊、磨、清洗、吊装、检测等设备及专用量具、工具等。 3、有国家有关部门和行业颁发的设备修理技术标准、规范及装修手册等。 4、具有能满足整机或主要总成件室内解体、清洗、组装等工艺要求的修理环境。 5、具有能随时提供各种入厂、检修、出厂等检验资料的能力。
第四十四条 设备大修理应严格执行修理规程和技术标准,严格办理出厂(竣工)验收手续,认真填写《机械车辆大修进、出厂检验记录》(见附件七),并作为大修费用结算、存档和大修计划执行的依据。